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生物資產的處理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生物資產的處理應該怎么做?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新準則下生物資產的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新準則下生物資產的處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 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6 號——政府補助》 .
(二)收獲后的農產品,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 號—— 存貨》 等。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 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資產;
(二)該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企業取得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 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運輸費、保險費、相關稅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按照其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按照其郁閉前發蘭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及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三)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四)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九條 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按照其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針費及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按照其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條 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其達到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及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十一條 應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7 號——借款費用》 的規定處理,消耗性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郁閉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 投資者投入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 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第十四條 企業合并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20 號—— 企業合并》確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確定。
債務重組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2 號——債務重組》 確定。
第三章 后續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生物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 因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反生的后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
生物資產在郁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后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十七條 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所包含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該資產的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
(三)該資產的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面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
第二+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并確認為當期損失.上述可變現凈值和可收回金額,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 號——存貨》 和《 企業會計準則第8 號——資產減值》確定.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計入當期損益.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二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物資產所在地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二)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估計.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于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在收獲或出售時,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按照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算確定,并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農產品成本.
收獲之后的農產品,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 號—— 存貨》 等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生物資產轉變用途后的成本應當按照轉變用途時的賬面價值確定.
第二十六條 生物資產出售、盤虧或死亡、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資產的類別以及各類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面價值.
(二)各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累計跌價準備金額,以及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金額。
(三)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數量.
(四)作為負債擔保物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
(五)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情況與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變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購買而增加的部分;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部分;
(三)因出售、轉讓而減少的部分;
(四)因死亡、毀損或盤虧而減少的部分;
(五)計提的折舊及計提的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
(六)其他變動。
新準則下固定資產的處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經濟林木和產役畜等生物資產,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5 號——生物資產》 .
(二)礦區權益和石油,天然氣礦產儲量,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7 號—— 石油天然氣開采》 .
(三)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3 號—— 投資性房地產》。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兩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 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7 號? 借款費用》 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二條 企業合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20 號—— 企業合并》 、《 企業會計準則第7 號——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準則第12 號—— 債務重組》 和《 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 租賃》 確定。
第十三條 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 后續計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等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最;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8 號—— 資產減值》 處理。
第五章 處置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于債務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六)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新準則下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 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長期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企業擁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一)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的處理,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 租賃》。
(二)企業代建的房地產,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 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該投資性房地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第七條 企業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相關稅費。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適用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后續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筑物的后續計量,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 固定資產》 .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后續計量,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6 號——無形資產》.
第十條 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一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視為會計政策變更,應當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28 號——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轉換
第十三條 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一)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第十四條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將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后的入賬價值.
第十五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條 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未來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
第十八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披露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金額和計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情況。
(三)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說明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四)房地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五)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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