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头挺立呻吟高潮av全片,成人试看120秒体验区,性欧美极品v,A片高潮抽搐揉捏奶头视频

健康管理師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11 12:11:23 禧雯 健康管理師 我要投稿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通用15篇)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通用15篇)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并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布置圖),明確監測時間,并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托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置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后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周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志、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復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工作負責人;

  2.每年申報時間;

  3.申報程序;

  4.申報存檔資料。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復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范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八、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明確配備標準;

  2.明確采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并張貼在操作崗位。主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復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十一、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預防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各人員應急救援管理責任;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保證資金,經論證后由負責人批準發布實施;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生產和人員的實際情況,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辦法》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職工體檢管理工作。

  4.職責

  4.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及女職工專項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公司工會負責。

  4.2根據《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

  4.3擬招錄人員入職體檢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4.4公司職工醫院為職工體檢定點醫院,具體負責各類體檢工作。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體檢范圍

  5.1.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

  5.1.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

  5.1.3集團公司離休人員;

  5.1.4集團公司擬招錄人員;

  5.2體檢周期

  5.2.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3離休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每年一次。

  5.2.4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每年一次。

  5.2.5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常規體檢。

  5.3體檢項目

  5.3.1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健康性常規體檢內容:

  5.3.1.1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5.3.1.2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5.3.1.3內科:血壓、精神及神經疾病、呼吸系統疾病、心血管系統疾病(發現異常時做心電圖確診)、腹腔疾病(b超),發現異常時可進行胸透檢查予以確診。

  5.3.1.4化驗:表抗、生化全項、血液分析全項

  5.3.2在職女職工(含內退人員)專項體檢內容:

  5.3.2.1婦女乳腺常規檢查

  5.3.2.2婦科常規檢查

  5.3.3有毒、有害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崗職工體檢項目,按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執行。

  5.4體檢程序

  5.4.1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在每年底將次年度體檢計劃列入集團公司年度綜合計劃內。

  5.4.2根據年度綜合計劃,工會、安全環保部在體檢周期內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準后與職工醫院協商確定體檢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予以約定,并按規定要求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5.4.3集團公司各單位按照體檢組織部門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單位體檢人員的組織和安排。

  5.4.4入職體檢:擬招錄人員面試合格后,由綜合管理部通知本人并由專人陪同到職工醫院進行體檢。

  5.5體檢結果處理

  5.5.1職工醫院應建立健全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在每次體檢結束后,如實出具書面體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公司存檔,一份職工本人保留),并進行整理歸檔,集團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適時進行監督檢查。

  5.5.2體檢結果由職工本人到職工醫院進行查詢。

  5.5.3對在體檢中查出對健康有影響,存在較大疾病隱患的職工,在做好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由醫院通知當事人復查,復查如有問題,告知本人進行治療,并提出治療建議與治療方案,以防延誤和錯失治療時機。

  5.5.4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的.,可能與接觸有害因素有關時,體檢組織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作業環境進行職業衛生調查,并提出相關評價報告。

  5.5.5入職體檢:體檢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體檢報告與入職材料一并歸入個人檔案,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公司錄用后,轉職工醫院建立職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體檢不合格的擬招錄人員,通知本人體檢結果,不予錄用。

  5.6體檢費用

  5.6.1集團公司在職職工(包含內退人員)、離休人員、擬招錄人員體檢費用由集團公司承擔。

  5.6.2億誠公司、千帆公司、社區中心、職工醫院的職工體檢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5.7體檢要求

  5.7.1公司工會、安全環保監察部對體檢過程全程跟蹤,及時協調處理體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體檢工作順利進行。

  5.7.2職工醫院按體檢要求認真進行檢查,不得缺項或擅自更改檢查內容,體檢結束后,及時出具個人體檢報告。負責體檢工作的醫生要以認真、負責、耐心、細致的態度對待體檢工作,并如實填寫體檢結果,不得弄虛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時參加體檢的,由體檢組織部門協調進行補檢。

  5.7.4無故不參加體檢的,將視為自動放棄,體檢組織部門不再安排補檢。

  5.7.5擬招錄人員無故不參加綜合管理部安排的體檢,公司不予錄用。

  5.7.6體檢全部結束后,體檢組織部門與職工醫院共同對職工的健康狀況做出分析和總結,并提出建設性意見,由體檢組織部門向集團公司提交體檢分析報告。

  5.7.7國家/行業規定必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檢查的項目,按國家/行業規定執行。

