無權處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于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并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下面小編為您帶來無權處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希望能幫到您!
無權處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篇1
新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時,合同自始有效。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又不追認的,合同無效。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為善意時,構成善意取得,照樣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于此場合,若采納構成善意取得時無權處分財產的合同有效的學說,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無權處分人向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甚至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解決方法相對簡單。若對第51條采取反面推論的解釋,會出現一方面構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權利人不予追認而歸于無效,解決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復雜化。
(一)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并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第5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指出,這里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三)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無權處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篇2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條文解讀】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在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之前,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一般理論,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該無權處分合同自始無效。這是本解釋施行前各地法院處分無權處分案件的'基本態度。但是在本條解釋生效施行之后,就無權處分合同,即便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主張,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實上,在本條解釋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債權合同。
債權行為與無權行為的區分。本條規定在民法理論上,是繼《物權法》第十五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五條之后,進一步明確了債權行為和無權行為的區分原則。具體到無權處分的情形,根據本條解釋,買賣合同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但賣方向買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物權行為仍屬于效力未定的無權處分行為,需要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當然,若買方屬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賣方無權處分),則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不論權利人追認與否,均可直接適用《物權法》第106條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無權處分不能履約的責任。此處的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規定,解除合同適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規定。
【關聯法規】
《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132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解釋二》第15條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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