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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相關法律》考試大綱

時間:2024-10-15 00:34:38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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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相關法律》考試大綱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并將其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下面是《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科目的考試大綱: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相關法律》考試大綱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根據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相關法律原理分析和處理各種不動產登記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礎理論

  一、民法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等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民法的調整對象

  2.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調整對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則。

  了解:民法的適用范圍。

  二、民事法律關系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法律關系相關基礎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3.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事實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民事法律關系三要素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

  了解: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為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法律行為相關基礎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區分不動產登記代理事務中所涉及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二)考試范圍

  1.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2.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3.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有效

  5.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熟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附條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效力存在瑕疵的幾種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和內容。

  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四、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法的權利義務理論以及責任制度分析和處理不動產登記工作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民事權利的內容和分類

  2.民事義務的內容和分類

  3.民事責任的內容和分類

  4.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一般侵權責任

  (3)特殊侵權責任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區分各種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熟悉: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內容,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了解:民事權利的分類、民事義務的分類、民事責任的分類。

  五、時效與期間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訴訟時效的效力、種類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在登記代理實踐中運用時效制度保護登記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時效的種類

  2.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效力和適用范圍

  (2)訴訟時效的種類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和延長

  (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3.期間的計算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時效的種類。

  熟悉:訴訟時效的效力、種類和適用范圍,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了解:期間的計算。

  第二部分 民事主體制度

  一、自然人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主體制度中與自然人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動產登記案件中與自然人相關的各種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宣告

  3.監護

  (1)監護的內容和分類

  (2)監護人的設定

  (3)監護人的職責

  (4)監護的終止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2)宣告死亡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特征及監護的內容和分類。

  熟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監護的設定和監護人的職責,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和法律后果。

  了解: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宣告,監護的終止。

  二、法人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主體制度中與法人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動產登記案件中與法人相關的各種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法人的基本特征

  2.法人的分類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4.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1)法人的成立

  (2)法人的變更

  (3)法人的終止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征。

  熟悉:法人的分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相關規定,處理法人申請不動產登記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

  了解:法人成立、變更和終止。

  三、非法人組織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主體制度中關于非法人組織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動產登記案件中與非法人組織的各種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非法人組織的特征

  2.非法人組織的類型

  3.合伙

  (1)合伙的特征

  (2)合伙企業的類型: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3)合伙的責任承擔

  (4)入伙和退伙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非法人組織的特征。

  熟悉: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區別,合伙的責任承擔。

  了解:非法人組織的類型,入伙和退伙。

  第三部分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代理制度的基礎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代理的內容和法律特征

  2.代理的適用范圍

  3.代理權

  (1)代理權的內容

  (2)代理權的行使限制: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3)代理權的終止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代理權的行使限制、終止。

  熟悉:代理的特征和適用范圍。

  了解:代理權的內容。

  二、代理的種類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各類代理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動產登記實踐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享有的權益和受到的法律限制,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分析和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復代理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各類代理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運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項權能。

  熟悉:各類代理的適用范圍,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必須遵循的各種法律規定。

  了解:各類代理之間的區別。

  三、無權代理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無權代理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分析和解決不動產登記涉及的無權代理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無權代理的特征

  2.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熟悉:無權代理的法律要求。

  了解:無權代理的特征。

  四、表見代理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表見代理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2.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和效力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熟悉: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了解:表見代理的效力。

  第四部分 主要的民事權利

  一、物權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物權法律制度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在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中正確運用物權法律規則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物權的特征

  2.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主物權和從物權

  (4)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

  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3)公示、公信原則

  4.物權的保護

  (1)物權的請求權

  (2)物權的債權保護方法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權的特征。

  熟悉:物權的種類、基本原則。

  了解:物權的保護。

  二、所有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所有權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運用所有權相關法律原理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不動產所有權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所有權的特征

  2.所有權的權能

  3.所有權的取得

  (1)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2)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4.善意取得

  5.共有

  (1)共有的特征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6.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和特征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所有權的特征;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

  熟悉: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了解:所有權的權能,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和特征。

  三、用益物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用益物權制度的基本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用益物權的特征

  2.用益物權的種類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用益物權的種類。

  熟悉:用益物權的內容。

  了解:用益物權的特征。

  四、擔保物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擔保物權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擔保制度基本原理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不動產物權擔保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擔保物權的特征

  2.擔保物權的種類

  (1)抵押權:抵押權的特征

  (2)質權:質權的特征;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3)留置權:留置權的特征;留置權的成立要件;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消滅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擔保物權的特征;抵押權的特征;質權的特征。

  熟悉:擔保物權的種類。留置權的特征,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了解:質權的種類,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消滅。

