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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合流程
一、土地整合的情形
一是未進入項目生成前置服務階段,申請人向屬地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區局”)申請整合周邊國有未供應地。二是在項目生成前置服務階段合規性審查過程中土地權屬核實后發現有國有未供應地的需要整合的。
二、土地整合程序
(一)對第一種情形,未進入項目生成前置服務階段,申請人即向區局提出土地整合申請。申請人需填寫《土地整合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區局向被整合土地提供方發函,征求是否同意該地塊被整合的意見。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回函同意后,將擬整合用地同步納入擬建項目規劃范圍信息圖,開展項目合規性審查。合規性審查同意后,由區局出具《合規性審查意見》(備注:本合規性審查意見包含XX平方米待整合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XX用地,待取得《土地整合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和擬建項目規劃范圍信息圖(標注擬整合土地位置、面積和用地性質)。
第二種情形,由區局在合規性審查意見中明確告知有可整合的國有未供應地。待申請人填寫《土地整合申請表》并向區局提出土地整合申請后,區局向被整合土地提供方發函,征求是否同意該地塊被整合。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回函同意后,區局出具《合規性審查意見》和擬建項目規劃范圍信息圖(標注擬整合土地位置、面積和用地性質),并將該項目納入項目合規庫。
(二)區局按程序出具《關于XX公司整合土地的規劃條件》(有效期一年),并附規劃用地紅線圖。該規劃條件應明確備注:1.該規劃條件在土地整合批準前僅作為地價評估使用;2.該整合用地經正式批準后,該規劃條件作為項目地塊規劃條件繼續有效;3.如整合方案未經批準,則此規劃條件自動失效;4.該規劃條件有效期為一年;5.本規劃條件和用地紅線圖是整合土地后的“整體條件”而非單獨為擬整合地塊出具規劃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三)申請人持區局出具的《合規性審查意見》以及被整合土地提供方的意見,委托市規劃地籍事務中心開展地籍測繪并出具《勘測定界圖》。
(四)被整合土地業主委托規劃地籍事務中心開展被整合土地評估(備注:評估結果用于簽訂《土地移交及地價款結算協議》,評估結果有效期半年)。
(五)由申請人按《土地整合申請表》(見附件)中要求前置要件準備,并向市局窗口提出申請。
(六)市局按程序辦理土地整合事項,取得《整合意見的批復》,并按批復內容與申請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七)申請人完成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的簽訂和土地移交后,按照成自然資規〔20xx〕3號文件設置的流程開展凈地審查、文物勘測、水電氣遷改前期咨詢等工作。
(八)整合后的用地完成項目生成前置服務階段后,按程序辦理后續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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