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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點:處方的性質
1.法律性
因開具處方或調配處方所造成的醫療差錯或事故,醫師和藥師分別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醫師具有診斷權和開具處方權,但無調配處方權;藥師具有審核、調配處方權,但無診斷權和開具處方權。
2.技術性
開具或調配處方者都必須由經過醫藥院校系統專業學習,并經資格認定的醫藥衛生技術人員擔任。醫師對患者做出明確的診斷后,在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下,開具處方。藥學技術人員應對處方進行審核,并按醫師處方準確、快捷地調配,將藥品發給患者應用。表現出開具或調配處方的技術性。
3.經濟性
處方是藥品消耗及藥品經濟收入結賬的憑證和原始依據,也是患者在治療疾病,包括門診、急診、住院全過程中用藥報銷的真實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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