  6.本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解釋。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

  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公司安環部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時掌握本單位各崗位職工的.實際情況,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關危害的作業。

  5、公司安環部組織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周期為一年,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6、公司安環部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及時通知本人,并做出處理意見;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勞動者,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公司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9、公司安環部組織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每人一檔,長期保管,不得丟失和轉借;并負責將職工健康人員體檢情況進行統一匯總。

  10、安環部負責將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告知各單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并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按規定上報政府主管部門,并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5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6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并注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7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結合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其續延分支機構。

  1.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XX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本辦法中的名詞定義

  2.1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國家《職業病目錄》中公布的疾病。

  2.2職業危害因素:指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

  2.3職業禁忌: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4職業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

  3職責分工

  3.1職業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3.1.1是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公司有關要求。

  3.1.2制訂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方針、規劃和管理制度。

  3.1.3編制集團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1.4負責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等工作。

  3.1.5協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

  3.2人力資源部門

  負責監督、協調子公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信息和員工信息的維護。

  3.3工會

  對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民主監督,并對集團公司與職工之間就職業病防治等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3.4各單位

  3.4.1是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關的操作規程。并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檢查和考核。

  3.4.2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及相關職業病防治工作費用預算,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并上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審核、評價和驗收。

  3.4.3負責向供貨商索取職業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3.4.4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負責接害崗位認定工作,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并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3.4.5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簡稱接害員工,含協力員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及應急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4.6負責接害員工的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并督促其做好相應防護,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4.7組織并開展對本單位的負責人和接害員工的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4.8負責安排職業病診斷、治療和報告。按照健康檢查結果,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進行復查、隨訪和診療;對職業禁忌的`員工應調離原崗位。

  3.4.9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3.4.10制訂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協助集團公司和安監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

  3.5接害員工

  3.5.1學習和遵守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本崗位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培訓,掌握與崗位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3.5.2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

  3.5.3自覺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復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時,應向有關部門如實提供相關的資料。

  4職業衛生管理業務流程(流程圖略)。

  5職業衛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為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并至少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制訂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安全保衛監督部備案,并按年度計劃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2職業病前期預防

  5.2.1對本單位可能涉及職業危害因素建設項目,負責貫徹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5.2.2作業場所的生產布局、衛生設施及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防護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職業衛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單位,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當設置警示標識與報警設施、現場急救用品、沖淋設備,配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

  5.2.3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得承接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3作業過程的職業病預防

  5.3.1對本單位生產工藝流程、作業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匯總,并進行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認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3.2編制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5.3.3定期開展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評價。

  5.3.4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等特點,為接害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建立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5.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

  5.4.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建立臺帳,記錄其運行、使用和維護狀況;已投入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步運行、同步維修,并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5.4.2各單位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后,必須及時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復位;原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需改進或調換時,在新的防護設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單位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技術控制效果進行檢測,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監護

  5.5.1按國家衛生部門規定,各單位組織接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5.5.2對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職業危害有關疾患的職工,應及時安排復查;對必須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或需應急健康檢查的接害崗位員工,應根據衛生機構的要求組織安排。

  5.5.3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者本人;對被診斷為職業禁忌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5.6職業病管理

  5.6.1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除須搶救的患者外,必須到有相應職業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

  5.6.2建立健全職業病患者的相關檔案,職業病患者調離本單位,其職業病相關病史檔案應移交新單位。

  5.7職業危害事故處置

  5.7.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災害與事故快報管理辦法》及時上報,對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事故的應組織現場急救,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5.7.2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衛生局《關于受理用人單位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項的通知》(滬安監管監二〔20xx〕105號)規定處理。

  5.8職業衛生教育

  5.8.1職業衛生教育對象系接害單位各級責任者、管理者、接害員工,包括就業(上崗)前、在崗定期和特殊職業衛生教育。

  5.8.2就業前(上崗)教育:上崗前培訓可與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結合,員工經培訓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內容主要為職業衛生法規的一般常識、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細則與本崗位操作規程、本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知識等。

  5.8.3在崗期教育:在崗期間培訓可與班組學習相結合;主要內容為本單位(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理化特性,源點產生原因、環境污染程度,防護設施原理及運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選用,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內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險)崗位和職業病人應視不同情況接受相應的崗位職業衛生知識;崗位衛生保健與應急救援知識等內容。

  6考核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附則

  7.1本辦法由公司XX部門負責解釋。

  7.2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8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身體建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促進公司生產、經濟發展和和諧穩定。

