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法律知識
管轄權轉移,是指依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轄權。管轄權轉移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級法院間進行,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個別調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管轄權轉移的情形有兩種:
(一)向上轉移
向上轉移,是指管轄權從下級法院轉至上級法院。向上轉移有兩種情況:一是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應當由自己審理時,有權決定把案件調上來自己審理;二是下級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時,報請上級法院審理。在第一種情況下,上級法院作出決定后管轄權即發生轉移,在第二種情況下,必須經過上級法院同意后管轄權才能發生轉移。
(二)向下轉移
向下轉移,是指上級法院將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向下轉移應發生在上級法院受理案件后。上級法院對案件做初步審查后,認為案情簡單,由下級法院審理更便于當事人參與訴訟和便于法院調查案情,故將管轄權轉移給下級法院。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雖然都屬裁定管轄,但具有本質上的區別。具體而言,它們之間的不同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性質不同。管轄權轉移是案件的管轄權發生了移位,而移送管轄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非管轄權。第二是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微調,是為了使級別管轄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適應復雜的案件情況。移送管轄是為了糾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錯誤,尤其是在地域管轄上的錯誤,使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執行。第三是程序不同。管轄權轉移包括因上級法院的單方決定而轉移和因下級法院報請與上級法院同意雙方行為而轉移兩種情形。移送管轄則僅表現為單方行為,移送法院作出移送裁定,無須經過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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