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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稅協發布《注冊稅務師承接業務規則》2015全文
日前,中稅協發布《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試行)等七項規則的通知》(中稅協發[2015]36號),旨在規范注冊稅務師執業行為,明確業務標準及流程,降低執業風險。包括:
《注冊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注冊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注冊稅務師工作底稿規則》《注冊稅務師業務報告規則》四項程序性規則;《納稅爭議代理服務業務規則》《企業注銷稅務登記鑒證業務規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規則》三項具體業務規則(含工作底稿、報告范本),經中稅協五屆二次理事會審議,及中稅協常務理事通訊表決通過,2015年7月起正式實施。
(一)《注冊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
規范了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業務必須滿足的條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的事項、初步了解客戶及其業務環境、協商收費及執業風險評估的要求、不應承接業務的情況及遇到特殊執業風險時應做出的考慮。
(二)《注冊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
規范了業務計劃的準備、制定與調整、制定目標、內容、批準程序以及調整條件等具體要求。
(三)《注冊稅務師工作底稿規則》
主要規定了編制工作底稿的總體要求、目標和作用、內容和責任、標準及文字規范、形式和內容、組成要素、分類、證據的取得方式以及整理等方面的要求。
(四)《注冊稅務師業務報告規則》
明確了業務報告定義和形式、制作要求、基本內容、質量風險控制等內容。
(五)《納稅爭議代理服務業務規則》
主要規范注冊稅務師接受委托代辦納稅爭議時,承接及實施環節應履行的程序,如:可行性評估、審理前溝通、重要資料的獲取和保存等,以及作為代理人應獲取的信息。
(六)《企業注銷稅務登記鑒證業務規則》
主要就經營期間結清事項涉稅情況、繳銷事項、清算期間結清事項、剩余財產分配、報告及說明做出原則性規定。
(七)《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規則》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新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將原有16張申報表調整為41張。為及時指導注冊稅務師開展業務,中稅協在原《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的基礎上針對新版申報表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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