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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二》計算題訓練及答案
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開始新的征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考。下面是yjbys網小編提供給大家關于稅務師《稅法二》計算題訓練及答案,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三、計算題(共8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最符合題意)
(一)
某縣城一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2年6月受讓一宗土地使用權,依據受讓合同支付轉讓方地價款8000萬元,當月辦妥土地使用證并支付了相關稅費。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6月末,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使用受讓土地60%(其余40%尚未使用)的面積開發建造一棟寫字樓并全部銷售,依據銷售合同共計取得銷售收入18000萬元。在開發過程中,根據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給建筑公司的勞務費和材料費共計6200萬元,開發銷售期間發生管理費用700萬元、銷售費用400萬元、利息費用500萬元(只有70%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且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與扣除利息支出)。
(說明:當地適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5%;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契稅稅率為3%;其他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為4%)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71.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萬元。
A.9.66
B.11.23
C.12.98
D.14.86
72.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算土地增值額時可扣除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為( )萬元。
A.540
B.762
C.972
D.1060
73.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算土地增值額時可扣除的地價款和契稅為( )萬元。
A.4944
B.5240
C.6030
D.8240
74.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 )萬元。
A.723.33
B.857.83
C.922.23
D.963.43
(二)
公司2013年設立時注冊資本1000萬元,資本公積200萬元。公司2014年新啟用設置賬簿20本,其中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賬簿各1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與設立時相比各減少100萬元、50萬元;
(1)2014年3月份簽訂以物易物交易合同一份,用自產產品換取房屋,合同注明的交易價值為200萬元;
(2)2014年5月份與財務公司簽訂抵押貸款合同一份,貸款金額是100萬元,貸款期限是1年,貸款年利率是10%;辦理抵押的房產價值500萬元;
(3)2014年6月份受托加工制作一臺專用機械,雙方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中分別注明加工費5萬元,受托方提供價值10萬元的原材料。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75.企業2014年營業賬簿應繳納的印花稅( )元。
A.80
B.100
C.90
D.70
76.企業2014年以物易物應繳納的印花稅( )元。
A.600
B.1200
C.2000
D.1600
77.企業2014年抵押貸款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 )元。
A.100
B.50
C.300
D.250
78.企業2014年加工承攬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 )元。
A.55
B.77
C.46.2
D.25
參考答案:
三、計算題
(一)
71.D
【解析】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8000×0.5‰+18000×0.5‰+0.0005+6200×0.3‰=14.86(萬元)
72.C
【解析】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算土地增值額時可扣除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8000×5%×(1+5%+3%)=972(萬元)
73.A
【解析1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算土地增值額時可扣除的地價款和契稅=8000×60%+8000×3%×60%=4944(萬元)
74.B
【解析】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算土地增值額時可扣除的開發費用=500×70%+(4944+6200)×4%=795.76(萬元)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
=18000-4944-6200-972-795.76-(4944+6200)×20%=2859.44(萬元)
增值率=2859.44+(18000-2859.44)×100%=18.89%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2859.44×30%=857.83(萬元)。
(二)
75.C
【解析】注冊資本、資本公積未增加的(減少也不退印花稅),不繳納印花稅,其他賬簿應該按5元/件貼花。其他賬簿應納印花稅=(20-1-1)×5=90(元)。
76.D
【解析】以物易物交易,雙方均按購貨和銷貨處理,應當計算兩次印花稅,對于產品應當按照“購銷合同”計算印花稅,所以稅率是0.3%0;對于房屋,應當是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計算印花稅,所以稅率是0.5%0。
應納印花稅=200×0.3‰+200×0.5%0=0.16(萬元)=1600(元)
77.B
【解析】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應納的印花稅=100×0.05%0×10000=50(元)
78.A
【解析】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和原材料費用,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稅;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應納的印花稅=10×0.3‰×10000+5×0.5G×1000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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