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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考婚姻家庭法學習方法
婚姻家庭既是根據個人的意思、自己選擇、成立并維持的成年人之間的自由關系,也是不能根據功利的理由而隨意處置的、有著相同生活目標的親屬共同體。婚姻家庭從來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而維持和發展的,各種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會功能順利實現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主要調整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在民主社會制度中,婚姻家庭法一般都帶有某種公法特點。它重視國家和社會公權力的干預,而法律干預婚姻家庭的基本方法是直接而明確的。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已經對弱者地位給予了應有的傾斜性照顧,今后還應一如既往、進一步擴大對弱者權利的保護。
關于婚姻家庭法的價值定位,我們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首先,婚姻家庭的屬性內涵決定了個人與社會的不可偏廢。婚姻家庭法的價值重心選擇有三種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個體利益為確認和保護重心的個體本位;二是以社會需要和社會利益為中心的社會本位;三是將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合為一體,協調兼顧。其次,婚姻家庭法的民法屬性決定了其基本價值定位。在調整對象層面,婚姻家庭法歸位于民法,構成“私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確認主體的私人利益,調整私益關系,借助民法上私益的合理運轉,達到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和完滿實現,是民法的一大基本特性。再次,婚姻家庭法在功能指向上,應力求“公法”功能與“私法”屬性兼顧,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并存。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既要注意與民法的一般價值體系相一致,又要堅守自身固有的功用法則,做到“公法”功能與“私法”屬性兼顧,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并存。
婚姻家庭法學習方法
1、以大綱為依據,全面、深入地學好指定教材。特別注意今年采用的是2012年版本的教材,之所以換教材是因為同婚姻法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有所修改。注意在任何級別和形式的法律考試中,新修改的內容是必考且占分值很高的內容。命題的范圍以大綱、指定教材和考試之日起 6個月以前公布的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限,不得違反本大綱的要求,提高或降低考核要求,擴大或縮小命題的范圍。
2、結合課程內容,查閱有關婚姻家庭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2001年4月28日修正)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5日)
(3)《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5日)
(4)《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8月9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1998年11月4日修正)
(6)《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婚姻登記條例》已經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力求融會貫通,將知識轉化為能力。
4、根據個人情況,采用相應的學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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