  第三條 公司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并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系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①辦公室按要求配置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定員,人數應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滿足公司職業衛生服務的要求。

  ②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質后方可上崗。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收集公司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的要求,及時配置所需的藥品和急救設施,并定期維護、校驗、檢查和補充。

  ③現場急救員由各車間從本單位人員中選擇,并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門備案同意,急救員數量及素質要滿足本單位實際情況,并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安排急救培訓。

  ①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要求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并保證公司職業衛生管理的需要。

  ②職業衛生設備設施及藥品要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和季節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

  ③職業衛生監測器材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安排專人統一管理。

  ④根據公司應急預案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需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負責安排在工作場所設置現場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應的急救員負責管理和使用,并定期檢查和補充。

  ①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現場,其工作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實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各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接受監督。

  ③各單位申報后,因采取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變更內容。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并對各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并實施監督管理。

  ①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②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護措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措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①辦公室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員工健康體檢和職業病專項檢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針對各崗位的職業健康風險提供職業病專項檢查的崗位及項目,辦公室提供崗位人員名單并聯系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組織檢查。

  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公司不具備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條件的,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申請委托監測。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⑤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⑥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⑦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在其退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辦公室負責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⑧辦公室應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做好存檔,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①各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知識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單位的負責人根據公司統一安排全面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并把職業衛生工作列為考核目標的內容之一。

  ②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宣貫并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③各單位必須按要求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按公司勞動保護發放標準為員工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特殊情況、特殊崗位員工可向本單位申請增添勞動保護用品,單位審核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決定是否解決。

  ④各單位必須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危害辨識、職業危害后果、自我防護方法和職業危害報告方法。

  ⑤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⑥各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⑦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⑧各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警示牌和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⑨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員工,職工醫院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⑩報警裝置和救援防護設備應當經常維護,定期檢測設備性能和效果,確保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職業衛生保護用品使用方法培訓納入公司三級教育內容。在新員工入公司時,必須對其進行職業衛生保護用品使用的教育和培訓。

  ②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的采購、發放、儲存、檢查、保養、檢測、使用、評估參照《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執行。

  ③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的保養必須由使用者嚴格按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嚴格按規定進行檢測,未經檢測的職業衛生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1.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并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3.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

  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范,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濕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范進行測定,并采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5.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并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2.發現疑似職業病癥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9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周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后,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準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后,及時發放。

  4、4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匯總平衡后提前20天編制采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由綜合部安排采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與報銷

  5、1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采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綜合部采購。

  5、3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盡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制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采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并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6、3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后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準后領取。

  6、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于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后,到倉庫領取;屬于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后由主管領導審批后,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6、8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霉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霉。

  6、12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國家規定的發放標志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發放原則

  7、1、1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于任何個人。

  7、1、2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于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后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準后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后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后,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征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后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于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并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我單位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三、辦公室人事辦為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客運公司經理為主管領導,人事辦主任為直接領導,德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交通醫院為客運公司制定職業健康定點檢查醫院。

  四、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五、公司任何部門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辦公室人事辦、經理辦公室舉報。

  第二章 管理職責

  一、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在各自工作范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部門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

  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人事辦代表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全體職工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

  二、人事辦和交通醫院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布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三、人事辦和交通醫院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四、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 作業管理

  一、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根據相關資料,駕駛員崗位的職業病范疇有:

  1、噪聲性耳聾,2、頸椎病,3、視力疾病。

  管理人員的職業病范疇有:

  1、頸椎病。

  機務車間人員,電焊、噴漆等崗位,其中電焊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電焊煙塵、金屬錳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輻射等,可導致勞動者發生電焊工塵肺、錳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電光性眼炎等多種職業病;噴漆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類化合物等有機溶劑,其中苯是國際公認的致癌物質,可引起白血病;另外還存在噪聲、粉塵、汽油以及各類清洗劑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人事辦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人事辦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人事辦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二、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范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盡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盡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 作業環境管理

  一、 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二、人事辦必須按照相關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三、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四、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五、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 健康管理

  一、交通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二、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三、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人事辦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交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人事辦。

  四、各部門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人事辦報告。

  五、人事辦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六、人事辦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七、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1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3.1主要負責人職責

  3.1.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3.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3.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3.1.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3.2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職責

  3.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3.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3.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3.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3.2.5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3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3.3.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3.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3.3.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3.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4.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志;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衛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5.3.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5.3.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5.3.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5.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3.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5.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4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6.2新職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6.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及其它空余時間,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6.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衛生教育。

