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考試基礎知識考點難點
13、證交所規定的終止主板上市的其他情形:
(1)暫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呃逆披露最近 1 期年度報告
(2)暫停上市后,最近 1 期年度報告顯示虧損
(3)暫停上市后,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 1 期年度報告,但未在其后 5 交易日申請恢復上市
(4)暫停上市后,2 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或披露定期報告
(5)暫停上市后,2 個月內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或定期報告,但未在其后 5 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
(6)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7)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8)股本總額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規定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9)暫停上市后,6 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10)以終止上市為目的的回購股份或要約收購后,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11)被吸收合并
(12)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13)公司解散
(14)宣告破產
14、深交所規定的終止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 年股東權益為負值被暫停上市后,首個中期報告股東權益仍為負值
②最近 1 年被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深交所認為嚴重而被暫停上市后,首個中期報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深交所認為嚴重
③最近 1 年對外擔保余額超過 1 億且占凈資產 100%以上被暫停上市后,首個中期報告對外擔保余額超過 5 千萬且占凈資產 50%以上
④最近 1 年違法違規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資金超過 2 千萬或占凈資產 50%以上被暫停上市后,首個中期報告顯示上述資金未全部歸還
⑤公開譴責后 24 個月內又被譴責而暫停上市后,12 個月內又被公開譴責
⑥連續 20 交易日每日收盤價低于每股面值被退市風險警示后 90 交易日內,沒有出現過連續 20 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高于每股面值
⑦連續 120 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 300 萬股被退市風險警示后,120 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于 300 萬股
15、深交所規定的終止創業板上市的其他情形
(1)暫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
(2)暫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中期報告
(3)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顯示虧損
(4)暫停上市后,披露了相關定期報告,但未在其后 5 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
(5)暫停上市后,首個中期報告顯示凈資產仍為負
(6)暫停上市后,2 個月內仍未能披露改正后的財務會計報告
(7)暫停上市后,2 個月內披露了改正后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其后 5 交易日申請恢復上市
(8)暫停上市后,1 個月內仍未能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或者雖披露了,但未在其后 5交易日申請恢復上市
(9)暫停上市后,首個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10)退市風險警示后,120 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于 100 萬股
(11)。。。。
16、公司債券暫停上市的情形:
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③募集資金不按核準用途使用
④未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⑤最近 2 年連續虧損
⑥后果嚴重限期未消除的,終止上市交易
(六)證交所的運作系統
1、上交所的運作系統: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大宗交易系統、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
2、深交所的運作系統:集中競價交易系統、綜合協議交易平臺
3、集中競價交易系統:交易系統、結算系統、信息系統、監察系統 4 個部分
①交易系統: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上交所)或交易席位(深交所)、報盤系統、通信系統組成,交易主機又稱“撮合主機”
②結算系統:對證券交易進行清算、交收、過戶的系統
③信息系統:由交易通信網、信息服務網、證券報刊、因特網組成
④監察系統:證券交易監控系統
4、大宗交易系統
①大宗交易在收盤后限定時間進行,申報方式有意向申報、成交申報
②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范圍內
③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30%或當日競價時間內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議價協商確定成交價,并經交易所確認成交
④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作為該證券當日收盤價,不納入指數,不計入當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盤后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⑤上交所會員可申請成為大宗交易系統的一級交易商
⑥大宗交易系統可采取協商、詢價、投標方式進行,達成協議后提出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以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⑦大宗交易系統買賣雙方可采取擔保交收或非擔保交收,采用非擔保交收的,應就交收期限、履約保證金、交收失敗的處理等作出約定
5、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
①固定收益平臺實行交易商制度
②符合條件的交易商可以申請一級交易商資格,一級交易商指經上交所核準在平臺交易中持續提供雙邊報價和對詢價提供成交報價的交易商
③一級交易商必須對上交所指定的關鍵期限國債進行做市,也可以自主對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做市
④一級交易商對選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證券進行連續雙邊報價,并接受其他交易商詢價
⑤一級交易商做市證券帳戶內當日可用于交收國債出現不足的,可通過平臺自動實行隔夜回購,以對不足部分自動補券
⑥平臺交易采用報價交易和詢價交易兩種方式,報價交易中交易商可匿名或實名申報,詢價交易中交易商必須實名申報
6、綜合協議交易平臺
①深交所為會員和合格投資者進行證券大宗交易和協議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統
②證券大宗交易、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等證券的協議交易,可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交易
③交易擁護的申報類型有:意向申報、成交申報、雙邊報價、定價申報、其他申報
(七)交易原則和交易規則
1、證券交易以現券交易、回購交易、融資融券交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2、《證券法》: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投資者交易行為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3、交易原則:
①價格優先原則:價格較高的買入申報優先于價格較低的買入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于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②時間優先原則:同價位申報,依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4、交易規則:
(1)交易時間:
①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15-9:25
②連續競價時間:9:30-11:30、13:00-15:00(上交所)
9:30-11:30、13:00-14:57(深交所)
③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4:57-15:00(深交所)
④大宗交易時間:15:30
(2)競價交易單位:
①一個交易單位稱為一手
②股票、基金、權證每手 100 股(份),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不足 100 股(份)的,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③股票、基金、權證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 100 萬股(份)
(3)計價單位:
①股票:每股價格
②基金:每份基金價格
③權證:每份權證價格
④債券現貨: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⑤債券質押式回購: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⑥債券買斷式回購: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
(4)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①上交所:
a.A 股、債券交易、債券買斷式回購為 0.01 元
b.基金、權證為 0.001 元
c.B 股為 0.001 美元
d.債券質押式回購為 0.005 元
②深交所:
a.A 股 0.01 元
b.基金、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 0.001 元
c.B 股 0.01 港元
(5)報價方式:電腦報價
(6)價格決定
①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A、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B、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C、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②連續競價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A、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的,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B、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
C、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D、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③開盤價: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產生
④上交所收盤價:當日最后一筆交易前 1 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⑤深交所收盤價:收盤集合競價產生,不能產生的,以當日最后一筆交易前 1 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為收盤價
(7)漲跌幅限制
①股票、基金實行漲跌幅限制,±10%
②ST 股、*ST 股、S 股(未完成股改股票)±5%,實行相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③首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的:
A、首發上市股票
B、首發上市的封閉式基金
C、增發上市股票
D、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
(8)交易行為監督
①交易所對下列行為重點監控:
A、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B、買賣證券的時間、數量、方式受限行為
C、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D、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形
②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交易所可決定停牌至 10:30
③交易所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可實施特別停牌并公告
④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A、口頭或書面警示
B、約見談話
C、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
D、限制相關證券帳戶交易
E、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帳戶或資金帳戶
F、上報證監會查處
⑤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交易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并視情況需要單獨或同時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⑥交易信息發布
交易所發布每個交易日的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價格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場外交易市場
(一)定義:“柜臺市場”、“店頭市場”,分散在各證券商柜臺的市場,無集中交易場所和統一交易制度
(二)特征:
1、掛牌標準相對較低
2、信息披露要求較低,監管較為寬松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
①做市商制度又叫報價驅動制度,指做市商向市場提供雙向報價,投資者根據報價選擇是否與做市商交易,場外交易市場的投資者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都只能與做市商交易
②目前的場外交易市場不僅是做市商模式,也摻雜自動競價撮合,形成混合交易模式
(三)場外交易市場的功能
①拓寬融資渠道、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②為不能在證交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提供流通轉讓的場所
③提供風險分層的金融資產管理渠道
(四)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
1、銀行間債券市場
①1997.6.6 成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②交易中心總部上海,備份中心在北京
③人民幣債券交易時間:周一到周五 9:00-12:00,13:30-16:30
④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也可申請與交易中心交易系統聯網交易
⑤清算方式:見券付款、見款付券、券款對付 3 種,清算速度為 T+0 或 T+1
2、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三板市場”
(1)指經證券業協會批準,具有代辦系統主板券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采用電子交易方式,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轉讓服務的平臺,成立于 2001.6
(2)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 2 類公司:
①原 STAQ、NET 掛牌公司、滬深交易所退市公司,每周集合競價 1、3 或 5 次
②非上市股份公司,主要為中關村科技園區高科技公司,主要用協商配對和定價委托方式轉讓
(3)證券公司根據契約對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管、指導、督促;證券業協會委托證交所對股份轉讓進行實時監控,證券業協會負責自律性管理
(4)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
①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投資者僅限于機構投資者和特定自然人投資者
②公司掛牌條件調整為存續期滿 2 年
③投資者可通過深圳 A 股股票帳戶報價轉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資金結算
④投資者可使用 A 股資金結算帳戶辦理業務
⑤掛牌公司必須披露半年度報告、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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