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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養老保障工作規定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政辦[]28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四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政綜[]64號)精神,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老年基本生活,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安定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適用范圍及保障對象
(一)本暫行規定實施范圍為自《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政辦[]28號)下發之后(即年月19日)經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且耕地被征收時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本縣在冊農業人口,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依法享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權利(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承包情況原始檔案資料為依據),政府累計征收耕地面積達到該家庭耕地承包面積70%及以上的;
2、土地由村(組)集體統一經營管理,被征收耕地面積累計達到全村(組)耕地面積70%及以上的。
(二)雖符合上述條件,但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或已實行10%村集體土地留成作為失地農民永久性收入保障的,不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
(三)征地前,縣政府將組織國土、農業、林業、統計等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對戶承包的耕地面積、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耕地面積進行實地丈量核實。若實地丈量面積與承包經營權證或原始檔案以及統計、農業部門數據不相吻合的,以實地丈量的為準。
二、保障方式
年滿16周歲不滿3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重點實施就業培訓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則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年滿35周歲不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重點組織引導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直接納入老年養老補助范圍,也可選擇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被征地農民只能選擇以上一種保障方式,享受一種保障待遇。
三、資金籌集及出資方式
(一)農民老年養老保障所需資金由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合理負擔,資金籌集標準為18000元/人,政府出資比例為70%,村集體、個人出資比例為30%,村集體、個人具體出資比例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
(二)持有民政部門低保證的低保戶和持有殘聯部門殘疾證的重度(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人,個人不出資,村集體出資比例為30%。
(三)計劃生育家庭中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結扎戶夫妻,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村集體協商出資。
(四)老年養老補助資金由政府出資,個人不出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補助金。
(五)縣政府出資部分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應繳納資金,從縣政府征地批復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轉入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六)村集體和個人出資部分從征收耕地時依法支付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和個人安置補償費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補齊。村集體和個人出資比例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確定。
四、繳費辦法
(一)村集體和個人繳納的費用原則上應在辦理老年養老保障手續時一次性繳清。個人經濟較為困難的,允許分年度繳費,但應在辦理登記手續后5年內、60周歲之前繳清。
(二)繳費標準若有調整,新參保和分年度繳費的被征地農民按調整后的標準繳納。繳費標準調整前已一次性繳清分年度費用的,不再補繳提高部分的費用。
五、賬戶管理
(一)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參加老年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由政府補助以及村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保障對象可以向經辦機構查詢其個人賬戶信息。
(二)老年養老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按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利率計息;當年繳費的,按活期利率計息。
(三)被征地農民在未享受老年養老保障待遇前身故的,或年滿60周歲時未能繳清個人所承擔費用的,由經辦機構向其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或本人退還個人賬戶中村集體、個人繳費部分本息,本保障關系自然終止;在享受本保障待遇期間死亡且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不足160個月的,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剩余月數的村集體和個人繳費部分余額。
六、享受條件和待遇
(一)參加老年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不分男女,在年滿60周歲的當月到縣經辦機構辦理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手續,次月可按月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養老保障金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中的本金加利息除以160。
(二)享受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在辦理老年養老補助登記后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老年養老補助金,直至身故。所需補助金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列支。老年養老補助金標準為我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差水平。
(三)凡享受國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和老年養老補助待遇。
(四)享受老年養老保障和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身故后,自次月起停止發放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老年養老補助金。停發手續,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負責提供相關材料向經辦機構辦理。經辦機構按當時月領取老年養老保障或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兩倍發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費。
(五)享受老年養老保障和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被判刑或勞教的,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停止享受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老年養老補助金。刑滿或勞教期滿后,經核準可重新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老年養老補助金,停發期間的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老年養老補助金不予補發。
七、基金管理與監督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行縣級統籌,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的老年養老保障費及所得利息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收入,納入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局要加強基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享受老年養老保障金和老年養老補助金的被征地農民身故后逾期不辦理停發手續并繼續冒領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追回冒領款額的本息。
(三)老年養老保障金和老年養老補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生存認定管理制度,對享受老年養老保障和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每年定期進行生存認定。
八、辦理程序及時限
(一)被征地農民以村為單位組織參保。參加農民養老保障對象的具體名單由所在村提出,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公安派出所、民政辦、經管站核對審核,并經所在鄉鎮政府確認,報送縣勞動保障部門所屬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后,提請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領導小組已核準確認的保障對象名單和相關材料到勞動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二)年月19日至本暫行規定發布之日,凡符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條件并已交地的被征地農民,應在本暫行規定發布后六個月內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登記手續;本暫行規定發布后,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在交地后六個月內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同自愿放棄。
(三)本暫行規定發布后,涉及到項目征用耕地的鄉鎮、村(組)集體組織、村民,應積極配合,主動支持征地工作,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開展。未按規定期限交地的農戶,不予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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