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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模擬試題(一)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本題型共20題,每題1分,共20分。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請從每題的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你認為正確的答案,在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用2B鉛筆填涂相應的答案代碼。答案寫在試題卷上無效)
1、【答案】A
【考點】2008年教材P18:訴訟時效期間
【解析】適用于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答案】D
【考點】2008年教材P16:代理的適用范圍
【解析】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選項B),也適用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選項C)、申報行為、訴訟行為(選項A)。
3、【答案】D
【考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超出2008年教材范圍)
【解析】(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選項D);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包括: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選項AB);②行政爭議;③勞動爭議(選項C);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4、【答案】C
【考點】2008年教材P30:不動產買賣合同與登記
【解析】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5、【答案】A
【考點】2008年教材P43:建設用地使用權
6、【答案】C
【考點】2008年教材P13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
7、【答案】D
【考點】2008年教材P129
8、【答案】A
【考點】2008年教材P427: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范圍
9、【答案】C
【考點】2008年教材P86: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0、【答案】C
【考點】2008年教材P123:公司對股東提供擔保
【解析】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11、【答案】B
【考點】2008年教材P105: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解析】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12、【答案】C
【考點】2008年教材P13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3、【答案】D
【考點】2008年教材P110-112:有限合伙企業
【解析】(1)選項A: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2)選項B: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3)選項C: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4)選項D: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4、【答案】D
【考點】2008年教材P187-188:合營企業
【解析】(1)選項A: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2)選項B:合營一方向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3)選項C: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長。
15、【答案】D
【考點】2008年教材P218-219:抵銷權
【解析】(1)選項A: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2)選項B: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禁止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3)選項C:(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禁止抵銷。
16、【答案】C
【考點】2008年教材P215-216:債務人財產
【解析】(1)選項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1年內的行為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行為不能撤銷;(2)選項C:屬于無效行為,與時間無關;(3)選項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6個月內的個別清償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個別清償不能撤銷。
17、【答案】B
【考點】2008年教材P498: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解析】電影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18、【答案】C
【考點】2008年教材P519: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解析】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僅限于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包括外觀設計。
19、【答案】D
【考點】2008年教材P527:注冊商標的續展
【解析】(1)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因此該商標的有效期滿日為2014年5月10日;(2)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2014年11月10日)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20、【答案】A
【考點】2008年教材P376:個人的外匯管理
二、多項選擇題(本題型共20題,每題1分,共20分。每題均有多個正確答案,請從每題的備選答案中選出你認為正確的所有答案,在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用2B鉛筆填涂相應的答案代碼。每題所有答案選擇正確的得1分;不答、錯答、漏答均不得分。答案寫在試題卷上無效。)
1、【答案】ACD
【考點】2008年教材P45:抵押權的特征
【解析】(1)選項A: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2)選項CD:在擔保期間,如果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2、【答案】BCD
【考點】2008年教材P29-30:預告登記
【解析】(1)選項A:乙尚未登記,乙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2)選項BC: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買賣、抵押)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3)選項D: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3、【答案】BCD
【考點】2008年教材P29:物權變動中的登記
【解析】(1)選項A: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生效的條件;(2)選項B: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3)選項C: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4)選項D: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答案】ABCD
【考點】2008年教材P47:抵押物
【解析】(1)選項C: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浮動抵押;(2)選項D: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只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但根據最新規定,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5、【答案】AD
【考點】2008年教材P136:監事會(不設立監事會的監事)的職權
【解析】選項BC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6、【答案】CD
【考點】2008年教材P141: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7、【答案】ABD
【考點】2008年教材P13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知情權
【解析】選項C: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但無權復制。
8、【答案】ACD
【考點】2008年教材P107:當然退伙
【解析】選項B: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9、【答案】ACD
【考點】2008年教材P156:公積金的使用
【解析】公積金不得用于集體福利和非生產性支出。
10、【答案】AB
【考點】2008年教材P340:贈與合同的撤銷
【解析】(1)選項A: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2)選項B: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3)經過“公證”(經過律師見證的不屬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11、【答案】BD
【考點】2008年教材P281: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
【解析】(1)年度報告:4個月內;(2)中期報告:2個月內;(3)季度報告:1個月內;(4)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12、【答案】BCD
【考點】2008年教材P408:單位卡的使用
【解析】單位卡的賬戶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繳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單位卡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13、【答案】AB
【考點】2008年教材P70: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14、【答案】AB
【考點】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15、【答案】ABC
【考點】2008年教材P17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解析】(1)選項AB: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2)選項CD: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注冊資本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其并購仍應經過審批。
16、【答案】ABD
【考點】2008年教材P222: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
17、【答案】AD
【考點】2008年教材P234-235:和解申請、和解協議的效力
【解析】(1)選項AB: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2)選項C: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3)選項D: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18、【答案】BC
【考點】2008年教材P226:債權人會議
【解析】(1)選項A: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2)選項B: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3)選項C:凡是債權申報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參加并行使表決權。
