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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試題及答案解析A卷

時間:2024-10-24 16:34:07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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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試題及答案解析(A卷)

  一、單項選擇題(本題型共24小題,每小題1分,共24分。每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請從每小題的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你認為正確的答案,用鼠標點擊相應的選項。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試題及答案解析(A卷)

  1、經濟法的法律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屬于( )。

  A、法律

  B、行政法規

  C、部門規章

  D、司法解釋

  【答案】C

  【考點】法律淵源(P6)

  【解析】部門規章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

  【說明】本題與B卷單選題第1題完全相同。

  2、下列法律行為中,須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A、甲免除乙對自己所負的債務

  B、甲將一枚鉆石戒指贈與乙

  C、甲授權乙以甲的名義購買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遺囑,將個人所有財產遺贈給乙

  【答案】B

  【考點】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P16)

  【解析】(1)選項ACD: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2)選項B:屬于多方法律行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3、(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下列關于民事判決與裁定之關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判決既可適用于實體問題,亦可適用于程序問題;裁定則只適用于程序問題

  B、判決與裁定均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不同的是,一個案件一般只有一個判決,裁定則可有多個

  C、一審判決可以上訴,適用兩審終審制;裁定不可上訴,適用一裁終裁制

  D、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裁定則既可采用書面形式,亦可采用口頭形式

  【答案】D

  4、(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甲國有企業與乙外國投資者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總額為1200萬美元。甲以廠房和設備作價320萬美元出資,乙以現金出資。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的最低出資額應為( )。

  A、160萬美元

  B、180萬美元

  C、280萬美元

  D、880萬美元

  【答案】B

  5、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中方合營者可以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B、外方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合營企業投資總額的25%

  C、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為合營企業最高權力機構

  D、合營企業是經政府批準設立的中國法人

  【答案】D

  【考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解析】(1)選項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合營者只能是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能是個人;外方合同者可以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P450);(2)選項B:在合營企業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P454);(3)選項C: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利機構(P455)。

  【說明】本題與B卷單選題第8題僅選項順序不同。

  6、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將其所持全部股權轉讓給該公司股東乙。乙受讓該股權時,知悉甲尚有70%出資款未按期繳付。下列關于甲不按規定出資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繼續向公司承擔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乙對此不承擔責任

  B、甲繼續向公司承擔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乙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C、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擔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甲對此不再承擔責任

  D、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擔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甲對此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答案】B

  【考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P158)

  【解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B、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C、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D、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1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B

  【考點】股票轉讓的限制(P155-156)

  【解析】(1)選項A: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2)選項C: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3)選項D: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8、甲向乙借用一臺機床。借用期間,未經乙同意,甲以所有權人名義,以該機床作為出資,與他人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東對甲并非機床所有人的事實并不知情。乙發現上述情況后,要求返還機床。根據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出資無效,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乙有權要求返還機床

  B、甲出資無效,應以其他方式補足出資,乙有權要求返還機床

  C、甲出資有效,乙無權要求返還機床,但甲應向乙承擔賠償責任

  D、甲出資有效,乙無權要求返還機床,但丙公司應向乙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C

  【考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P143)

  【解析】出資人甲以不享有處分權的機床出資,如果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條件,丙公司有權主張該機床的所有權,相應地,甲的出資有效,乙無權要求返還機床,但可以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說明】本題與B卷單選題第11題完全相同。

  9、(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機構中,可以擔任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是( )。

  A、基金管理公司

  B、信托投資公司

  C、商業銀行

  D、證券公司

  【答案】C

  【說明】本題與B卷單選題第12題完全相同。

  10、下列關于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

  B、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6個月

  C、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

  D、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3個月

  【答案】C

  【考點】首次信息披露(P191)

  【解析】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

  【說明】本題與B卷單選題第13題完全相同。

  1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是( )。

  A、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B、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

  C、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D、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答案】D

  【考點】債權人會議的職權(P283)

  【解析】(1)選項ABC:屬于管理人的職責;(2)選項D:屬于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2、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債權人甲公司申請債務人乙公司破產案。管理人在對乙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時發現,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為所欠丙公司的一筆原本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若管理人能夠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B、管理人無需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即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C、若甲公司能夠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D、甲公司無需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即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答案】B

