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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金,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章認定機構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由學校學生資助認定小組負責,學生資助認定小組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班主任任組長,2名任課教師和2名家委會成員代表為組員,負責民主評議工作。學校學生資助認定小組負責組織、審核和統籌全校的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各班班主任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章認定標準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檔次。
第七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參照以下條款執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 .孤兒
需提供材料:兒童福利證。民政部門提供,資助中心與學校共享(下同)。
2 .烈士子女
需提供材料:須提供優扶證復印件。
3 .重點困境兒童
由民政部門提供。
4 .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需提供的材料:提供學生本人殘疾證,家長殘疾證復印件
5 .經民政部門認定,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或農村低保家庭子女
需提供的材料:本縣低保學生不提供材料,本縣低保家庭學生或家長提供戶口本復印件和低保證復印件,由學校或教管辦到資助中心來審核真實性。
縣外市外沒在資助中心下發名單中,沒在全國系統名單里的,需要提供加蓋公章的低保證明模板。在名單截屏附申請表后。
低保學生是指學生享受低保;低保家庭學生是指學生不享受低保,學生父母雙方或一方享受低保。
6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需提供的材料:本縣和市內縣外不提供材料,市外建檔立卡不在全國資助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需要提供證明,詳見模板。
7、城鄉特困供養學生
同民政部門提供數據
8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難的家庭學生。
需提供材料:受災照片、病歷、重大疾病出院結算的單據復印件材料。常見病如高血壓、糖尿病等不屬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稱可到網上進行查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困難學生”
9 .父母務農或父母一方暫時失業,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且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需提供的材料:家庭成員殘疾證。殘疾1、2級最嚴重,一般不能自理。殘疾又分為肢體、精神、視力等殘疾類別。
10 .單親家庭,且單親父(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無法維持學生本人學習、生活需要,導致家庭困難的;
11 .父母年事已高或長期患病臥床,且家庭基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導致家庭困難的;
12.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13 .單親家庭,且單親父(母)收入低,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14 .父母雙方均在家務農,種地為生,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15 .子女多,與祖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16.子女多,家庭子女有上大學,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17 .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校所在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的;
1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第八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學生,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①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②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③由于生活奢侈浪費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
④有其他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2、所有學生需要提供戶口簿復印件(首頁、索引頁、監護人頁、學生本人頁復印到一張A4紙上)。符合8、9、10、11、12、13、14、15、16、17、18條件的提供證明材料為:經濟困難家庭所能提供的各類困難證明材料,不再蓋村委會和民政部門章,材料一式一份,學校留存。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年開學初,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啟動全校認定工作,一般在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以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一條認定工作的具體程序為:
(一)學生個人提交申請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由本人在每學年開始時提出書面申請,連同相關有效的貧困證明交班主任。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 .本人主要家庭成員及其所從事的職業、工作單位、家庭詳細住址、家庭有效聯系方式;
2 .近兩年家庭經濟收支狀況;
3 .本人在校學習成績、有無違紀現象、操行成績等;
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班級評議
由班主任、2名任課教師班干部和2名家委會代表組成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參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根據申請學生證明材料及申請人日常表現、日常開支情況進行綜合民主評議,初步認定每位學生的貧困等級,同時形成每位學生的書面調查報告。
書面調查報告寫清以下內容: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姓名、性別、年齡、班級、家庭住址、家庭成員情況,在校學習情況、消費情況等其他要說明的內容。
初步認定的貧困學生名單和書面調查報告同時報學校認定工作小組。
班級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過程中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建檔立卡家庭、農村低保家庭、農村特困救助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三)學校審核
班級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學生資助認定小組。經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表》交由學校學生資助認定小組備案建檔。
第十二條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并及時更新。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級部應在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和后續資助工作中及時調整。
學生資助認定小組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與級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同步更新。
第五章工作監督
第十三條學生資助認定小組認定工作組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入戶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學生資助認定小組經確認后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生活及學習狀況進行實時關注,并采取相應的資助措施,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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