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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最新版

時間:2024-04-12 17:44:55 佩瑩 注冊建筑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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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最新版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適用于多層民用建筑和部分工業建筑,常簡稱“低規”。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則適用于高層民用建筑,常簡稱“高規”。下面小編帶大家來看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最新版。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最新版 1

  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建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術語

  平面布局

  一般規定

  4.1.1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層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注: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與高層建筑貼鄰布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內,并應采用防火墻與高層建筑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

  規定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層建筑中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1.2.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檻墻;

  4.1.2.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的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門窗;

  4.1.2.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00m3,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1.2.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隔開;

  4.1.2.6 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4.1.2.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4.1.2.8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除鹵代烷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2.9 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采用燃氣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高層建筑和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的閃點不應小于55℃;

  4.1.3.2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1.3.3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0h的需要量,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4.1.3.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4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1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400㎡。

  4.1.5.2 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4.1.5.3 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4 幕布和窗簾應采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4.1.5A 高層建筑內的歌舞廳、卡拉0K廳(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墻設置,不應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其最大容納人數按錄像廳、放映廳為1.0人/㎡,其它場所為0.5人/㎡計算,面積按廳室建筑面積計算;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4.1.5A.1 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4.1.5A.2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4.1.5A.3 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小于50㎡,可設置一個出口;4.1.5A.4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1.5A.5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4.1.5B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4.1.5B.1 營業廳不宜設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4.1.5B.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4.1.5B.3 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1.5B.4 當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4.1.5B.5 應設防煙、排煙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4.1.6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二、三層,并應設置單獨出入口。

  4.1.7 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于5.00m、進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

  4.1.8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汽車停車庫,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

  4.1.9 高層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

  4.1.10 高層建筑使用丙類液體作燃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0.1 液體儲罐總儲量不應超過15m3,當直埋于高層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圍內的建筑物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1.10.2 廠房中的中間儲罐的容積不應大于1.00m3,并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1.11 當高層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設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1.1 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超過1.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可與裙房貼鄰建造。

  4.1.11.2 總儲量超過1.00m3、而不超過3.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應獨立建造,且與高層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4.1.11.3 在總進氣管道、總出氣管道上應設有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4.1.11.4 應設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4.1.11.5 電氣設計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1.6 其它要求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2設置在建筑物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4.1.12.1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4.1.12.2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4.1.12.3燃料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防火間距

  4.2.1 高層建筑之間及高層建筑與其它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

  4.2.2 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2.3 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層建筑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易燃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5的規定。

  4.2.6 高層醫院等的液氧儲罐總容量不超過3.00m3時,儲罐間可一面貼鄰所屬高層建筑外墻建造,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層建筑與廠(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

  4.2.8 高層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消防車道

  4.3.1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高層建筑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距離不宜超過80m。

  4.3.2 高層建筑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4.3.3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

  4.3.4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4.00m。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筑外墻宜大于5.00m,消防車道上空4.00m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

  4.3.5 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消防車輛的壓力。

  4.3.6 穿過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0m。

  4.3.7 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耐火等級

  3.0.1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并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

  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3.0.3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表3.0.2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

  3.0.4 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高層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0.5 二級耐火等級的高層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的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燒體。

  3.0.6 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筑的裙房,當屋頂不上人時,屋頂的承重構件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燒體。

  3.0.7 高層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梁、樓板和墻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范第3.0.2條的規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0.8.1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外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燒材料。

  3.0.8.2無窗檻墻或窗檻墻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

  3.0.8.3建筑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構造

  防火和防煙

  5.1.1 高層建筑內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表5.1.1的規定。

  5.1.2 高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2000㎡。

  5.1.3 當高層建筑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5.1.5 高層建筑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5.1 房間與中庭回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5.1.5.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

  5.1.5.3 中庭每層回廊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1.5.4 中庭每層回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1.6 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6.00m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火墻和樓板

  5.2.1 防火墻不宜設在U、L形等高層建筑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不限。

  5.2.2 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當水平間距小于2.00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5.2.3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5.2.4 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空隙填塞密實。

  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5.2.5 管道穿過隔墻、樓板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填塞密實。

  5.2.6 高層建筑內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

  5.2.7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

  5.2.8 地下室內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電梯和管道

  5.3.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它洞口。電梯門不應采用柵欄門。

  5.3.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5.3.3 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

  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墻設置,不應設在樓梯間內。垃圾道的排氣口應直接開向室外。垃圾斗宜設在垃圾道前室內,該前室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垃圾斗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能自行關閉。

  門窗安全

  5.4.1 防火門、防火窗應劃分為甲、乙、丙三級,其耐火極限:甲級應為1.20h;乙級應為0.90h;丙級應為0.60h。

  5.4.2 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在關閉后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用于疏散的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雙扇和多扇防火門,還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常開的防火門,當發生火災時,應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