  【考點】破產撤銷權(P271-272)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我國破產法采用程序判斷原則,只要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發生在法定期間內,即構成可撤銷行為,立法不再對被撤銷行為實施時債務人是否存在破產原因作實質判斷。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為惡意或善意,原則上也不影響撤銷權的行使,據此可以解決舉證責任等問題,更好地維護債權人利益。

  1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債務中,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從破產財產中按第一順位獲得清償的是( )。

  A、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傷殘補助

  B、破產人所欠稅款

  C、破產人所欠紅十字會的捐款

  D、破產人所欠環保部門的罰款

  【答案】A

  【考點】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P297)

  【解析】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從破產財產中按第一順位獲得清償的是“職工債權”,具體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14、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隱瞞不報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承擔的責任是( )。

  A、直接責任

  B、主管責任

  C、分管領導責任

  D、重要領導責任

  【答案】C

  【考點】企業資產損失責任的承擔(P377)

  【解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隱瞞不報或者少報資產損失的,除按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總會計師或者企業分管財務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15、(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甲將自行車出租給乙,并已交付。丙自乙處竊得該車。下列關于該自行車占有的表述中,符合物權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將自行車交付給乙后,即喪失了對該車的占有

  B、乙從甲處取得自行車后,成為該車的善意占有人

  C、丙通過盜竊而取得的對自行車的占有,不受法律保護

  D、丙對自行車的占有屬于自主占有

  【答案】D

  【說明】本題與B卷單選題第17題僅選項順序不同。

  16、甲在上班途中遺失手機一部,被乙拾得。甲發布懸賞廣告稱,愿向歸還手機者支付現金1000元作為酬謝。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返還手機是乙的法定義務,故甲雖承諾向歸還手機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無權請求甲支付該酬金,僅有權要求甲支付因返還手機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B、若乙將手機以3000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則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則無權請求丙返還手機

  C、若乙將手機送交公安機關,而甲未于公安機關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認領,則乙取得該手機的所有權

  D、若乙欲將手機據為己有,則甲有權請求乙歸還,乙既無權請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無權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還費用

  【答案】D

  【考點】拾得遺失物(P47-48)

  【解析】(1)選項A:拾得人享有費用返還請求權,在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時,歸還遺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P48);(2)選項B: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所付的費用;在本題中,丙直接從乙手中購買手機(而非通過拍賣或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無權要求甲支付購買手機的支出的費用(P47);(3)選項C: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P48)。(4)選項D: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該規定2013年教材未提及)。

  【說明】本題與B卷單選題第15題完全相同。

  17、甲、乙雙方簽訂一份煤炭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購買煤炭1000噸,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個月后裝車發煤。3月31日,甲調查發現,乙的煤炭經營許可證將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庫存僅剩700余噸,且正加緊將庫存煤炭發往別處。甲遂決定暫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將暫不付款的決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無權暫不付款,因為在乙的履行期屆至之前,無法確知乙將來是否會違約

  B、甲無權暫不付款,因為甲若懷疑乙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應先通知乙提供擔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擔保時,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義務

  C、甲有權暫不付款,因為甲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D、甲有權暫不付款,因為甲享有不安抗辯權

  【答案】D

  【考點】不安抗辯權(P75)

  【解析】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18、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機床一臺,價格為300萬元。同時,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內容為“丙公司愿為甲公司應付乙公司300萬元機床貨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函,并加蓋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場變化,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將機床價格變更為350萬元,但未通知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后,甲公司無力按期支付貨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為清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單方行為,因此保證不成立

  B、丙公司應在300萬元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之前,丙公司有權拒絕乙公司代為清償的要求

  D、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適用6個月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答案】B

  【考點】保證

  【解析】(1)選項A: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P79);(2)選項B: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的變更,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P80);(3)選項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對保證方式進行約定,丙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4)選項D: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兩回事兒,選項D的表述將二者混為一談(P81)。

  19、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將其正在使用的轎車贈送給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將車交付給乙,但未辦理過戶登記。交車時,乙向甲詢問車況,甲稱“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實上,該車三天前曾出現剎車失靈,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駕車回家途中,剎車再度失靈,車毀人傷。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贈與合同的成立時間是2011年10月8日

