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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單選試題及答案2016
單項選擇題
1、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有限合伙人可用作合伙企業出資的是( )。
A.為合伙企業提供財務管理
B.債權
C.社會關系
D.為合伙企業提供戰略咨詢
2、某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下列約定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普通合伙人以現金出資,有限合伙人以勞務出資
B.合伙企業成立后前三年的利潤全部分配給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甲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D.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人組成
3、某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甲,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況下,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他合伙人知悉后表示反對,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出質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4年)
A.有效
B.可撤銷
C.效力未定
D.無效
4、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責任的方式是( )。
A.對內對外均承擔按份責任
B.對內對外均承擔連帶責任
C.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D.對內承擔連帶責任,對外承擔按份責任
5、某合伙企業欠甲到期借款3萬元,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乙亦欠甲到期借款2萬元;甲向該合伙企業購買了一批產品,應付貨款5萬元。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可將其所欠合伙企業5萬元貨款與該合伙企業所欠其3萬元到期借款以及合伙人乙所欠其2萬元到期借款相抵銷,甲無需再向合伙企業償付貨款
B.甲只能將其所欠合伙企業5萬元貨款與該合伙企業所欠其3萬元到期借款進行抵銷,因此,甲仍應向該合伙企業償付2萬元
C.甲只能將其所欠合伙企業5萬元貨款與乙所欠其2萬元到期借款進行抵銷,因此,甲仍應向該合伙企業償付3萬元
D.甲所欠合伙企業之債務與該合伙企業及乙所欠其債務之間均不能抵銷
6、甲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趙某欠王某10萬元債務,王某欠甲合伙企業5萬元債務已到期。趙某的債務到期后一直無力清償。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趙某在甲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自行接管趙某在甲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D.主張以其債權抵銷其對甲合伙企業的債務
7、趙某、錢某、孫某和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錢某被委托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錢某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了較大的損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為此,趙某、孫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將錢某除名,并作出除名決議,書面通知錢某本人。對于該除名決議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趙某、孫某和李某不能決議將錢某除名,但可以終止對錢某單獨執行合伙事務的委托
B.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沒有異議,該除名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裁決
8、某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甲、乙,自然人丙、丁,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當然退伙事由的是( )。
A.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B.丙被依法宣告失蹤
C.丁因斗毆被公安機關拘留
D.乙被吊銷營業執照
參考答案與解析
1.【答案】B
【解析】(1)選項AD: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勞務出資;(2)選項C:無法評估作價,不得用于出資。
2.【答案】B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選項B: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選項C: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4)選項D: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3.【答案】D
4.【答案】C
5.【答案】B
【解析】合伙人(乙)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甲)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換而言之,甲與該合伙企業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可以抵銷,但甲不得以其對乙的債權去抵銷甲欠該合伙企業的債務。
6.【答案】C
【解析】(1)選項AD: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選項BC: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該清償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7.【答案】C
【解析】(1)選項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2)選項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3)選項CD: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8.【答案】D
【解析】(1)選項A:甲只是被申請破產,是否被宣告破產并不確定,不能選;(2)選項BC: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包括失蹤、被拘留),當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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