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知識點
扣除項目的標準
1.工資、薪金支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標準A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數B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A扣除,即:B大于A,按A扣除;B小于A,按B扣除。其中:標準數A=工資總額×比例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上述第1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簡稱“三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簡稱“五險一金”)。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有變化: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①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②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③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④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⑤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中的其他支出。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包括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的企業)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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