  B、雙方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因此轎車所有權尚未轉移

  C、甲未如實向乙告知車況,構成欺詐,因此贈與合同無效

  D、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因此乙無權就車毀人傷的損失要求甲賠償

  【答案】A

  【考點】贈與合同

  【解析】(1)選項A: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雙方達成贈與合意時,合同即成立(P97);(2)選項B: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P37);(3)選項C:因欺詐成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為可撤銷合同,而非無效合同(P19);(4)選項D: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97)。

  【說明】本題與B卷單選題第20題完全相同。

  20、根據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我國對企業和個人經常項目下用匯的管理,主要體現為( )。

  A、對用匯額度的審核

  B、對外匯用途的審核

  C、對外匯收支及匯兌環節真實性的審核

  D、強制結售匯的管理

  【答案】C

  【考點】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P487)

  【解析】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對企業和個人經常項目下用匯的管理,主要體現為對外匯收支及匯兌環節的真實性審核。

  21、(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新加坡商人甲以外幣出資,與中國境內企業乙共同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丙。會計師事務所丁受聘為丙提供驗資服務。根據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丁在驗資過程中應當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驗資詢證。該政府部門是( )。

  A、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B、外匯管理部門

  C、商務主管部門

  D、發展改革部門

  【答案】B

  22、(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甲快遞公司使用“赫爾墨斯”商標已有5年,但一直未申請注冊。乙快遞公司最近也開始使用“赫爾墨斯”商標并擬將其申請注冊。根據商標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對“赫爾墨斯”商標使用在先,乙公司使用該商標的行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標權

  B、甲公司對“赫爾墨斯”商標使用在先,享有對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優先權

  C、“赫爾墨斯”商標未經注冊,不受法律保護

  D、若申請注冊,“赫爾墨斯”商標應申請注冊為服務商標

  【答案】D

  23、(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規定,某商場的下列行為中,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是( )。

  A、銷售某企業生產的洗衣粉,該洗衣粉后被有關執法部門認定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B、對帶領游客到該商場購物的導游,按游客購物金額的5%支付“導購費”

  C、在國慶節開展購物抽獎活動,最高獎項為價值5000元的液晶電視機一臺

  D、指使員工通過互聯網散布另外一家商場的總經理與女秘書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謠言

  【答案】B

  24、甲市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紅頭文件,要求本市各級政府機構在公務接待中必須使用本市乙酒廠生產的“醉八仙”系列白酒,并根據有關政府機構的公務接待預算分別下達了一定數量的用酒任務。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市市政府的行為不違法,乙酒廠實施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B、甲市市政府的行為不違法,乙酒廠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C、甲市市政府實施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乙酒廠不違法

  D、甲市市政府實施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乙酒廠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答案】C

  【考點】行政壟斷(P446)

  【解析】(1)乙酒廠既非行政機關,也非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能成為濫用行政權利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主體,因此,排除選項A;(2)案情并未交待足夠證據證明乙酒廠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此,不能直接認定乙酒廠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排除選項BD。

  【說明】本題與B卷單選題第24題完全相同。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情形中,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

  A、甲把要求乙清償3個月前到期的債務的書面通知當面遞交乙,乙拒絕接收,甲將通知留在乙處后憤然離去

  B、乙對甲的債務已過清償期1個月,乙突然不知所蹤,經過2個月的多方探尋無果后,甲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聲明,要求乙清償債務

  C、甲對乙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還有1個月即將屆滿時,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確定繼承人

  D、債權人甲路上偶遇債務人乙,未等甲開口要求乙償還1個月前到期的債務,乙即一邊連稱“抱歉”,一邊匆匆離去

  【答案】AB

  【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斷(P31)

  【解析】(1)選項A: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在本題中,雖然乙拒絕接收(未簽字、蓋章),但如果甲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已經送達乙,導致訴訟時效中斷;(2)選項B: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3)選項C: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止;(4)選項D:債務人乙只是表示“抱歉”,并未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說明1】本題為多選題,選項CD毫無爭議、肯定應當排除。即使選項A的表述不盡清晰明確,也只能選AB了。