  5.4.3 設在變形縫處附近的防火門,應設在樓層數較多的一側,且門開啟后不應跨越變形縫。

  5.4.4 在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的場所,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當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當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0h。

  5.4.5 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屋頂安全問題

  5.5.1 屋頂采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其吊頂、望板、保溫材料等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屋頂金屬承重構件應采用外包敷不燃燒材料或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0.2條規定的耐火極限,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5.2 高層建筑的中庭屋頂承重構件采用金屬結構時,應采取外包敷不燃燒材料、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5.3 變形縫構造基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在變形縫內。當其穿過變形縫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燒材料套管,并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套管空隙填塞密實。

  安全疏散

  一般規定

  6.1.1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墻,戶門為甲級防火門,超過十八層,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十八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通過陽臺或凹廊連通(屋頂可以不連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部分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墻,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墻寬度、窗檻墻高度大于1.2m且為不燃燒體墻的單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有防火門連通時,且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表6.1.1規定的公共建筑。

  6.1.2塔式高層建筑,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1.2.1 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6.1.2.2 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墻分隔。

  6.1.2.3 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6.1.3 高層居住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6.1.3A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6.1.4 高層公共建筑的大空間設計,必須符合雙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規定。

  6.1.5 高層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6.1.6 躍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計算。

  6.1.7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60㎡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75㎡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0m。

  6.1.9 高層建筑內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高層建筑首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凈寬不應小于表6.1.9的規定。

  6.1.10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但最小凈寬不應小于0.90m。單面布置房間的住宅,其走道出垛處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0.90m。

  6.1.11 高層建筑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1.1廳內的疏散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80m計算,且不宜小于1.00m;邊走道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0.80m。

  6.1.11.2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65m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80m計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均不應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踏步,且門必須向外開,并不應設置門檻。

  6.1.11.4 廳內座位的布置,橫走道之間的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每排座位不宜超過22個;當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時,每排座位可為44個;只一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應減半。

  6.1.11.5廳內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6.1.11.6廳的疏散門,應采用推閂式外開門。

  6.1.12 高層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2.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間面積不超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6.1.12.3 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

  6.1.13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3.1 避難層的設置,自高層建筑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6.1.13.2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6.1.13.3 避難層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計算。

  6.1.13.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6.1.13.6 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并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6.1.13.7 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6.1.13.8 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00h,照度不應低于1.00。

  6.1.14 建筑高度超過1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的公共建筑,宜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4.1 設在屋頂平臺上的停機坪,距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應少于兩個,每個出口寬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6.1.14.4 停機坪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并應設置應急照明。

  6.1.15 除設有排煙設施和應急照明者外,高層建筑內的走道長度超過20m時,應設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設施。

  6.1.16高層建筑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采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人員密集場所防止外部人員隨意進入的疏散用門,應設置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開啟的裝置,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樓梯間和樓梯

  6.2.1 一類建筑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 樓梯間入口處應設前室、陽臺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0㎡,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0㎡。

  6.2.1.3 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2 裙房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建筑應設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2.1 樓梯間應靠外墻,并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6.2.2.2 樓梯間應設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個啟。

  6.2.2.3 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6.2.3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其疏散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1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墻,并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6.2.3.2 十二層及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

  6.2.3.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4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5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6.2.5.1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墻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范第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6.2.5.2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內的煤氣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當必須局部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穿鋼套管保護,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2.6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規范第6.1.1條第6.1.1.1款的規定以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層建筑,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于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6.2.9 每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6.2.9的規定。

  6.2.10 室外樓梯可作為輔助的防煙樓梯,其最小凈寬不應小于0.90m。當傾斜角度不大于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時,室外樓梯寬度可計入疏散樓梯總寬度內。

  室外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臺,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在樓梯周圍2.00m內的墻面上,除設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疏散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內袋形走道盡端的陽臺、凹廊,宜設上下層連通的輔助疏散設施。

  消防電梯

  6.3.1 下列高層建筑應設消防電梯:

  6.3.1.1 一類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過32m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筑。

  6.3.2 高層建筑消防電梯的設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3.2.1 當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0㎡時,應設1臺。

  6.3.2.2 當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時,應設2臺。

  6.3.2.3 當大于4500㎡時,應設3臺。

  6.3.2.4 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

  6.3.3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3.3.1 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6.3.3.2 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0㎡;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0㎡。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0㎡;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0㎡。

  6.3.3.3 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6.3.3.5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6.3.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隔開,當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6.3.3.7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6.3.3.8 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6.3.3.9 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并應在首層設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3.3.11 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

  滅火

  一般規定

  7.1.1 高層建筑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

  7.1.2 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7.1.3 室內消防給水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當室內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其水壓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滅火設施的要求。

  室外低壓給水管道的水壓,當生活、生產和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應小于0.10MPa(從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產用水量應按最大小時流量計算,消防用水量應按最大秒流量計算。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層建筑的消防用水總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高層建筑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水幕、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

