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足球競賽的具體規則
足球是一項以腳為主,控制和支配球,兩支球隊按照一定規則在同一塊長方形球場上互相進行進攻、防守對抗的體育運動項目。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足球競賽的具體規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足球競賽的具體規則
第一章: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于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 最短90米(100碼)
最長120米(130碼)
寬度: 最短45米(50碼)
最長90米(100碼)
國際比賽
長度: 最短100米(110碼)
最長110米(120碼)
寬度: 最短64米(70碼)
最長75米(80碼)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于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與一條平行于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于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于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于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于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后面的地上,并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制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并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制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于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第二章:球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制成;
·圓周不長于70厘米(28英寸)、不短于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于450克(16英兩)、不少于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于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準”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準”。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并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制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隊員
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于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并得到裁判員信號后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并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并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對于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后,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于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后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于指定的技術區域內,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隊員裝備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
·運動上衣;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護襪;
·護腿板;
·足球鞋。
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由適當的材料制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守門員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于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對于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后,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五章: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權限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并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后方可重回 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并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于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后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后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于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于,或者可能由于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于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于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于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后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并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并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后;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并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后,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后,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后,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九章: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從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比賽進行
其他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第十章:計勝方法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采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第十一章:越位
越位位置
隊員處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是犯規。
隊員處于越位位置:
隊員較球和最后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
隊員不處于越位位置: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于最后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于最后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卷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違規/判罰
對于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二章: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于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后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并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并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并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后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后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第十三章:任意球
任意球分為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
無論是直接任意球還是間接任意球,踢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直接任意球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
間接任意球
信號
當裁判員判間接任意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并保持這種姿勢直到球踢出后被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為止。
球進門
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球門球;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任意球的位置
在罰球區內的任意球
屬于守方的直接或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
·所有對方隊員應站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任意球。
