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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財務管理考點:票據行為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9月就要開始了,yjbys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級會計師知識點——票據行為,希望對大家復習有幫助!
1.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以發生、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
(1)票據行為是在票據關系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行為;
(2)票據行為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的行為;
(3)票據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2.票據行為成立的實質有效條件
①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在票據行為中,在票據上簽章的自然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否則,該簽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簽章者并不因此而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
注意:此規定僅針對自然人。法人的票據權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的,從其成立時產生到其解散時消滅。
②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③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即票據行為的進行程序、記載的內容等必須合法。票據的基礎關系涉及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而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有效性。
3.票據行為成立的形式有效條件
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這里的形式是指票據上的簽章和記載事項。
(1)關于簽章
①票據上的簽章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絕對應記載的事項,如無該項內容,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簽章既包括簽名,也包含蓋章。行為人在票據上簽章,可以采用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其中之一。
②票據上的簽章因票據行為的性質不同,簽章人也不相同。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票據代理時,由代理人簽章;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等等。
③《票據法》和《司法解釋》對票據的簽章有詳細的規定。
票據法 |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
(公民)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該本名是指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 |
司法解釋 |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 |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
④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注意:①這里所稱的“票據不符合規定”是指前述③中的規定,例如,在票據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即屬于不符合規定;②這里所稱的“票據不符合規定”不包括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2)關于票據的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等。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即:有記載,按記載;無記載,按法定);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如“不得轉讓”)。
各類票據記載的事項不一樣,其共同必須絕對記載的內容有4項:①票據種類的記載;②票據金額的記載;③票據收款人的記載;④年月日的記載。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
4.票據行為的代理
票據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故民法中的代理(教材第一章)亦適用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的條件
①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一般為書面授權;
②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
③代理人應在票據上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該票據行為的代理即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無權代理
票據上的無權代理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3)越權代理
越權代理是行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而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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