  7.2.2 高層建筑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不應小于表7.2.2的規定。

  7.2.3 高層建筑室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7.2.4 高級旅館、重要的辦公樓、一類建筑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等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其它高層建筑,應設消防卷盤,其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其進水管不宜少于兩條,并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道引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高層建筑應設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二類居住建筑除外)。

  7.3.3 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一類建筑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級旅館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00h計算,其它高層建筑可按2.00h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

  消防水池的總容量超過500m3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高層建筑的外墻距離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7.3.5 同一時間內只考慮一次火災的高層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層建筑計算。高位消防水箱應滿足7.4.7條的相關規定,且應設置在高層建筑群內最高的一幢高層建筑的屋頂最高處。

  7.3.6 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本規范第7.2.2條規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用水量應為10~15L/s。

  室外消火栓應沿高層建筑均勻布置,消火栓距高層建筑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邊的距離不宜大于2.00m。在該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室外消火栓的數量。

  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時,應有明顯標志。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生活、生產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室內消防給水環狀管網的進水管和區域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不應少于兩根,當其中一根發生故障時,其余的進水管或引入管應能保證消防用水量和水壓的要求。

  7.4.2消防豎管的布置,應保證同層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達到被保護范圍內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豎管的直徑應按通過的流量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m。

  以下情況,當設兩根消防豎管有困難時,可設一根豎管,但必須采用雙閥雙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

  2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的塔式住宅。

  7.4.3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分開設置,有困難時,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報警閥前(沿水流方向)必須分開設置。

  7.4.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停用的豎管不超過一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兩根。

  裙房內消防給水管道的閥門布置可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

  7.4.5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水泵接合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L/s計算。

  7.4.5.2 消防給水為豎向分區供水時,在消防車供水壓力范圍內的分區,應分別設置水泵接合器。

  7.4.5.3 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宜為15~40m。

  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時,應有明顯標志。

  7.4.6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高層建筑和裙房的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4.6.1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梯附近等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消火栓的間距應保證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7.4.6.2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應通過水力計算確定,且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0m;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3m。

  7.4.6.3 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且高層建筑不應大于30m,裙房不應大于50m。

  7.4.6.4 消火栓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不應大于1.00MPa,當大于1.00MPa時,應采取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壓力大于0.50MPa時,應采取減壓措施。

  7.4.6.6 消火栓應采用同一型號規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徑應為65mm,水帶長度不應超過25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于19mm。

  7.4.6.7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設有保護按鈕的設施。

  7.4.6.8消防電梯間前室應設消火栓。

  7.4.6.9 高層建筑的屋頂應設一個裝有壓力顯示裝置的檢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區可設在頂層出口處或水箱間內。

  7.4.7 采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當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8m3;二類公共建筑和一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12m3;二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07MPa;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MPa。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

  7.4.7.3 并聯給水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7.4.7.5 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

  7.4.8 設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給水系統,其增壓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7.4.8.1 增壓水泵的出水量,對消火栓給水系統不應大于5L/s;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應大于1L/s。

  7.4.8.2 氣壓水罐的調節水容量宜為450L。

  7.4.9 消防卷盤的間距應保證有一股水流能到達室內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盤的安裝高度應便于取用。

  注:消防卷盤的栓口直徑宜為25mm;配備的膠帶內徑不小于19mm;消防卷盤噴嘴口徑不小于6.00mm。

  消防體系

  7.5.1 獨立設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在高層建筑內設置消防水泵房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甲級防火門。

  7.5.2 當消防水泵房設在首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室外。當設在地下室或其它樓層時,其出口應直通安全出口。

  7.5.3 消防給水系統應設置備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

  7.5.4 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應設不少于兩條的供水管與環狀管網連接。

  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應設閥門。供水管上應裝設試驗和檢查用壓力表和65mm的放水閥門。

  7.5.5 當市政給水環形干管允許直接吸水時,消防水泵應直接從室外給水管網吸水。直接吸水時,水泵揚程計算應考慮室外給水管網的最低水壓,并以室外給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水泵的工作情況。

  7.5.6 高層建筑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超壓措施。

  應急設備

  7.6.1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00㎡的衛生間、不設集中空調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2 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00㎡的衛生間、普通住宅、設集中空調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3二類高層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3.1公共活動用房;7.6.3.2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7.6.3.3自動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庫房。

  7.6.4高層建筑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空調機房、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以及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間等,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5 超過800個座位的劇院、禮堂的舞臺口宜設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層建筑內的下列房間應設置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7.6.6.1 燃油、燃氣的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宜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6.2 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宜設水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

