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借條陷阱的法律知識
借條中有哪些陷阱
民間借貸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隨之而來的借貸糾紛也越來越多。借條糾紛很多都是因為借條不夠規(guī)范而落入債務人的借條陷阱。那么,借條中有哪些陷阱呢?本文就為大家解析了借條中的一些常見陷阱,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借條中的陷阱有哪些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并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后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后,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愿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2、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xiàn)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shù)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后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jīng)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后經(jīng)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3、利用歧義
案例: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后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xiàn)金50000元,現(xiàn)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jù)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qū)O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jù)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后,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于孫給其寫的借據(jù)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多少元” 。
5、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jù)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余。
6、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1” 。
7、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jù)一張:“借到現(xiàn)金18000元。劉某” 。后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jù)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后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8、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 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 。在出具借據(jù)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xiàn)金10000 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jù)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笫211 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二、借條的注意細節(jié)
1、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于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
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2、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兩年內(nèi)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總之,借條的書寫可能有很多的陷阱,主要的就有下面八點: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是己借款非己寫條、利用歧義、以“收”代“借”、財物不分、自書借條、兩用借條、借條不寫息。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以免造成將來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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