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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證券從業考試基礎知識第一章考點
一、證券與證券市場
一、有價證券
(一)有價證券的定義
1、有價證券是標有票面金額,用于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本身沒有價值
2、有價證券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
①虛擬資本:以有價證券形式存在,并能給持有人帶來一定收益的資本
②虛擬資本的價格總額并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實資本的帳面價格,甚至與真實資本的重置價格也不一定相等,其變化并不完全反映實際資本額的變化
(二)有價證券的分類
1、狹義的有價證券:資本證券
2、廣義的有價證券:商品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
(1)商品證券: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
(2)貨幣證券:
①商業證券:商業匯票、商業本票
②銀行證券: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
(3)資本證券: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由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
3、按證券發行主體不同分類
(1)政府證券
①國債: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
②地方債:地方債權發行的債券 (目前尚不允許特區政府以外的地方政府發債)
(2)政府機構證券:目前不允許
(3)公司證券:股票、公司債券、商業票據
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稱為金融債券
4、按是否在證交所掛牌交易分類
(1)上市證券
(2)非上市證券: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普通開方式基金份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票
5、按募集方式分類
(1)公募證券
(2)私募證券:
①信托投資公司發行的信托計劃
②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發行的理財計劃
③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發行的有價證券
6、 按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分類
(1)股票
(2)債券
(3)其他證券:基金證券、證券衍生產品 (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
(三)有價證券的特征
收益性、流動性、風險性、期限性 (股票沒有期限,可視為無期證券)
二、證券市場:
(一)證券市場的特征
1、證券市場是價值直接交換的場所
2、證券市場是財產權利直接交換的場所
3、證券市場是風險直接交換的場所
(二)證券市場的結構
1、層次結構:按證券進入市場的順序而形成的結構關系
(1)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初級市場”
(2)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流通市場”、“次級市場”
流通市場的交易價格制約和影響證券的發行價格,是證券發行時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3)根據服務和覆蓋的上市公司類型,分為全球性市場、全國性市場、區域性市場
(4)根據發行規模、監管要求,分為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創業板或高新企業板)
(5)根據交易方式,分為集中交易市場、柜臺市場(或代辦轉讓)
2、品種結構:根據有價證券的品種形成的結構關系
(1)股票市場
(2)債券市場
(3)基金市場
①封閉式基金:證交所掛牌交易
②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購和贖回實現流通轉讓
③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上市開方式基金(LOF),使開方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
(4)衍生產品市場
交易場所結構:按交易活動是否在固定場所進行
(5)有形市場:又稱“場內市場”
(6)無形市場:又稱“場外市場”、“柜臺市場”(“OTC 市場”,over the counter)
(7)目前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之間的截然劃分已經不復存在
(三)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國民經濟的“晴雨表”
1、籌資-投資功能
證券市場交易的任何證券,既是籌資的工具,也使投資的工具
2、資本定價功能
證券的價格實際是證券代表的資本的價格
3、資本配置功能
通過證券價格引導資本的流動從而實現資本合理配置的功能
二、證券市場參與者
一、證券發行人
(一)公司(企業)
1、企業的組織形式:獨資企業、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
2、發行股票籌集的資本屬于自有資本;發行債券籌集的資本屬于借入資本
3、發行股票、長期債券是籌集長期資本的主要途徑;發行短期債券是補充流動資金的重要手段
4、公司(企業)對長期資本的需求將越來越大
5、英美國家將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歸入公司債券(基本是股份公司),我國、日本將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定義為金融債券
(二)政府和政府機構
1、中央政府債券(國債)被視為無風險證券,其證券收益率被稱為無風險利率
2、中央銀行發行兩類證券
(1)中央銀行股票:如美國,央行采用股份制結構,央行股東只有紅利分配權,無經營決策權,類似優先股
(2)中央銀行處于調控貨幣供給量而發行的特殊債券
我國 2003 年開始發行中央銀行票據
二、證券投資人
(一)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兩大類
(二)機構投資者: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事業法人、各類基金
1、政府機構
(1)政府機構參與證券投資的目的似為了調劑資金余缺、進行宏觀調控
(2)各級政府和政府機構可以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投資于證券市場
(3)中央銀行,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影響貨幣供給量進行宏觀調控
(4)國資管理部門,持有國有股
(5)政府還可成立或指定專門機構參與證券市場交易,維護金融穩定
2、金融機構
(1)證券經營機構
①證券自營業務:可以投資股票、基金、認股權證、國債、公司企業債、其他
②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③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為單以客戶辦理
④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多個客戶辦理
⑤特定目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2)銀行業金融機構
①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銀行
②可用自有資金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③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證券經營業務
④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⑤因處置貸款質押資產而被動持有的股票,只能單向賣出
⑥可以向個人客戶提供綜合理財服務,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⑦外商投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
(3)保險經營機構
①可以投資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②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還可運用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進行證券投資
③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央票、政策性銀行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合計不低于總資產的 5%
④保險公司投資無擔保的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不高于總資產的 20%
⑤投資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不高于總資產的20%
⑥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超過凈資產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①QFII 似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