  7.6.7 高層建筑的下列房間,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7.6.7.1 主機房建筑面積不小于140㎡的電子計算機房中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7.6.7.2 省級或超過100萬人口的城市,其廣播電視發射塔樓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7.6.7.3 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的長途通訊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7.6.7.4 二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7.6.7.5 中央及省級治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7.6.7.1條中指定的房間內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8 高層建筑的下列房間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但不得采用鹵代烷1211、1301滅火系統:7.6.8.1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的特藏庫;7.6.8.2 中央和省級檔案館中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7.6.8.3 大、中型博物館中的珍品庫房;7.6.8.4 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7.6.8.5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面積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庫房。

  7.6.9 高層建筑的滅火器配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8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排煙設施

  8.1.1 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8.1.2 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8.1.3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8.1.3.1 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8.1.3.2 面積超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8.1.3.3 高層建筑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

  8.1.5 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8.1.5.1 采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于20m/s。

  8.1.5.2 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s。

  8.1.5.3 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自然排煙

  8.2.1 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8.2.2.1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2.00㎡,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0㎡。

  8.2.2.2 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2.00㎡。

  8.2.2.3 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道面積的2%。

  8.2.2.4 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

  8.2.2.5 凈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中庭地面積的5%。

  8.2.3 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開的陽臺、凹廊或前室內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自然排煙時,該樓梯間可不設防煙設施。

  8.2.4 排煙窗宜設置在上方,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

  機械防煙

  8.3.1 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

  8.3.1.1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8.3.1.3 封閉避難層(間)。

  8.3.2 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間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由計算確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規定確定。當計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時,應按兩者中較大值確定。

  8.3.3 層數超過三十二層的高層建筑,其送風系統及送風量應分段設計。

  8.3.4 剪刀樓梯間可合用一個風道,其風量應按二個樓梯間風量計算,送風口應分別設置。

  8.3.5 封閉避難層(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凈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計算。

  8.3.6 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宜分別獨立設置送風系統,當必須共用一個系統時,應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8.3.7 機械加壓送風機的全壓,除計算最不利環管道壓頭損失外,尚應有余壓。其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煙樓梯間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封閉避難層(間)為25Pa至30Pa。

  8.3.8 樓梯間宜每隔二至三層設一個加壓送風口;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一個。

  8.3.9 機械加壓送風機可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風機位置應根據供電條件、風量分配均衡、新風入口不受火、煙威脅等因素確定。

  機械排煙

  8.4.1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4.1.1 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

  8.4.1.2 面積超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8.4.1.3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最新版 2

  1、總則

  1.0.1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單層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廠房;

  6)倉庫;

  7)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可燃材料堆場;

  10)城市交通隧道。

  注:

  1、建筑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2、建筑層數的計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筑層數內。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于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1.0.3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4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民用建筑

  2.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

  2.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1的規定。

  2.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6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7.4.4建筑物中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7.4.5室外樓梯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

  1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

  2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樓梯段和平臺均應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室外開啟;

  5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7.4.6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9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生產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可采用敞開樓梯,或采用凈寬度不小于0.9m、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屬梯兼作疏散梯。

  7.4.7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全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全文)。當必須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c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cm。

  7.4.8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兩梯段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cm。

  7.4.9高度大于10.0m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應,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于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

  7.4.10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7.4.3條的規定,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注: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

  2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經過長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隔開;當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在首層的消防電梯井外壁上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且其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5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6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7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8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7.4.11建筑中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不應設置卷簾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甲級常開防火門。

  7.4.12建筑中的疏散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除甲、乙類生產房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民用建筑及廠房的疏散用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

  3倉庫的疏散用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首層靠墻的外側可設推拉門或卷簾門,但甲、乙類倉庫不應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4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居住建筑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

  8.3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1除符合本規范第8.3.4條規定外,下列建筑應設置DN65的室內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廠房(倉庫);

  2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樓、展覽建筑、商店、旅館建筑、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建筑等;

  3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

  4超過5層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超過7層的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當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全文)建筑師。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于DN65。

  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層、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小于等于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筑體積小于等于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糧食倉庫、金庫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3.2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

  8.3.3設有室內消火栓的人員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規范第8.3.1條規定規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8.3.4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4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1建筑物內同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上述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當上述多種消防系統需要同時開啟時,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可減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水槍充實水柱長度和同時使用水槍數量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表8.4.1的規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全文)重要性

  《建筑設計消防規范》(GB50016-2014)的制定,是我國對于國內外與之相關的規范標準進行總結,根據建筑行業的有關需求有針對性的采取的方針,結合實際而幾次修改,為我國在建筑行業上對于火災災害進行有效的預防產生了比較大的有利影響。《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經過修改之后,更加科學合理,在建筑工程中對于相關的消防設計更加完善,使建筑更加安全可靠,同時在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能夠起到更好的指導作用,使監督工作能夠更加有效。