19、【答案】ABCD
【考點】2008年教材P401:托收承付中付款人拒絕付款的理由
20、【答案】AB
【考點】2008年教材P523:商標的分類
【解析】服務商標是指用于服務行業,以便與其他服務行業相區別的標記。
三、判斷題(本題型共10題。在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用2B鉛筆填涂你認為正確的答案代碼。答案寫在試題甚上無效。答案正確的,每題得1分;答案錯誤的,每題倒扣1分。本題型扣至零分為止。不答題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題型共10分。)
1、【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13: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條件
【解析】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特定情況下所為的行為有效)。
2、【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53:權利質押
3、【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217:一般取回權
【解析】一般取回權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債務人賣出或滅失,權利人的取回權消滅,只能以物價即直接損失額作為普通破產債權要求清償,但可構成代位權利的除外。
4、【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459:出票
【解析】即使出票人簽發沒有對價的匯票,出票人仍應按照匯票上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5、【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417:電子支付的風險控制
6、【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310: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7、【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361: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解析】(1)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2)當事人一方放棄申請專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專利。
8、【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508: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界定
【解析】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
9、【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537:虛假宣傳行為
【解析】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10、【答案】√
【考點】2008年教材P559:會計檔案
四、綜合題(本題型共4題,其中第1題13分;第2題15分;第3題11分;第4題11分。本題型共50分。在答題卷上解答,答在試題卷上無效。)
【案例1參考答案】
(1)申報期限不合法。根據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P213)。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公告之日為1月21日,債權申報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月21日。
(2)①對A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權人A可以就違約罰息申報債權(我的個人觀點,可以討論)。②對B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P327)。③對C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P213)。④對D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P213)。在本題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必須申報。
(3)甲公司可以拒絕D的要求。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應暫停行使(P230)。
(4)提供的擔保合法。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P230)。
(5)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批準重整計劃。在本題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只是獲得了本金的全額清償,但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未得到公平補償,因此,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不符合規定。(P232-233)。
(6)甲公司不能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清償的款項。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P234)。
【案例2參考答案】
(1)需要公告。根據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P270)。在本題中,乙公司、丙公司屬于一致行動人,其所持股份應合并計算,乙公司、丙公司1月5日前合并持有的股份已經達到5%,當事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進行公告。
(2)乙公司購入3%股份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P270)。
(3)需要發出全面要約收購。根據規定,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中國證監會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P275)。
(4)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有違法之處。首先,要約收購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其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約的股東將獲得每股8元的優惠收購價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收購人應當向所有股東支付相同的收購價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個別股東提供優惠。
(5)C有權撤回預受要約。根據規定,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撤回。在本題中,C申請撤回的時間距離要約期限屆滿超過了3個交易日(P275)。
(6)C有權要求乙公司以要約價格購買其股份。根據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P279)。
(7)D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D屬于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上市公司收購計劃屬于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在本題中,D的行為構成違法的內幕交易(P266)。
(8)E請求甲公司董事會收回丙公司股票買賣收益的要求成立。根據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P270)。在本題中,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期間賣出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合法,其所得收益應當歸上市公司所有。(說明:條文的引述等大家可以討論)
(9)E請求甲公司董事會收回D股票買賣收益的要求不能成立。根據規定,D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應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在本題中,其違法所得254萬元應當予以沒收,而非歸上市公司所有。
【案例3參考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將設備提存。根據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P331)。
(2)甲研究所有權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賠償損失。根據規定,合同生效后,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在本題中,甲研究所有權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因此,甲研究所有權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額并賠償損失。
(3)①甲公司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約定的設備。根據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賠償損失。②甲公司不能不向乙公司返還100萬元的預付款。根據規定,預付款沒有擔保的性質,當事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應當向乙公司返還預付款,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保證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保證人丙公司、被保證人乙公司和債權人甲研究所。
(5)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P323)。在本題中,由于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人丙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4參考答案】
(1)不導致該匯票無效。根據規定,票據上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P457)。在本題中,A在原始匯票上偽造乙公司的簽章,屬于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偽造了背書人的簽章),該匯票仍然有效。
(2)M銀行不能拒絕丙公司的付款請求。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P457)。在本題中,M銀行屬于在匯票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時,真正簽章人M銀行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或者】根據規定,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P504)。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P457)。在本題中,甲公司屬于在匯票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權時,真正簽章人甲公司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4)丙公司無權向A追索。根據規定,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在本題中,A屬于偽造人,A在票據上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A不承擔票據責任。
(5)M銀行可以拒絕丁公司的付款請求。根據規定,丁公司持有的匯票屬于匯票本身的偽造,該匯票屬于無效票據,丁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M銀行可以對物抗辯,拒絕支付票款(P455)。
(6)丁公司無權向乙公司追索。根據規定,丁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不能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但丁公司可以基于雙方的買賣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丁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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