  【說明2】本題與B卷多選題第1題完全相同。

  2、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內容包括( )。

  A、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的影響

  B、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

  C、并購交易對市場競爭條件的影響

  D、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答案】ABD

  【考點】并購安全審查的內容(P462)

  【解析】并購安全審查的內容包括:(1)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的影響;(2)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3)并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4)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于成立后以其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特定情形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下列各項中,屬于該特定情形的有( )。

  A、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B、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

  C、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D、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答案】ABCD

  【考點】抽逃出資的界定

  【解析】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4、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規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應經股東大會決議

  B、收購比例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C、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中支付

  D、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答案】ABD

  【考點】股份回購(P156)

  【解析】選項C: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

  5、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

  A、負責發行人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文印工作的秘書甲

  B、中國證監會負責審核發行人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官員乙

  C、為發行人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丙

  D、通過公開發行報刊知悉發行人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律師丁

  【答案】ABC

  【考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界定(P247)

  【解析】(1)選項A: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2)選項B: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3)選項C: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4)選項D:律師丁通過“公開發行報刊”知悉的信息已不再屬于“內幕信息”。

  6、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現任董事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B、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C、實際控制人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D、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答案】ABCD

  【考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P207-208)

  【解析】略

  7、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破產管理人報酬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人民法院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報酬方案由市場決定,不受有關司法解釋關于管理人報酬比例范圍的限制

  B、在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時,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

  C、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原則上不計入管理人報酬的標的額

  D、擔任管理人的會計師事務所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協助變現擔保物的,所需費用可由擔保權人承擔

  【答案】BC

  【考點】管理人的報酬(P267-268)

  【解析】(1)選項A:人民法院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據社會中介機構提出的報價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上述限制范圍;(2)選項D: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8、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企業資產中,屬于國有資產的有( )。

  A、以國有企業中的工會會費結余購建的資產

  B、國有企業從運用經營中借入資金所形成的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

  C、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D、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中方投資者職工的工資差額

  【答案】BCD

  【考點】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P379-381)

  【解析】(1)選項A:國有企業的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國有企業的財產(不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的黨費、團費、工會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構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2)選項B: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3)選項C: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4)選項D:中方投資者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P381)。

  【說明】本題與B卷多選題第8題完全相同。

  9、(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應當具備的要件有( )。

  A、構造上的獨立性

  B、空間上的封閉性

  C、利用上的獨立性

  D、登記上的獨立性

  【答案】ACD

  10、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不可抗力的有( )。

  A、海嘯

  B、地震

  C、臺風

  D、洪水

  【答案】ABCD

  【考點】不可抗力的界定(P91)

  【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F象(如罷工騷亂)等。

  【說明】本題與B卷多選題第10題完全相同。

  11、甲、乙雙方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甲向乙購買水泥10噸。乙按約定日期向甲交貨,但甲因躲避他人債務不知去向。乙無奈,將水泥提存。提存當晚,突降特大暴雨,庫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毀損。1個月后,甲躲債歸來,請求乙交付水泥。乙拒絕,并要求甲支付水泥價款和提存費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有權拒絕甲交付水泥的請求

  B、水泥毀損的損失應由甲承擔

  C、乙有權要求甲支付水泥價款

  D、乙無權要求甲支付提存費用

  【答案】ABC

  【考點】提存(P88)

  【解析】(1)選項AC: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2)選項BD:提存成立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12、下列各項中,屬于我國《外匯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外匯的有( )。

  A、中國銀行開出的歐元本票

  B、境內機構持有的納斯達克上市公司股票

  C、政府持有的特別提款權

  D、中國公民持有的日元現鈔

  【答案】ABCD

  【考點】外匯的界定(P486)

  【解析】外匯包括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及其他外匯資產。

  13、(本題涉及的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家具企業甲公司經營紅木家具,擁有“古鏡”與“古境”兩項注冊商標。甲擬將“古鏡”商標轉讓給乙。根據商標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自商標轉讓協議生效時起,成為“古鏡”商標的商標權人

  B、甲、乙雙方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

  C、乙取得“古鏡”商標的專用權后,甲無權再使用該商標

  D、甲應將“古境”商標一并轉讓給乙

  【答案】BCD

  【說明】本題與B卷多選題第13題完全相同。

  14、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經營者因實施壟斷行為的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有哪些( )。