  1.建筑物火災危險性分類

  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工作里,對受檢查的建筑物進行火災危險性的分類是相當重要的基礎工作,在對建筑放火進行監督和檢查的工作中需要對于危險性的化學品進行準確的評定。在《建規》中,考慮到很多化學品具有危險性,因此將對有關的生產和儲存的建筑進行等級劃分,從甲級到戊級共有五級,有數千種帶有危險性的化學品受到評定和劃分。在對建筑物進行火災危險性的判斷時,可以根據此規范進行對比,應當通過檢查使工程能夠符合國家制定的規范。按照在《建規》中顯示的內容,在社會中屬于重要用途的公共性質的建筑,像是治病救人的醫院和負責后代教育的學校等,以及民用性質的建筑物都屬于是一類建筑防火。那么如何評判建筑物具有多大的火災危險性并且怎樣以此進行分級用來區別和管理,主要是看如果建筑物發生火災會造成多大的損害,發生火災的難易程度,以及火災形勢擴大能力等,具有多樓層的民用性質的建筑物在規定中按照居住用途和公共用途分成兩種,相對高樓層的民用性質的建筑物在規定中有一類和二類的區別。從事生產的廠房可以根據此分成五種類別,其中甲類表示最容易發生火災以及火災發生的損害最大,戊類在各級別中屬于對于火災來講相對最安全可靠的級別。《建規》里面所表示的級別劃分,是按照在廠房中使用或者生產的材料和成品所具有的物理化學性質,閃電和爆炸下限兩個屬性的數值可以比較有效的評定化學品的危險性。對于液體來說,如果閃點比28℃還要低的話,那么在正常環境就會很容易閃燃而造成火災,對于氣體來說,如果爆炸下限比18%還要小的話,那么在廠房中使用就會很危險,另外一些化學物質在常溫環境中(意味著被使用的工作環境)可以遇水形成可能會爆炸的物質,涉及到這些因素的建筑物就屬于甲類,在常溫環境里,非燃燒性物質不會造成或者擴大火災,所以只是使用這種物質的建筑物就屬于為戊類。

  2.安全疏散與防排煙的要求

  在對建筑進行安全疏散以及防排煙方面的檢查中應當把《建規》作為可靠依據,結合實際情況,確保檢查結果可靠。《建規》的內容里,如果在樓梯間的前室具有自然排煙,那么樓梯間沒有排煙設置是可以的。但是根據相關的規定,對此按照建筑高度不同有所差別。防排煙的規定于建筑的高度有關系,五十米是一個限度。在實際情況中考慮建筑的防排煙效果就可以明白,自然排煙的效果會因為外界環境的變化而受到相當大程度的影響,如果建筑物的樓層高度相對而言要比較高一些,由于室外的風所形成的風壓大小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內外的空氣流動效果會發生變化,那么其自然排煙所預期能夠達到的效果就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這樣一來就有應當在樓梯間使用必要的防排煙設計。在對建筑的排煙能力進行檢查的時候,依照相關規定,除開窗面積需要嚴格符合要求外,窗戶型式必須設計為能夠開啟的外窗,考慮到相鄰建筑物防火間距的問題,應選擇甲級防火窗。在對建筑物進行安全疏散的消防檢查中,對于公共場所,應當先計算需要疏散的人數,如果該建筑物不是有確定座位數的,可以使用面積相乘與相對應的換算系數,或者考慮在室內每人在相應活動的時候所需要占有的面積,疏散寬度在規范里有條文可以作為檢查時的依據,在進行計算的時候需要考慮到有一些建筑的功能比較重要和常用,建筑中的人數相對比較多比如學校和大商店,這時要參考耐火等級。有一些區域和建筑通常其中會有比較密集的人群,比如電影院或者劇院,耐火等級被評定為一二級的,同時設置的座位數少于兩千五百個的建筑物,它的門和走道數值取為0.65,樓梯安全疏散距離數值取為0.75,在觀眾廳設置的座位數如果達到了五千至一萬個,并且耐火等級評定為為一二級,樓梯疏散距離數值取為0.43。樓層數相對比較多的高層并且是公共性質的建筑,安全疏散距離依照每100人增加1.00m計算。建筑物設置的安全疏散口應當多于兩個,從醫院的病房房門到近處的安全出口相差的距離不能夠超過24米,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應當不超過5米。針對安全疏散的檢查工作中,在豎方向上要求樓梯間能夠上下直通,在首層樓梯的地方需要有能夠直通室外的出口,在地下室需要有防火分隔的措施。一類建筑物以及高于32米的二類公共建筑在每層如果面積不足1500平方米的可以設置一臺消防電梯,超過1500平方米的應當有兩臺,消防電梯的載重量應當超過800千克。

