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出票的效力
知識點: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之后,才基于該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擴展相關知識:
合格標準
注冊會計師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根據財政部關于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后的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人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憑成績單向報考地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 成績單上1-9數字說明:“-1”即未報;“-2”即未考;“-3”為取消單科成績;“-4”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5”為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6”為以前年度考試作弊受到停考處罰,期限未滿,不符合報考條件,取消考試成績;“-7”為客觀答題卡上未粘貼條形碼,沒有成績;“-8”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9”標志的為待查 。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出票的效力】相關文章:
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08-15
2017出版考試基本知識點09-23
2017出版考試知識點:目標市場09-04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真題及答案09-14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試題201605-13
2017出版考試知識點:出版物09-15
2017出版考試知識點:編輯的相關關系09-14
2017出版資格考試知識點:漢語語法07-13
2017出版資格考試知識點:著作權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