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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林員工作職責

時間:2024-03-29 12:32:09 工作職責 我要投稿

護林員工作職責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1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監督檢查《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護林員工作職責

  二、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實施森林防火的預防工作。

  三、管理森林防火檢查站和從事防火的護林員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批準人員入山和野外用火管理。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專業隊伍。

  五、組織制定本地森林防火基地建設規劃,并組織其實施管理有關設備設施。

  六、堅持防火值班,隨時掌握火情動態,編制撲火預案和指揮方案,參與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授權行使森林防火行政處罰權利。

  八、負責森林火災統計,管理森林火災檔案。

  九、完成同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上級森林防火辦公室交辦的工作。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2

  一、學習、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林業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亂砍濫伐和毀壞林木、非法收購和無證經營加工木材、亂占林地、毀壞開墾、毀壞珍貴樹木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三、在森林防火期內,按照上級部門安排,著裝上崗認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協助村、鄉搞好撲救;火災撲滅后要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

  四、負責巡查并報告管護區內森林病蟲發生發展情況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亂采濫挖和亂捕濫獵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案件。

  六、負責封山育林區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護好管護區內各種林業服務標志、標牌、廣告等公益性林業標志設施。

  八、要保持通訊暢通,有火情要及時上報村委會、鄉政府。

  九、完成鄉政府、村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護林員任職要求

  護林員基本要求和標準有:

  (1)要身體健康。

  (2)要有較強的吃苦耐勞精神。

  (3)有一定農村工作基礎和管理經驗,因為護林員負有向群眾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及時阻止破壞森林資源等責任。

  (4)要有相當的護林防火、安全防范專業技術。

  (5)有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因為護林員工作直接關系到其所管護范圍內森林資源的安全。

  護林員隊伍建設情況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護林員要進一步增強自身工作職責的使命感和光榮感,擔負起護林防火工作的職責;

  二是護林員要當好“四員”:即:林木資源的守護員,林情上達的信息員,政策法規的宣傳員,案件查處的助理員。

  三是加強管理,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護林員隊伍。鄉鎮街要加強對護林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要有考核記錄,并作為發放補貼和續聘的主要依據。盡快制作完成本地區森林資源圖,劃出每名護林員的責任區,護林員護林要填寫護林記實手冊。同時要抓好護林員的日常管理和培訓工作。年終將對優秀護林員進行表彰。

  護林員的考核問題。各縣(市、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護林員的考核辦法,每年定期對護林員進行考核,對照護林員管護職責,對沒有履行管護職責情節輕微的,按比例扣發護林工資,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3

  一、宣傳、貫徹我國有關保護森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件和規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經營者)在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林業產中提出的要求和問題。

  二、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團結協作,保守秘密,安全作,聯系群眾,服務產。

  三、執勤時應對進林區的.員進實名登記,辦理《進登記證明書》,并對進林區的員進森林防安全宣傳,禁其帶種進林區。

  四、離開執勤崗去巡護森林時,要在執勤崗護林員去向牌上寫明去向及聯系電話號碼。

  五、巡護森林時,應檢查進林區員是否辦理了《進登記證明書》、攜帶種或在林區野外違章。做到見煙就查,見險隱患就整改,及時制違法、違章為,必要時,報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六、有事必須事先向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請假,辦理請假續,經批準后可離開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由本或委托村委會安排有關員代替執勤或巡護森林。

  七、接到森林險預警信息,應及時將森林險預警信號標識懸掛在執勤崗外墻或進林的道路醒處,讓進林的員了然,提警惕。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4

  1、負責制訂全城區森林防火有關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

  2、制訂各項工作計劃,組織檢查指導鄉鎮森林防火工作,籌備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例會;

  3、負責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規劃和計劃,儲備、調撥森林防火各種物資設備,負責滅火機具和通信器械的.檢修;

  4、制訂森林防火撲救預案,協調、組織、指導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協助查處火災案件,參與界定森林火災事故責任;

  5、負責做好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技術,負責有關業務培訓、打火隊伍培訓工作;

  6、負責處理森林防火案件的來信來訪,火災統計匯報、檔案管理;

  7、協調做好森林火險天氣預測預報和發布森林火險信息。負責內務監督管理,做好值班檢查;

  8、承擔城區人民政府、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5

  1、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2、協助鄉政府、林業站和村民委員會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災,應及時報告鄉人民政府或林業站,或拔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5723773)配合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人員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3、護林員必須著巡山馬夾,帶口哨和手機,定期巡護本責任區的森林,火險高等級期間,必須全日制巡查,并建立護林工作登記簿,記載每天巡山中發現的各類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森林管護工作。