  3.消防給水設施要求

  《建規》的內容表示,如果選擇天然水源作為所使用的消防用水的水源,那么為了保證在需要用水的時候能夠及時供應上,保證率需要超過97%,在選擇消防水源的時候應當按照實際所具備的條件進行考慮,如果建筑確實具備合適的條件,那么建筑自然可以選擇應用天然水源在消防滅火時來提供用水。消防栓是一種很有作用的消防設施,為了避免火災的發生以及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失,如果在建筑內設置該設施,那么在各個樓層應當都進行設置,事情能夠有效發揮其所具備的作用,消防栓在進行設置的時候應該將其設置在公共性質的區域,比如設置在走廊處或者是樓內大廳處等,應當有比較顯眼的標識方便需要的時候能夠快速找到,同時其附近不應有其它類型的東西避免變成障礙,妨礙使用。充實水柱在噴射的時候應該能夠達到室內的所有位置,確保覆蓋能力,消防栓靜水壓力應超過800kPa,在同一個建筑物中要求使用的消防栓、水龍帶是同一種。針對一類高層建筑物,在安裝水箱的時候可以在其中增設氣壓罐以及穩壓泵等,對于一類住宅以及二類公共建筑按照要求在最高處的消火栓應使靜水壓力低過70kpa,消防泵應該設置有獨立的吸水管,備用泵應該具有不小于主泵的性能。低層建筑物充實水柱小于70kPa,針對甲、乙類廠房和高于6層的常用民宅按照要求應當小于100kPa,高層建筑物要求小于130kPa。針對具有嚴重危險性的生產建筑和儲存建筑物,消防用水量應當大于50L/s,設計的噴水強度超過10.0L/m2min,作用的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噴頭作用壓力超過9.8×104Pa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最新版 3

  本規范此次局部修訂工作是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xx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xx]8號),由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訂工作,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標準編寫規定及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的原則,修訂完善了兒童活動場所、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等涉及的基本防火技術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了兒童活動場所的范圍,加強了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2.調整了疏散門的凈寬度要求。

  3.明確擴大封閉樓梯間和擴大前室在首層的安全疏散距離。

  4.增加了有關高層木結構建筑的防火技術要求。

  5.明確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加強性防火要求。

  此次局部修訂共64條,分別為:

  第3章:3.1.3、3.3.1、3.3.2、3.5.2、3.7.2、3.7.5(6條)

  第5章:5.1.2A、5.1.8A、5.2.3、5.3.1、5.3.6、5.4.3、5.4.4、5.4.11、5.4.12、5.4.13、5.4.17、5.5.12A、5.5.14A、5.5.15、5.5.17、5.5.18、5.5.23、5.5.30、5.5.31(19條)

  第6章:6.2.5A、6.2.9A、6.4.2、6.4.3、6.4.5、6.4.11A、6.7.4、6.7.7A(8條)

  第7章:7.1.8A、7.2.1A、7.2.5A、7.4.1(4條)

  第8章:8.1.2A、8.2.4、8.3.3A、8.4.1、8.4.2、8.4.2A、8.5.4A(7條)

  第9章:9.3.6、9.3.15(2條)

  第10章:10.1.1A、10.1.10、10.1.10A、10.1.10B、10.2.7、10.3.1、10.3.2A(7條)

  第11章:11.0.1、11.0.2、11.0.3、11.0.4、11.0.7、11.0.10、11.0.12、11.0.12A、11.0.13、11.0.14(10條)

  第12章:12.1.10(1條)

  部分章節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一般規定

  8.1.2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分別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及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應大于200m。

  【條文說明】

  美國消防協會《消防豎管和軟管系統標準》NFPA14第9.1.5條規定,消防給水系統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安裝標準》NFPA13第24.1.1條和第24.1.2條規定,每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均至少設置1個自動供水水源,且應提供火災延續時間內系統所需的流量和壓力,該自動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層建筑采用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滿足高層建筑在任何時候的消防給水流量和壓力,在發生火災時無需啟動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給水系統的可靠性,該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廣州電視塔、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等項目中廣泛應用。本條總結工程實踐經驗,要求同時設置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積均要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進一步保障了火災發生時的供水能力。

  超高層建筑采用減壓水箱分區供水時,如果減壓水箱之間的間距大于200m,則其產生的靜壓大于2.0MPa,閥后壓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隊員展開滅火作業,因此要求減壓水箱之間或者屋頂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大于200m。

  8.2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0m。

  【條文說明】

  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是控制建筑物內固體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備和使用方便,適用于非專業人員使用。本條結合建筑的規模和使用功能,確定了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的范圍,以方便建筑內的人員撲滅初起火時使用。

  輕便消防水龍為在自來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專用消防接口、水帶及水槍組成的一種小型簡便的噴水滅火設備,有關要求見公共安全標準《輕便消防水龍》GA180。

  8.3.3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電梯機房、電纜豎井內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廚房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旨在防止火災沿豎向井道擴大蔓延。自動滅火設施可以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也可以利用自身熱敏元件啟動。廚房火災主要發生于烹飪部位的灶臺、排油煙罩及附近排油煙管,在這些部位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能有效減小此類火災危害。

