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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二年級語文下冊期末試卷
因終止勞動合同,申請人xx-x申請勞動仲裁,為之,答辯人答辯如下:
申請人在2002年5月25日與答辯人續訂一份起始時間從2002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為期8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滿之時,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與之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法律授予勞動雙方都可行使的權利,依法終止合同并無不當。
勞動合同終止后,申請人再未至答辯人處勞動。合同終止一年,申請人申請仲裁,要求按原合同履行,重新安排工作,支付合同終止期間的工資,其要求皆無法律依據,難能得到支持,懇請xx-x區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秉法公斷,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此致
x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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