  A、行政責任

  B、民事責任

  C、刑事責任

  D、憲法責任

  【答案】AB

  【考點】反壟斷法律責任(P423-424)

  【解析】選項C:我國《反壟斷法》并未對反壟斷行為規定刑事責任,僅對阻礙、拒絕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為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權利、玩忽職守、貪腐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規定了刑事責任。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本小題10分)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簡稱A企業),從事產業投資活動。其中,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人,丁、戊為有限合伙人。丙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丙請丁物色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以承辦本企業的審計業務。丁在合伙人會議上提議聘請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會計師事務所。對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則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應參與執行合伙事務為由表示反對。A企業的合伙協議未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表決辦法作出約定。

  2011年4月,戊又與他人共同設立從事產業投資的C有限合伙企業(簡稱C企業),并任執行合伙人。后因C企業開始涉足A企業的主要投資領域,甲、乙、丙認為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求戊從A企業退出。戊以合伙協議并未對此作出約定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向庚借款200萬元,但未告知A企業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資連續失敗,其個人財產損失殆盡,無力償還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經評估,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價值150萬元。庚因欠A企業50萬元到期債務,遂自行以該筆債務抵銷戊所欠其借款50萬元,并同時向A企業提出就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行使質權。對于庚的抵銷行為與行使質權之主張,A企業均表反對。

  要求:

  (1)甲、乙反對丁提議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在甲、乙反對,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丁關于聘請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提議能否通過?并說明理由。

  (3)甲、乙、丙關于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對戊的債權抵銷所欠A企業的債務?并說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向庚出質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6)庚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并說明理由。

  【案例1參考答案】

  (1)甲、乙反對丁提議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理由不成立。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參與選擇承辦本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2)在甲、乙反對,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丁關于聘請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提議能夠通過。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A企業的合伙協議沒有約定表決辦法,丙、丁、戊合計超過全體合伙人的半數,故丁的提議可以通過。

  (3)甲、乙、丙關于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庚不能以其對戊的債權抵銷所欠A企業的債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5)戊的出質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6)庚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當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因戊的自有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欠庚的到期借款,故庚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案例2】(本小題10分,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為15分。)

  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某商業銀行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B公司收到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以償還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應付賬款,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匯票交給D公司。D公司隨后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用于償付工程款,并于單據上注明:“工程驗收合格則轉讓生效!

  D與E因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未能驗收合格而發生糾紛。糾紛期間,E公司為支付廣告費,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F公司負責人知悉D與E之間存在工程糾紛,對該匯票產生疑慮,遂要求E公司之關聯企業G公司與F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約定,G公司就E公司對F公司承擔的單據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G公司未在匯票上記載任何內容,亦未簽章。

  F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A公司未在該行存入足額資金為由拒絕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1)C公司是否應向F公司承擔單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2)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是否生效?并說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其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單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單據上的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5)G公司是否應向F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案例2參考答案】

  (1)C公司不應向F公司承擔單據責任。由于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因此不是單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應承擔任何單據責任。

  (2)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生效。根據單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背書行為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單據權利。(或答: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以其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單據責任。根據單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單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單據的除外。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其前手E公司。(或答: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該抗辯事由拒絕向其承擔單據責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單據上的追索權。根據單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辦理單據保證手續時,應在單據上記載保證文句并由保證人簽章。G公司未在單據上記載任何內容,亦未簽章,其行為不構成單據保證,G公司不屬于單據債務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單據上的追索權。

  (5)G公司應當向F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盡管G公司不存在單據上的保證責任,但G公司與F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適用擔保法有關保證責任的規定。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E公司不履行債務時,G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3】(本小題18分)

  2007年10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天翼資本”擬對恒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恒信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天翼資本調查發現,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自然人股東甲、乙和法人股東A公司分別認繳的出資比例為15%、15%和70%;甲、乙以現金出資,A公司以現金200萬元和500平米辦公用房作價1200萬元出資;甲、乙一次性繳付了全部出資,A公司則于首期繳付了200萬元現金,辦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按照股東協議的約定,A公司應于2006年6月底之前繳付全部出資;谏鲜鍪聦,天翼資本認為,A公司的首次出資額未達認繳總出資額的20%,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且其實物出資義務尚未履行完畢。A公司遂應天翼資本要求,將辦公用房過戶給了恒信公司。