  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丙類廠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丙、丁類生產場所;

  2除糧食倉庫外,每座總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卷煙倉庫,高層或高架丁類倉庫,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類倉庫;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1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覽廳、觀眾廳等公共活動場所;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1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博物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電影院或乙等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療養院的病房樓,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1000m2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1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旅館建筑;

  9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火警信息,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滅火的作用,應用廣泛。本條規定的設置范圍,主要為同一時間停留人數較多,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員傷亡需及時疏散的場所或建筑;可燃物較多,火災蔓延迅速,撲救困難的場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時發現火災且性質重要的場所或建筑。該規定是對國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實踐經驗的總結,并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本條所規定的場所,如未明確具體部位的,除個別火災危險性小的部位,如衛生間、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該建筑內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火災危險性的達到相應建筑規模的地上丙類及地下丙、丁類廠房,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要考慮了該類建筑面積大、同一時間內人員密度較大、可燃物多,對于地下場所還存在疏散及消防救援條件差等因素。

  3商店和展覽建筑中的營業、展覽廳和娛樂場所等場所,為人員較密集、可燃物較多、容易發生火災,需要早報警、早疏散、早撲救的場所。

  4重要的檔案館,主要指國家現行標準《檔案館設計規范》JGJ25規定的國家檔案館。其他專業檔案館,可視具體情況比照本規定確定。

  5對于地市級以下的電力、交通和防災調度指揮、廣播電視、電信和郵政建筑,可視建筑的規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體情況確定。

  6劇場和電影院的級別,按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57和《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58確定。

  7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療養院的病房樓,考慮到其人員行為能力受限,均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本款規定的可燃物,不包括敷設在悶頂或吊頂內采取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的燃燒性能為B1級及以下的電線電纜。

  10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的規定,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為主要用于電子信息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的建筑空間,包括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存儲機房等功能區域。

  13建筑中有需要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主要有:機械排煙系統、機械防煙系統、水幕系統、雨淋系統、預作用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等。

  為使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人員能及時獲知火災信息,及早探測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動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設置相應的'火災報警和警報裝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筑面積小于500m2時,也可以采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煙感探測器適用于受條件限制難以按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如規模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獨立式煙感探測器可通過電池或者生活用電直接供電,安裝使用方便,能夠探測火災時產生的煙霧,及時發出報警,可以實現獨立探測、獨立報警。本條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現行《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規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住宅底部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

  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戶能夠盡早知曉火災發生情況,及時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的原則,本條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作出了具體規定。考慮到商業服務網點的火災危險性,當多個商業服務網點的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m2,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2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的消防聯動控制總線應采用環形結構;

  2旅館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房間內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3疏散樓梯間內每層應設置1部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每2層應設置一個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4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停靠層的前室內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視頻監控系統的供電回路應符合消防供電的要求;

  5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的首層。

  【條文說明】

  根據國內外多年的研究,當察覺到火災報警信號或聞到煙味,人們往往忽視這些初始的信號或將時間花在調查初始信息和形勢的嚴重性,從而延誤了可以更安全進行疏散的寶貴時間。高層建筑人員疏散所需時間長,特別是對于客房等場所,如能及早發出火災聲警報信號,將有利于縮短人員疏散反應時間。本條規定參考了美國消防協會標準《國家火災報警規范》NFPA72-2016的規定。

  在樓梯間內設置消防電話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員安全可靠地進行聯系和溝通;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間更好地穩定人員情緒,指導人員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過程中及時向救援人員通報情況和發出指令。

  為及時了解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停靠層的前室等部位人員的實時情況,增加了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要求。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8.5.4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水平穿越防火分區或避難區的防煙或排煙管道、未設置在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排煙管道、與排煙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補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排煙管道嚴禁穿越或設置在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內。

  【條文說明】

  本條旨在防止防煙和排煙管道在火災時受到高溫破壞,同時保證加壓送風系統和排煙系統能夠正常發揮作用。超高層建筑人員疏散時間較長,保證防排煙系統的連續有效性至關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煙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的要求。

  9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3通風和空氣調節

  9.3.6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置應與其他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并宜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條文說明】

  根據火災爆炸案例,有爆炸危險粉塵的排風機、除塵器采取分區、分組布置是必要的。一個系統對應一種粉塵,便于粉塵回收;不同性質的粉塵在一個系統中,有引起化學反應的可能。如硫磺與過氧化鉛、氯酸鹽混合物能發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劑自燃點會降低到100℃。因此,本條強調在布置除塵器和排風機時,要盡量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9.3.15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有高溫、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條文說明】

  加濕器的加濕材料常為可燃材料,這給類似設備留下了一定火災隱患。因此,風管和設備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應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允許有條件地采用難燃材料。