②有限度的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過渡性制度
③我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證監會批準,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④投資范圍包括:證交所交易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權證、證監會許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⑤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債發行、股票增發、配股
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股票投資的持股比例限制:
a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10%
b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 20%
c境外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主權財富基金
運用官方外匯儲備成立代表國家進行投資的主權財富基金
(6)其他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①信托投資公司: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作為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②財務公司:可申請從事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證券投資
③金融租賃公司:目前尚未批準其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3、企事業法人
(1)企業法人:可參與股票配售、投資股票二級市場
(2)事業法人:可用自有資金和有權自行支配的預算外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4、各類基金
(1)證券投資基金
①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籌集資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基金
②可投資股票、債券、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2)社保基金
①兩部分組成: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險基金
②社會保障基金:
A、資金來源:國有股減持劃入的資金和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2001 年起新增發行彩票公益金的 80%上繳社保基金
B、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直接運作的社保基金投資范圍限于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托投資管理人
C、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銀行存款、國債、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級別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其中
a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比例不低于 50%
b企業債、金融債投資比例不高于 10%
c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高于 40%
d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投資于 1 家企業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 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總值的10%
e委托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總值的 20%
③社會保險基金
由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 5 項保險基金組成
(3)企業年金
①企業及其職工在以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②企業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專業投資機構進行證券投資
③企業年金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a投資銀行活期存款、央票、短期債券回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 20%
b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 50%,其中,國債投資比例不低于凈資產的 20%
c投資股票、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 20%
d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投資于 1 家企業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愜意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 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總值的 10%
e企業年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f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得投資
(4)社會公益基金
①如福利基金、科技發展基金、教育發展基金
②各種社會公益基金可以用于證券投資
5、個人投資者
6、投資者的風險特征和投資適當性
(1)投資著對風險的態度分為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風險回避型
(2)投資適當性
①金融中介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于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風險承受水平、財務需求、知識和經驗之間的契合程度
②投資適當性的要求:適合的投資者購買恰當的產品
二、證券市場中介機構
(一)證券公司
主要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財務顧問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其他證券業務
(二)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三、自律性組織
(一)《證券法》規定,證券自律管理機構是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
(二)《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三)證券交易所
1、法人
2、監管職能: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對會員進行管理、對上市公司進行管理
3、上海證交所、深圳證交所
(四)證券業協會
1、會員制獨立法人
2、權力機構: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3、自律管理體現在: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對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管理
(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1、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三、證券監管機構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三、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
一、證券市場的產生
(一)證券市場得形成得益于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二)證券市場的形成得益于股份制的發展
(三)證券市場的形成得益于信用制度的發展
二、證券市場的發展階段
(一)萌芽階段
1、15 世紀的意大利商業城市中的證券交易主要是商業票據的買賣
2、1602, 荷蘭阿姆斯特丹成立世界第 1 個股票交易所
3、倫敦柴思胡同喬納森咖啡館,倫敦證券交易所前身
4、美國證券市場是從買賣政府債券開始的
5、1790, 美國第 1 個證券交所-費城證券交易所
(二)初步發展階段:20 世紀初
(三)停滯階段:1929-1933 世界經濟危機
(四)恢復階段:二戰后至 60 年代
(五)加速發展階段:70 年代至今
三、國際證券市場發展現狀與趨勢
(一)證券市場一體化
(二)投資者法人化
機構投資者主要有開放式共同基金、封閉式投資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基金、信托基金、對沖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
(三)金融創新深化
(四)金融機構混業化
1999.11.4 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 1933 格拉斯法案,標志金融業分業制度的終結