  6.5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學習和培訓。

  6.6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1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

  2各相關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3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

  八、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等標準規范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發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4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及時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十、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1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12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

  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3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衛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范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

  第六條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布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九條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范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盡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盡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條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制家具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衛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的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發放標準。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4

  1、目的

  根據 《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要求,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確保生產安全,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進行職業病防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管理;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有不健康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職業病危害

  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職責

  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安全主任負責為易得職業病崗位的相關工作人員做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各部門負責人每日巡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負責作業場所職負責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公司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病檢查,并建立相關的健康監護檔案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及現場管理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5.2 員工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業病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工份保險的繳納由公司負責。

  5.3 定期組織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觀念,捉高勞動者自我健康保護意識。宣傳教育由安全主任負責。

  5.4 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治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5.5 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要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5.6 每年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7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部門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場所及職工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其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8 公司生產流程、生產布局必須合理,應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使從業人員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5.9 在盡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確定責任人和檢查周期,定期檢查、維護、并記錄,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10 安全主任應根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要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1 公司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報告,確診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部門報告。

  6、職業健康檢查的管理

  6.1 公司負責組織從事按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6.2 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井進行觀察。發現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險因素,應及時、如實向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申報、按受其監督。

  6.3 公司按規定建立組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產部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迎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6.4 休檢中若發現群休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公司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調查,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6.5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公司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體檢者本人。

  6.6 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7.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培訓,必須培訓職業病防治的法規、預防措施等知識,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7.2危險化學品使用與貯存崗位、生產性粉塵、噪音等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8、附則

  1、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職業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和操作規程。

  3、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4、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5、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6、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并定期檢測,保持其處于正常狀態。

  7、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8、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單位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10、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11、此制度適用于新疆巴州萬方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12、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5

  1、目的

  為規范我廠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焦化三廠所有在崗職工。

  3、內容及職責

  3.1安全科為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機構,遵照國家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職業健康年度計劃。

  3.2安全科配合廠辦公室組織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4.1上崗前和離崗時體檢:

  4.1.1辦公室將即將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以及脫離職業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員(含退休、內退和轉換崗)名單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處提出上崗前、離崗和轉崗健康體檢申請。

  4.1.2對體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離崗、退休等手續。

  4.1.3對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退休等手續。

  4.1.4各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對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4.1.5對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應組織安排從事結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體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4.2在崗期間體檢:

  4.2.1根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安排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參加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定期體檢,對在體檢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體檢的,應進行書面說明,并在補檢時間內組織安排體檢。

  4.2.2對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應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檢查出的可疑職業病,應組織診斷資料,報公司安全處。確診的職業病納入職業病管理,進行康復治療。

  4.2.3在應急情況下,向公司安全處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疾控中心進行應急性體檢。

  4.2.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4.2.5對需要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的,應組織安排。

  4.3應急性體檢

  4.3.1在應急情況下,由于工作需要進行檢修、搶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觸或準備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時,需進行應急性體檢,以掌握接觸者的健康狀況,減少職業危害對健康的影響。

  4.3.2在應急情況下,應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應急性體檢。

  4.3.3對應急性體檢結果即刻報告被體檢單位,在身體健康狀況允許下開展檢修、搶修或事故處理,體檢結果應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5、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1要建立健全廠內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相關規定進行保存。

  5.2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5.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5.3.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5.3.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5.3.3職業健康休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5.3.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6.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6.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職業經理人與企業的創新03-12

公司企業管理制度匯總11-02

企業預算管理制度范本(精選9篇)10-26

生產企業員工管理制度(精選7篇)09-05

2023企業預算管理制度(精選11篇)04-23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范文06-11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范本06-11

關于職業化必備的職業心態知識09-27

職業秘書必備的素質08-03

主站蜘蛛池模板: 永靖县| 孝昌县| 泰顺县| 鸡东县| 边坝县| 清流县| 焦作市| 沐川县| 文山县| 噶尔县| 阜新| 和林格尔县| 亳州市| 辰溪县| 江油市| 大方县| 威信县| 荣昌县| 理塘县| 贵阳市| 四川省| 霍邱县| 正定县| 油尖旺区| 塔城市| 纳雍县| 清流县| 大安市| 景谷| 玉树县| 大姚县| 株洲市| 西乌珠穆沁旗| 资源县| 太和县| 武安市| 隆昌县| 安新县| 连平县| 南开区| 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