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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違規學生處理辦法
一、凡違反學校各項制度,破壞正常的教學、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別人人權,損壞公私財產,損害集體利益,尚不構成刑事處分的都是違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二、對違反紀律的的學生,根據錯誤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無后果者。
2、經常不遵守課堂、食堂、宿舍、會場、課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造成影響者。
3、一學期曠課一節課者。
4、考試舞弊,情節較輕者。
5、損壞公私財物,態度不好者。
6、受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者。
7、頂撞教師,不接受班主任批評教育者。
8、隨意更改學校通知或亂寫通知者。
9、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者。
10、無故不上課,在校園內逗留或在宿舍裝病睡覺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
2、一學期曠課一天者。
3、考試舞弊,情節較重者。
4、破壞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影響,有小偷小摸行為者。
5、擾亂課堂、食堂、宿舍、會場、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情節嚴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會公德,被有關部門處罰尚不構成違法者。
7、受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8、不聽門衛勸阻,未經校方同意晚自習后擅自外出學校者。
9、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留宿校外人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個月處分。
1、在校內打架,后果嚴重或影響極壞者。
2、一學期內曠課一天以上者。
3、偷盜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很壞影響者。
4、有較輕盜竊行為,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內者。
5、謾罵侮辱教師或校內工作人員者。
6、違反規定走進網吧、游戲廳等營業性場所者。
7、在校內吸煙、喝酒、賭博行為者。
8、受過記過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9、未經學校許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極壞影響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處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員到校打架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超過一月者。
3、有嚴重盜竊行為,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嚴重損壞,或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上者。
4、談戀愛,影響很壞者。
5、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6、煽動、聚眾鬧事者。
7、違反校紀校規,情節嚴重者。
8、男女無故串動宿舍,造成不良影響者。
9、受公安機關拘役以上處罰或治安處罰者。
10、受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七、處理學生,警告、記過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經政教處上報主管領導批準;
留校察看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校委會審批;
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八、凡對學生進行處分,其處分決定應張貼布告或大會公布,并裝入學生檔案,同時將錯誤情節通知家長。
九、受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委會討論,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簽署意見,上報政教處研究,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受留校察看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討論)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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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更好的推進我鄉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對于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一、通報批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課堂上聽mp
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并由家長來學校領。;
3.放學后通學生私自進入校園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于儀容儀表的標準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垂到前額的頭發)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二、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課堂上聽mp
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并由家長于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通學生私自進入學生寢室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后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三、嚴重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校園內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并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墻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墻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四、記過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并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并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并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校園內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并造成惡劣影響者;
五、留校察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后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校園內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后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六、勸退和勒令退學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并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并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7.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后果者;
9.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10.有流氓行為,造成后果者;
11.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12.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造成嚴重后果者;
13.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凡受到警告處分以上的學生一律請家長到學校共同教育,一學期請家長三次以上而不夠勸退或勒令退學的學生,學校將要求家長接回家教育。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到畢業未申請或本人提出申請但學校考察認為不夠條件撤銷處分的學生學校將不予頒發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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