  五、債權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債權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動產登記實踐中涉及的債權制度的基本規定,考查應考人員運用債權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債權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債權的內容和特征

  2.債權的發生原因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債權的發生原因及法律規定。

  熟悉:債權的內容。

  了解:債權的特征。

  六、合同相關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合同相關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處理在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合同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種類

  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4.合同的訂立

  5.合同的成立

  6.締約過失責任

  7.合同的履行

  8.合同的擔保

  9.合同的保全

  10.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1.違約責任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關于合同締結、合同履行的各項法律規定。

  熟悉:合同責任、合同效力、締約過失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的各種擔保手段,包括物權擔保方式和定金、保證等非物權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違約責任和免責條款等法律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了解: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第五部分 與不動產登記相關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婚姻家庭法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

  熟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內容。

  二、婚姻的成立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結婚的法律特征、條件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結婚的法律特征和條件

  2.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

  3.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關系成立、無效的法律基本規定,特別是結婚對夫妻共有財產制度的影響。

  熟悉:婚姻的效力。

  了解:結婚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三、夫妻關系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夫妻關系特別是夫妻財產關系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中關于不動產的相關規定,考查應考人員運用婚姻法相關規定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關于婚姻家庭中的不動產權利區分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夫妻人身關系

  2.夫妻財產關系

  (1)法定夫妻財產制

  (2)約定夫妻財產制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特別是夫妻共有不動產相關法律規定。

  熟悉:夫妻關系的法律規則,能夠運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夫妻之間的不動產爭議和問題。

  了解: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

  四、離婚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離婚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離婚對不動產影響的相關規定,考查應考人員運用婚姻法相關規定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關于離婚中的不動產權利爭議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協議離婚

  2.訴訟離婚

  (1)訴訟離婚的一般程序

  (2)訴訟離婚的特別程序:幾種常見離婚糾紛的處理

  (3)離婚的法律后果:在當事人人身關系方面的后果;在當事人財產關系方面的后果;離婚在父母子女關系方面的后果;離婚時的救濟方式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離婚對夫妻共有財產制度的影響。

  熟悉:能夠運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過程中遇到的離婚中不動產爭議和問題。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的處理。

  了解:離婚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五、父母子女關系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父母子女關系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家庭財產制度中關于不動產的相關規定,考查應考人員運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動產爭議和其他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2.繼父母子女關系

  3.養父母子女關系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家庭財產制度,特別是家庭共有不動產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繼承、分家等對家庭共有財產制度的影響。

  熟悉: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規則。

  了解:父母子女關系的種類;繼父母子女關系與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區別。

  第六部分 與不動產登記相關的繼承法律制度

  一、繼承法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繼承的特征、分類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繼承的特征

  2.繼承的分類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繼承的分類。

  熟悉:繼承的特征。

  二、繼承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繼承權相關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繼承權的特征和發生根據

  2.繼承權的接受與行使

  3.繼承權的喪失和放棄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繼承權的喪失和放棄等法律規則。

  熟悉:繼承過程中遺產的分割和處理的法律規則。

  了解:繼承權的發生依據。

  三、法定繼承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法定繼承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動產登記實踐中涉及法定繼承時遇到的各種財產權轉移問題,考查應考人員運用繼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過程中遇到的涉及法定繼承問題的各種不動產登記實務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法定繼承的特征

  2.法定繼承的適用情形

  3.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順序

  4.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法定繼承的具體內容和順位關系。

  熟悉:法定繼承過程中遺產的分割和處理的法律規則。

  了解:法定繼承的特征。

  四、遺囑繼承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遺囑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動產登記實踐中涉及遺囑繼承時遇到的各種財產權轉移問題,考查應考人員運用繼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過程中遇到的涉及遺囑繼承的各種不動產登記實務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遺囑

  (1)遺囑的特征

  (2)遺囑的形式

  (3)遺囑的有效要件

  (4)遺囑無效的情形

  (5)遺囑的撤銷與變更

  2.遺囑繼承

  (1)遺囑繼承的特征

  (2)遺囑繼承的適用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遺囑繼承的具體內容和順位關系。

  熟悉:遺囑繼承過程中遺產的分割和處理的法律規則。

  了解:遺囑繼承的特征。

  五、遺贈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遺贈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動產登記實踐中涉及遺贈時遇到的各種財產權轉移問題,考查應考人員運用繼承法制度分析和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過程中遇到的涉及遺贈問題的各種不動產登記實務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遺贈的特征