  甲的同學丙在獲悉天翼資本有意投資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簽訂有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由丙實際出資并享受投資收益,甲僅作為名義股東代行股權。丙據此要求甲返還恒信公司分紅,并請求恒信公司確認股東身份。天翼資本經調查確認,甲和丙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屬實,且不存在可能導致該協議無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但甲不同意確認丙的股東身份,只同意向丙返還出資本息,且拒絕返還分紅。對于丙的確認股東身份的請求,乙與A公司均表示反對,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絕。后經天翼資本協調,甲、丙于2007年11月達成和解,甲向丙返還300萬元出資款本息并給予高額補償,丙放棄其他請求并與甲解除股權代持協議。

  2007年12月,天翼資本入股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同時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恒信公司獲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2011年1月,恒信公司擬公開增發股票。證券公司調查發現,恒信公司從2008年至2010年分別實現可分配利潤1080萬元、1800萬元和3000萬元,并累計分配利潤1280萬元,其中現金分紅480萬元。證券公司認為恒信公司在利潤分配方面不符合增發條件,建議改換其他融資方式。恒信公司遂申請分期發行8000萬元公司債券,并獲證監會核準。恒信公司于2011年5月發行公司債券4000萬元,再于同年6月和7月各發行公司債券2000萬元。

  2011年7月初,恒信公司開始與B上市公司洽談收購事宜。恒信公司總經理秘書丁無意中聽到公司總經理與董事長討論此事,遂于7月4日買入B公司股票3萬股。7月6日,市場出現收購傳聞,B公司股價當日及次日連續漲停。B公司詢證相關股東后,于7月8日發布公告,稱該公司的股東C公司正與恒信公司就收購事宜進行談判。B公司股票隨即停牌。7月15日,恒信公司與C公司正式簽訂協議,收購后者所持B公司30%的股份,并發布相關公告,股票復牌。丁于7月18日悉數賣出此前買入的B公司股票,獲利豐厚。收購協議于2011年7月底履行完畢,恒信公司成為B公司的大股東。

  2012年8月,B公司發布公告稱,恒信公司從二級市場再增持B公司1、5%的股份。

  要求:

  (1)天翼資本認為A公司首次出資額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的觀點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2)天翼資本認為A公司的實物出資義務未履行完畢的觀點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甲是否有權拒絕丙關于返還恒信公司分紅的請求?并說明理由。

  (4)恒信公司是否有權拒絕丙關于確認股東身份的請求?并說明理由。

  (5)證券公司認為恒信公司在利潤分配方面不符合增發條件的意見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6)恒信公司分期發行公司債券的各期發行比例和時間間隔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7)B公司是否有義務于7月8日發布關于收購談判事項的公告?并說明理由。

  (8)秘書丁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9)恒信公司從二級市場增持B公司1.5%股份時,是否必須向其他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或向證監會申請豁免?并說明理由。

  【案例3參考答案】

  (1)天翼資本認為A公司首次出資額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的觀點不正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并不要求單個股東的首次出資均需達到該股東認繳出資總額的20%。恒信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800萬元,高于注冊資本的20%。

  (2)天翼資本認為A公司的實物出資義務未履行完畢的觀點成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不能認定為履行了出資義務。因此,在A公司將房屋過戶給恒信公司之前,其實物出資義務尚未履行完畢。

  (3)甲無權拒絕丙關于返還恒信公司分紅的請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關于出資的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該主張應當得到支持。因甲、丙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合法有效,且丙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故甲無權拒絕丙返還分紅的請求。

  (4)恒信公司有權拒絕丙關于確認其股東身份的請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若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確認股東身份,須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乙和A公司均予反對,丁的請求未能獲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故恒信公司有權拒絕丙關于確認股東身份的請求。

  (5)證券公司認為恒信公司在利潤分配方面不符合增發條件的意見正確。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其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得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恒信公司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為1960萬元,但最近3年的累計現金分紅僅480萬元,沒有達到30%的最低要求。(或答:恒信公司最近3年的累計現金分紅少于其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6)恒信公司各期債券發行的比例和時間間隔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期發行公司債券的,應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首期發行,首期發行數量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其各期發行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