屬于攻方的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除非他們已站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當球被踢并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在罰球區外的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踢并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任意球。
違規/判罰
當踢任意球時,對方隊員比規定距離更接近于球:
·應重踢。
當守方在本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
·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四章:罰球點球
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于違反了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而被判罰的任意球,應執行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
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球和隊員的位置
球:
·放定在罰球點上。
主罰球點球的隊員:
·確認由其主罰。
防守方守門員:
·留在本方球門柱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
除主罰隊員外的隊員應處于:
·比賽場地內;
·罰球區外;
·罰球點后;
·距罰球點至少9.15米(10碼)。
裁判員
·應在隊員處于規則規定的位置上后發出執行罰球點球的信號;
·作出罰球點球完成后的決定。
程序
·主罰隊員向前踢出球點球 ;
·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主罰隊員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踢并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比賽進行當中,以及在上半場或全部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球門柱間和橫梁下之前遇到下列情況,應判定得分:
·該球觸及任何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梁、守門員。
違規/判罰
如果裁判員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后,球進入比賽之前發生下列情況:
主罰隊員在踢球點球時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不應重踢。
守門員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應重踢。
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不應重踢;
·如果該隊員觸及了從守門員、橫梁或門柱彈回的球,裁判員將停止比賽,由防守方以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守門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應重踢。
攻守雙方隊員都違反競賽規則:
·應重踢。
如果球點球踢出之后: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球被外來因素觸及而影響了其向前移動:
·應重踢。
球從守門員、橫梁或球門柱彈回比賽場地內,接著被外來因素觸及:
·裁判員停比賽;
·在被外來因素觸及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七人制足球賽競賽規則
第一條款:本規則只試用于烏八中學七人制足球比賽。
第二條款:比賽場地為:長56米,寬35米,角球區為0.5米,點球點距球門5米。
第三條款:上、下各半場比賽15分鐘。
第四條款:比賽時雙方各上場比賽隊員為7人。比賽不專門設守門員,任何場上比賽隊員均可守門,但不可用手觸球。
第五條款:發界外球、角球、任意球時,球放在距離球體出界最近處或犯規就近點,用腳發間接任意球。
第六條款:比賽當中不設越位,出現的其它各種犯規按正式足球比賽規則進行判罰,同時發球執行第五條款。
第七條款:比賽中,在距足球門5米內出現的嚴重犯規而判罰的點球,在點球點進行,不設守門員。罰出的足球必須空中進入球門內,計得一分。
第八條款: 比賽當中通過裁判員隨時可替換比賽隊員。
第九條款:比賽終了,雙方打平時,互相罰點球決勝負,罰點球的方法執行第七條款。
第十條款:服裝整齊,只允許穿膠釘足球鞋,否則不允許參賽。
第十一條款:本規則的解釋權歸體育組。
足球規則介紹
一、球場
國際正式錦標賽,球場有一定的大小規格,就是長110碼至120碼,寬70碼至80碼,所有界線都是5英寸寬,有球門線、6碼線(球門區)、18碼線(罰球區)、中線、邊線及中圈以10碼為半徑畫一圓周。
球場4個角落,以1碼為半徑劃1/4圓弧,由邊線至球門線,是為角球區。邊線與球門線交接處豎立5英尺以上高度的旗竿,球場兩邊中線延伸一碼外豎立兩個旗竿標示中線,是為越位的分界線;6碼線區是球門區,18碼線區是罰球區,是守門員可以用手觸球的范圍,也是守方犯規時要被處以12碼點罰球極刑的區域。
二、比賽用球
球的周徑為27英寸至28英寸,重量為14至16盎司。
三、出賽人數
正式比賽,規定每隊同時出場的人數為11人,其中1人一定是守門員,每場比賽只能替換3個人,被換出的人不得再上場。如果比賽開始時其中一隊不足11人時,最少不得少于7人,才能舉行比賽。比賽中如果有一隊因球員被罰出場或受傷出場人數不足7人時,裁判就要沒收比賽,不管當時的比數多少,都判該隊輸球。
四、球員的裝備
球員必須穿運動衫、短褲、長襪、護脛和球鞋,交手2隊之球衣顏色不能相同,守門員服裝更不能和己隊和對手一樣顏色,裁判員與球員球衣顏色也不同,以便區別。所有球員均不得穿戴任何會使其它球員受傷的物品。
五、裁判員、助理裁判
足球場上有3位裁判員,場中執法者為裁判員,球場兩邊線外的2位是助理裁判員,場上所有判決完全由裁判員負責執行,包括比賽時間,紀錄臺另有一位第四裁判。
六、比賽時間
正式比賽有2個45分鐘之上、下半場,中間休息15分鐘,時間終了時除非遇到12碼罰球,得以延長至罰球動作完成,否則裁判無權任意延長比賽時間。最近修定了規則,球員每換1人得補足30秒鐘,受傷處理得補1分鐘;如果守門員受傷,則按實際耗時補足。
七、比賽開始
比賽開始前,先由裁判用擲幣方式決定何隊選擇開球或選邊;裁判鳴笛后,開球方必須踼向對方場區。開球的球員在其它球員未觸及球以前,不得再觸碰到球;對方球員須距球10碼中圈外對方半場內,而己方只要在自己半場以內,比賽才算開始。
八、球在比賽中及比賽外的規定
無論在地面或空中,當球體全部越過球門線、邊線或裁判員停止比賽時,就是在比賽外。當球在場內或是從門柱、橫木或角旗竿反彈回場內,球觸及場內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或犯規事情發生,但在裁判尚未鳴笛判決以前,均屬比賽中。
九、進球方法
當整個球體越過兩球門柱及橫木以下之間的球門線而進球的球隊在進球之前沒有犯規行為,則算進球。
十、越位
如果攻方的球員所在位置比球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就算是越位位置。
除非:
1.他在自己半場內。
2.至少有2位防守方球員比他更接近對方球門線。
判罰越位要有兩個條件成立,當一球員在越位位置(越位的第一要件成立),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認為他介入比賽(越位的第二要件),
有以下情形,才判罰越位:
1.影響比賽
2.影響對方球員
3.在越位位置而獲得利益
但一球員在以下情形「直接得球」,不判罰越位:
1.球門球
2.擲球入場
3.角球
在越位位置接獲隊友擲入場的球,得分是有效的。而在開角球時,也不存在越位,規則里明文寫著是「直接得球」!所以,只要當球門球、界外球、角球一開出來,球碰到其它的球員,越位的效力就開始作用。
越位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進攻方隊員必須過半場,也就是進入自己的前場,對方的后場。
2、進攻方的隊員與底線之間不超過一名防守隊員,即只有一名甚至沒有防守隊員。
3、越位球員必須在傳球球員的前面,且球是向前傳的。
只要傳球的一剎那滿足了以上三個條件,就是具備了越位的條件。(注角球和邊界球沒有越位。)
在1994年的足球裁判法中又有了新的解釋,那就是為了鼓勵進攻,只要越位球員不參與進攻,不干擾比賽,裁判可以不吹越位。
現在,最新的解釋就是,只要滿足了越位的條件,并且滿足下面三個條件之一,就一定判越位。
1、越位球員參與了進攻。
2、越位球員干擾了對方的防守。
3、越位球員干擾了比賽。
越位位置
左邊的藍方前鋒正處于越位位置因為他相比球和站一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兩個條件決定即球的位置及對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員位置。當球員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對方球員更靠近對方底線”就處于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員處于本方半場內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規則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的一項新決策其規定“他的頭部身體或是腳的任何部分均比球和對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員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手臂則不在定義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一名球員處在越位位置的定義是該球員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對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員的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時即處于越位位置。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2009至2010年度足球規則中明確指出一個暫時離開場地的球員將被認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邊線的那一點上。
注意站在最后的兩名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或兩名場上隊員。帶球或者是站在球后的進攻球員不處于越位位置也不會越位違例。
需要強調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本方球員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單是處于越位狀態本身并沒有違例。
另外球員處于越位位置這種狀態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后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態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后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裁判員決定。
【足球競賽的具體規則】相關文章:
網球具體的計分規則08-07
羽毛球競賽規則08-03
跆拳道的競賽規則10-18
跆拳道競賽規則10-24
最新健美操競賽規則05-15
圍棋競賽規則和計分辦法11-08
網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08-05
跆拳道比賽競賽規則02-24
羽毛球競賽規則201703-14
跆拳道競賽著裝及護具規則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