  4、協助村委會組織護林責任區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5、負責本責任區森林病蟲害測報工作,防止病疫區傳染源的傳入,如有病蟲害發生應及時報告林業站。

  6、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報告縣林業部門,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盜伐、濫伐森林、破壞珍稀野生動植物、名木古樹、非法采脂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7、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8、參加鄉人民政府或林業站的'例會,了解和反映林農的要求與問題。

  9、護林員對所轄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并第一報告。

  10、積極完成鄉人民政府或林業站交辦的其他工作。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6

  1、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2、協助鄉政府、林業站和村民委員會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災,應及時報告鄉人民政府或林業站,或拔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__)配合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人員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3、護林員必須著巡山馬夾,帶口哨和手機,定期巡護本責任區的森林,火險高等級期間,必須全日制巡查,并建立護林工作登記簿,記載每天巡山中發現的各類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森林管護工作。

  4、協助村委會組織護林責任區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5、負責本責任區森林病蟲害測報工作,防止病疫區傳染源的。傳入,如有病蟲害發生應及時報告林業站。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7

  1、接到報警電話或發現情、破壞森林資源為、森林病害災情,應盡快趕往現場,了解情況,及時組織處置并即報告。

  2、協助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開展營造林調查規劃設計和檢查驗收、林采伐和林地保護管理;森林資源調查;野動植物和溫地保護;森林病害防治和林區產、施活動的野外源等管理。

  3、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災、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及森林病害災情。

  4、上崗執勤或巡護森林應佩帶份識別卡,攜帶護林員證,并穿戴制服,巡護森林時還應攜帶柴、望遠鏡和移動電話。

  5、做好執勤或巡護森林情況、象和交接班記錄,保持執勤崗衛,保管好執勤設施、設備,保護好責任范圍森林防設施,保持通訊暢通。

  6、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努學習保護森林業務知識,熟悉社情、情、林情,時刻掌握林區動態,愛崗敬業,正確履職責。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8

  護林員是指巡護森林的人員。其職責是加強對林區火源的管理,及時報告火情,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護林員有權建議有關部門處理;發生森林火災,協助辦案機關查處火災案件。護林員分為自然村級護林員、行政村級護林員、林場護林員和國際專業護林員等。

  一、工作要求

  (1)要身體健康。

  (2)要有較強的吃苦耐勞精神。

  (3)有一定農村工作基礎和管理經驗,因為護林員負有向群眾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及時阻止破壞森林資源等責任。

  (4)要有相當的`護林防火、安全防范專業技術。

  (5)有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因為護林員工作直接關系到其所管護范圍內森林資源的安全。

  二、崗位職責

  (1)學習、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林業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2)制止亂砍濫伐和毀壞林木、非法收購和無證經營加工木材、亂占林地、毀壞開墾、毀壞珍貴樹木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3)在森林防火期內,按照上級部門安排,著裝上崗認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協助村、鄉搞好撲救;火災撲滅后要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

  (4)負責巡查并報告管護區內森林病蟲發生發展情況和防治工作。

  (5)制止亂采濫挖和亂捕濫獵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案件。

  (6)負責封山育林區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7)保護好管護區內各種林業服務標志、標牌、廣告等公益性林業標志設施。

  (8)要保持通訊暢通,有火情要及時上報村委會、鄉政府。

  (9)完成鄉政府、村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9

  1、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報告縣林業部門,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盜伐、濫伐森林、破壞珍稀野生動植物、名木古樹、非法采脂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2、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3、參加鄉人民政府或林業站的例會,了解和反映林農的要求與問題。

  4、護林員對所轄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并第一報告。

  5、積極完成鄉人民政府或林業站交辦的其他工作。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10

  一、堅持執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防火條例實施辦法》,執行黨和國家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用心宣傳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

  二、加強政治業務學習,熟悉森林防火條例,熟悉各管轄點、片的社會自然條件,做到心中有數。

  三、加強巡護杜絕火源,看護好火險區,要害部位,嚴格檢查一切入山人員和車輛,防止火情火災的發生。

  四、堅持請示匯報,做好各項記錄。發現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時撲救。

  五、對于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各項林業政策法規的,要用心協助上級部門認真處理發生的案件。

  六、加強職責區巡護,清除非法入山人員,沒收火種,從嚴教育,消除火災隱患。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11

  工作職責: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生態護林員脫貧政策,切實加強森林管護,現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職責和制度:

  1、學習宣傳林業法律、法規、政策。

  2、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掌握轄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要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3、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征濫占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資源行為,依法制止,及時上報。

  4、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進行撲救。

  5、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以及監測發現的枯死松樹要及時上報。

  6、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志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及時上報。

  7、準確掌握管護責任區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記錄,每月不少于20天。

  8、對發生在相鄰責任區內有破壞林木的行為、有義務進行制止并報告村委會。

  9、積極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臨時工作任務。

  10、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占林地情況嚴重的,村委會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護林員相關責任。

  11、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未履行工作職責的、村委會有權責令護林員整改或者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職責,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12、護林員認真填寫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號之前將日志交給村委會審核簽字。對于填寫不規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對于三次填寫不規范,且不更改的,村委會有權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員,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林木的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加快集體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集體林”是指各鄉(鎮)、辦事處、村、組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九郊辦事處,下同)必須將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牽頭負總責,主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管護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木管護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業務由市林業局進行指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林木管護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東部山區10個鄉(鎮)原則上每個村設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設1名護林員,各鄉(鎮)可視實際管護面積酌情增加或減少護林員數量。

  第二章護林員的設置和管理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知識,公正無私,廉潔奉公,責任心強,群眾認可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參加應聘的人員必須是農村非公職人員,同時,應以重點林地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九條:護林員選聘首先由村委會推薦并公示(公示期5天),經鄉(鎮)林業站考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林業主管部門推薦,最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條:聘用的護林員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進行農村集體林管護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的由市林業局頒發《護林員證》及標志。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林木管護合同》,《林木管護合同》樣本由市林業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護林員日常工作由各鄉(鎮)林業站監督管理,林業站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由市林業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加強護林員的隊伍建設,每月由林業站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月的工作情況,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護林員的工資由市林業局統一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原則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資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錢,另外設400元作為年效益工資,護林員工資按季度支付并視管護效果實行獎懲。

  第三章護林員職責與權利

  第十四條:護林員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站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護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采脂等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及時了解和反映基層群眾的要求與問題。

  (八)對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時報告。同時,要積極完成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采伐,并向鄉(鎮)林業站報告。

  第十六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理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護林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條:護林員工作實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業局具體制定《九臺市農村護林員工作考核辦法》,明確管護的范圍、職責、報酬及獎懲辦法。市林業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加強抽查考核工作,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履行《林業管護》,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占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對于經考核未按《管護合同》的任務完成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第二十條: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12

  一、堅持執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防火條例實施辦法》,執行黨和國家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積極宣傳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

  二、加強政治業務學習,熟悉森林防火條例,熟悉各管轄點、片的社會自然條件,做到心中有數。

  三、加強巡護杜絕火源,看護好火險區,要害部位,嚴格檢查一切入山人員和車輛,防止火情火災的'發生。

  四、堅持請示匯報,做好各項記錄。發現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撲救。

  五、對于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各項林業政策法規的,要積極協助上級部門認真處理發生的案件。

  六、加強責任區巡護,清除非法入山人員,沒收火種,從嚴教育,消除火災隱患。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13

  1、向群眾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有關林業政策,提高群眾護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蟲害以及保護重點公益林的意識。

  2、巡回護林員要在管護責任區進行日常巡護,每于做好巡山記錄。護林點的護林員要堅守值班治度,做好外運木、竹、柴、炭的檢查登記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森林火情,及時報告并組織撲救。

  4、及時阻止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發生。對勸阻無效的以及情節較重的要及時報告村委會或直接報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務區。

  5、發現森林病蟲害發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現象要及時報告。

  6、做好林區外運的木、竹、柴、炭的檢查工作,并報告村委會進行處理。

  7、對林木采伐工作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林木采伐規定的現象要及時報告。

  8、做好管護合同規定的其它林業工作。

  護林員工作職責 篇14

  1、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及森林病蟲害災情。

  2、保證做到責任區內無侵占林地,盜伐林木嚴重的事件發生,切實保護好管理責任區域內的一切資源。

  3、必須保證手機通訊的通暢,尤其在重點防火時期。

  4、應維護管護區林區便道的通暢,加強對來往車輛的.檢查,發現可疑車輛不能放行,并及時向場部匯報。

  5、每月如實向場部書面報告一次管護區的管護情況,每季度書面總結本季度工作1次。

  6、護林員不得擅自離崗或空站,離崗或空站1次,予以經濟處罰100元,2次予以經濟處罰200元,3次予以轉崗,具體落實到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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