  (7)B公司有義務在7月8日發出公告。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市場就重大事件出現傳聞,或者公司證券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公司收購屬重大事件,因此在市場出現收購傳聞且B公司股價異動的情況下,B公司有義務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8)丁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屬于內幕信息。丁作為恒信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知悉了該信息,屬內幕信息知情人,其在該信息公布前買入B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9)恒信公司無需向B公司的其他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也無需向證監會申請豁免。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其在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不必向證監會提出免于進行要約收購的申請,可直接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或答:恒信公司已經通過協議收購持有B公司30%的股份,收購完成已有1年,其在之后的12個月內增持B公司1.5%的股份可以直接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無需發出要約或者向證監會申請豁免。)

  【案例4】(本小題17分)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產公司(簡稱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簡稱乙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開發的景明寫字樓項目,工程價款5000萬元,工期14個月。工程將要竣工時,甲公司因資金短缺,無力繼續提供約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鑒于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資金500萬元購買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該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對于乙公司的墊資,雙方未作任何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萬元工程款,剩余2000萬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墊付的500萬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為投資其他房地產項目,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5億元,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該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全部償還,尚欠丙銀行借款本息2億元。

  2010年,乙公司開始涉足房地產開發業務,并于7月12日以2、3億元的價格,從丁房地產公司(簡稱丁公司)處受讓一塊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建設西山公寓住宅項目。乙公司在取得該塊土地使用權時,向丁公司支付了1、3億元土地轉讓金。根據雙方約定,剩余1億元轉讓金應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畢。同時,甲公司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億元土地轉讓金提供擔保,雙方亦辦理了抵押登記。

  西山公寓項目竣工后,因市場低迷而滯銷。為緩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從戊銀行處獲得一筆借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雙方約定,一旦乙公司連續3個月不能償還借款利息,戊銀行即可行使抵押權。

  2011年10月29日,吳某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將該房屋已設定抵押的事實告知吳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在申報破產債權時,乙公司就其2000萬元的工程余款和500萬元的墊資款、丙銀行就甲公司尚未償還的2億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億元土地轉讓金,均主張以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優先受償。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為2、7億元。

  鑒于乙公司停止償還借款利息已超過3個月,2012年3月20日,戊銀行行使對西山公寓的抵押權,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西山公寓。至此,吳某方知其所購商品房已被設定抵押,遂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購房款并賠償損失,此外,還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萬元工程余款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萬元墊資款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所欠丙銀行的2億元借款本息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4)由甲公司擔保的乙公司所欠丁公司1億元土地轉讓金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5)吳某是否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6)吳某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房款并賠償損失?并說明理由。

  (7)吳某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案例4參考答案】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萬元工程余款不能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先受償(或答: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萬元工程余款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建筑工程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優先受償。但是,該優先受償權須在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約定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乙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時,距竣工之日已超過1年,故不再享有優先權。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萬元墊資款不能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先受償(或答: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萬元工程墊資款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承包人的工程墊資,若當事人沒有約定,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可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優先受償。但乙公司主張權利時,距竣工之日已超過1年,故不再享有優先權。

  (3)甲公司所欠丙銀行的2億元借款本息能夠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先受償。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有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物的拍賣所得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人受償。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同一物上并存數個抵押權的,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于登記在后的抵押權得到清償。丙銀行的抵押權順位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權,故應從拍賣款中優先得到全部2億元的清償。

  (4)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億元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不能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先受償,只能部分優先受償。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有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物的拍賣所得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人受償。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丁公司的抵押權順位低于丙銀行(或答:丙銀行的優先受償權順位在前),故應在丙銀行的債權得到滿足后,就剩余拍賣款優先受償。拍賣款為2、7億元,全額償還丙銀行的2億元后,剩下7000萬元用于優先清償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5)吳某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若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6)吳某有權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房款并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并有權要求造成損失一方賠償損失。乙公司恢復原狀的方式即是返還購房款。

  (7)吳某有權要求乙公司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若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吳某已支付全部房款,故可要求乙公司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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