  為防止通風機已停而電加熱器繼續加熱引起過熱而著火,電加熱器的開關與風機的開關應進行聯鎖,風機停止運轉,電加熱器的電源亦應自動切斷。同時,電加熱器前后各800mm的風管采用不燃材料進行絕熱,穿過有火源及容易著火的房間的風管和絕熱材料也應采用不燃材料。

  目前,不燃絕熱材料、消聲材料有超細玻璃棉、玻璃纖維、巖棉、礦渣棉等。難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10電氣

  10.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1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用電應按特級負荷供電。

  應急電源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柴油發電機組的消防供電回路應引至專用母線段,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h。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主要為提高消防用電的可靠性,連續供電時間根據超高層建筑消火栓系統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確定。

  超高層建筑屬于特別重要場所,需要增加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消防用電的應急電源,并采用專用的母線段,以確保市政電網故障導致停電事故時,仍具有獨立的電源供電。

  10.1.10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燃燒性能為A級的耐火電線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2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3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燃燒性能為A級的耐火電線電纜;

  4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的規定。

  【條文說明】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是否安全,直接關系到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時能否正常運行,因此,本條對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工程中,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兩種方式。對于明敷方式,由于線路暴露在外,火災時容易受火焰或高溫的作用而損毀,因此,規范要求線路明敷時要穿金屬導管或金屬線槽并采取保護措施。保護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對于阻燃或耐火電纜,由于其具有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阻燃電纜”和“耐火電纜”為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阻燃及耐火電纜: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GA306.1~2的電纜。

  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由銅芯、礦物質絕緣材料、銅等金屬護套組成,除具有良好的導電性能、機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還具有良好的不燃性,這種電纜在火災條件下不僅能夠保證火災延續時間內的消防供電,還不會延燃、不產生煙霧,故規范允許這類電纜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設時,配電線路穿金屬導管并敷設在保護層厚度達到30mm以上的結構內,是考慮到這種敷設方式比較安全、經濟,且試驗表明,這種敷設能保證線路在火災中繼續供電,故規范對暗敷時的厚度作出相關規定。

  燃燒性能為A級的耐火電線電纜可直接明敷,有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見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的規定。

  10.1.10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供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其他消防供配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的規定;

  2消防用電應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其供配電干線應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內;

  3避難層的消防用電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且不應與非避難樓層(區)共用配電干線。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供配電可靠性。消防供配電線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關系到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時能否正常運行。

  (1)本條中的“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是指消防電梯或輔助疏散電梯末端配電裝置之前為電梯供電用的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耐火性能試驗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驗第21部分:試驗步驟和要求—額定電壓0.6/1.0kV及以下電纜》(GB/T19216.21),但試驗時的火焰溫度不應低于950℃。

  (2)消防用電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且供配電干線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內,是提高消防用電供電可靠性的一項重要措施。

  (3)避難層作為重要的疏散設施應具有更高的供電保護要求,其消防用電設備要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10.1.10B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非消防用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條文說明】

  電氣線路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筑火災的主要原因。本條規定旨在通過提高非消防用電線路的燃燒性能,降低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等級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確定,B1級即為阻燃1級電線電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10.2.7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公共娛樂場所;

  2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有條件時需要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范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為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其他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工業與民用建筑預防火災的能力,要求此類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電氣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筑火災的主要原因。電氣火災隱患形成和存留時間長,且不易發現,一旦引發火災往往造成很大損失。根據有關統計資料,我國的電氣火災大部分是由電氣線路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類型較多,本條規定主要指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一般由電流互感器、漏電探測器、漏電報警器組成。該系統能監控電氣線路的故障和異常狀態,發現電氣火災隱患,及時報警以消除這些隱患。由于我國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統,在設置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在接地型式為TN-C的系統中,就要將其改造為TN-C-S、TN-S或局部TT系統后,才可以安裝使用報警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10.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設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們在正常照明電源被切斷后,仍能以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證和有效引導人員疏散的設施。本條規定了建筑內應設置疏散照明的部位,這些部位主要為人員安全疏散必須經過的重要節點部位和建筑內人員相對集中、人員疏散時易出現擁堵情況的場所。

  對于本規范未明確規定的場所或部位,設計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從有利于人員安全疏散需要出發考慮設置疏散照明,如生產車間、倉庫、重要辦公樓中的會議室等。

  10.3.2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建筑內不應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條文說明】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場所在建筑發生火災時需要繼續保持正常工作,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是火災時供消防救援和人員疏散使用的重要設施,故這兩類場所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要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以提高供電安全和可靠性。

  適當增加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員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條規定參考了美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和我國相關工程實踐經驗,如美國《國際建筑規范》IBC(2012年版)第1006.2條規定,建筑內疏散路徑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1lx;加拿大《國家建筑規范》規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lx。

  鑒于可變換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在我國工程實踐中尚存在一定問題,因此規定超高層建筑內不應采用此類疏散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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