(五)交易所重組與公司化
(六)證券市場網絡化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率先使用 BLOBEX 電子交易系統
(七)金融風險復雜化
(八)金融監管合作化
1、金融機構去杠桿化
2、金融監管的改革
80 年代,西方國家以放松金融管制為目標的金融自由化運動
3、國際金融合作進一步加強:G20 協調機制
四、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簡述
(一)舊中國證券市場
1、最早出現的股票是外商股票
2、最早出現的證券交易機構:外商開辦的上海股份公所、上海眾業公所
3、1872, 輪船招商局是我國第 1 家股份制企業
4、1914 北洋政府《證券交易法》
5、1917, 北洋政府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開設證券經營業務
6、1918 夏成立的北平證券交易所是中國人創辦的第 1 家證交所
7、1920. 7, 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成立,是當時規模最大的證交所
8、之后相繼出現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青島市物品證券交易所、天津市企業交易所
(二)新中國證券市場
1、新中國資本市場的萌生(1978-1992)
①80 年代初股份制試點,股票出現
②1981 重啟國債發行,82、84, 企業債和金融債出現
③1987.9, 中國第 1 家專業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④1990.12.19, 上交所成立; 1991.7.3 深交所成立
⑤1991.10, 鄭州糧食批發市場開業并引入期貨交易機制,新中國期貨交易的實質性發端
⑥1992.10, 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推注中國第 1 個標準化期貨合約-特級鋁期貨標準合同
⑦1993, 股票發行試點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廣至全國
2、全國性資本市場的形成和初步發展(1993-1998)
①1992.10, 國務院證券委、證監會成立
②1997.11, 中國金融體系進一步確定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③1998.4, 國務院證券委撤銷,證監會成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部門
④1991,出現投資于證券、期貨、房地產市場的基金,“老基金”
3、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規范和發展(1999-2007)
①1998.12 《證券法》頒布,1999.7 實施,新中國第 1 部規范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法律,確認了資本市場的法律地位
②1998 建立集中統一監管體制后,實施了“屬地監管、職責明確、責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轄區監管責任制
③2002 證監會增設專司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查處的機構,2007 建立了集中統一指揮的稽查體制
④2001 起,資本市場進入持續 4 年的調整階段
⑤2004.1.31 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未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為資本市場新一輪改革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⑥2006 后,中小板市場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出現,是中國在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
⑦2009.10.23, 創業板啟動,成為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⑧2009 末,滬深 300 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制度啟動
五、《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4.1.31 國務院發布,“國九條”,提出了 9 個方面的綱領性意見
1、充分認識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
2、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任務
3、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4、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
5、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6、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
7、加強法制和誠信建設,提高監管水平
8、加強協調配合,防范化解市場風險
9、總結經驗,積極穩妥推進對外開放
六、中國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
(一)在國際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1、1992, 滬深交易所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
2、1993,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
3、1982. 1, 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日本發行私募債券, 我國國內機構首次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
4、1984.11, 中國銀行在東京發行日元債券,標志中國正式進入國際債券市場
5、1993.9 ,財政部首次在日本發行日元債券,標志我國主權外債發行起步
(二)開放國內資本市場
1、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投資 B 股 (向證交所申請)
2、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交所的特別會員(向證交所申請)
3、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 33%,入世后 3年內,外資比例不超過 49%(向證監會申請)
4、入世后 3 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 1/3。合營公司可以從事 A股的承銷,從事 B 股和 H 股、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發起設立基金 (向證監會申請)
5、允許合資券商開展咨詢服務及其他輔助性金融服務,給予國民待遇
6、2011.1, 證監會允許 QFII 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指期貨交易
7、1995, 證監會加入了國際證監會組織,1998 當選執委會委員
(三)有條件開放境內企業和個人投資境外資本市場
1、2006.6, 銀監會開放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QDII 業務)
2、2007.5, 銀監會將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投資范圍從固定收益類產品擴大到股票和基金等非固定收益類產品
3、2003.6, 保監會許可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成熟資本市場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但僅限于中國企業境外發行的股票
4、2005 初, 中國平安保險獲批運用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投資
2005. 9, 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將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 10%以內的外匯資金投資在海外股票市場,投資對象咸魚中國企業股票
5、2006. 8, 國家外匯管理局啟動基金管理公司 QDII 試點, 2007.6.20 證監會發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6、2007.8, 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天津濱海新區進行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試點
(四)對我國香港和澳門的開放
1、2004.1.1 起,港澳地區已獲得當地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在內地申請證券從業資格,只需通過內地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無需專業知識考試
2、2006.1.1 起,允許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3、2008.1.1 起,允許符合條件的內地基金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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