  2.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遺贈的具體內容和順位關系。

  熟悉:遺贈過程中遺產的分割和處理的法律規則。

  了解:遺贈的特征。

  六、遺贈扶養協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遺贈扶養協議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動產登記實踐中涉及遺贈撫養時遇到的各種財產權轉移問題,考查應考人員運用繼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過程中遇到的涉及遺贈撫養問題的各種不動產登記實務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

  2.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3.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內容和順位關系。

  熟悉:遺贈撫養協議中遺產的分割和處理的法律規則。

  了解:遺贈撫養協議的特征。

  七、繼承的開始與遺產的處理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繼承的開始與遺產的處理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繼承的開始

  2.遺產的特征和范圍

  3.遺產的分割

  4.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遺產分割的法律基本規定,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熟悉:繼承開始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遺產的特征、范圍。

  第七部分 行政法基礎理論

  一、行政法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行政法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3.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熟悉: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則在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中的作用。

  了解: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二、行政主體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行政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行政主體的特征

  2.行政主體的種類

  (1)行政機關

  (2)被授權組織和受委托組織

  3.公務員

  (三)考試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主體的種類。

  了解:行政主體的特征,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責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方式,選擇適用的法律救濟途徑保護不動產登記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行政法對行政主體種類的界定及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判斷各種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行為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行政行為制度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行政行為的特征

  2.行政行為的分類

  3.幾種主要的行政行為

  (三)考試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行為的分類。

  了解:行政行為的特征。區分各種類別的行政行為,運用行政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動產登記實踐中涉及的各種行政糾紛;根據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在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中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

  四、行政程序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行政程序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與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分析和處理各種不動產登記實務案例涉及的行政程序問題的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范圍

  1.行政程序的內容和分類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三)考試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程序的內容和基本制度。

  了解:我國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和法律要求,區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種類,根據各種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規定,運用不同方法處理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中遇到的行政程序違法問題,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了解行政程序中的各種基本制度,運用這些制度規定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五、行政責任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行政責任相關法律內容的理解與掌握程度,分析和處理各種不動產登記實務案例涉及行政責任問題的綜合運用能力。考查應考人員運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各種行政責任問題,保護登記主體合法權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行政責任的特征

  2.行政責任的種類

  3.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

  4.行政責任的追究、免除、轉繼和消滅

  (三)考試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責任的種類和特征。

  了解: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行政責任的追究、免除、轉繼和消滅等相關法律規定。

  六、行政復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行政復議相關法律內容的理解與掌握程度,分析和處理各種不動產登記實務案例中行政復議問題的綜合運用能力。考查應考人員運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各種行政復議的法律問題,保護登記主體合法權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行政復議的特征和基本原則

  2.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

  3.行政復議的范圍

  (1)可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

  (2)不可申請復議的事項

  4.行政復議機關

  5.行政復議的管轄

  6.行政復議參加人

  7.行政復議程序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復議的法律基本規定。

  熟悉:行政復議法中關于行政復議范圍和復議管轄的規定,區分可以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和不可申請復議的事項;根據行政糾紛的實際案情選擇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參加人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各種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其他復議參加人;根據行政復議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復議程序保護不動產登記相關主體的合法權利。

  了解:行政復議的特征、基本原則。

  七、行政訴訟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行政訴訟相關法律內容的理解與掌握程度,分析和處理各種不動產登記實務案例中行政訴訟問題的綜合運用能力。考查應考人員運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各種行政訴訟的法律問題,保護登記主體合法權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行政訴訟的特征

  2.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4.行政訴訟的管轄

  5.行政訴訟參加人

  6.行政訴訟證據

  (1)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2)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7.行政訴訟程序

  (1)一審程序

  (2)二審程序

  (3)審判監督程序

  (4)執行程序

  8.行政裁判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訴訟的法律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以及行政訴訟法中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和管轄的規定,區分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能夠正確選擇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參加人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各種行政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熟悉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負擔、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訴訟程序保護不動產登記相關主體的合法權利。

  了解:行政訴訟的特征。

  八、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相關法律內容的理解與掌握程度,分析和處理各種不動產登記實務案例中行政賠償問題、行政補償問題的綜合運用能力。考查應考人員運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各種行政賠償、補償法律問題,保護登記主體合法權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范圍

  1.行政賠償的特征

  2.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3.行政賠償范圍

  4.行政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賠償程序

  6.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

  7.行政補償的特征

  8.行政補償的標準和方式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掌握行政賠償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賠償訴訟和追償程序的基本內容;明確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區別。

  熟悉:明確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的區別,運用相關規定處理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中涉及的行政賠償案件。

  了解:行政賠償方式、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和費用;行政補償程序的基本內容和特征,行政補償的方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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