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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考試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本類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1.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駁回乙的起訴;(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才提交仲裁協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應選B。(P21)
2.
【答案】B
【解析】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以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乙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轄。(P23)
3.
【答案】C
【解析】(1)選項A: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選項BCD: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6-27)
4.
【答案】D
【解析】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成員為3人至13人,2人不符合規定。(P49)
5.
【答案】B
【解析】選項B:解聘公司負責人屬于董事會的職權,根據規定,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的職權包括:(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調查費用由公司承擔)。(P50、51)
6.
【答案】A
【解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本題中,公司章程未作約定,故需要經股東會同意。(P70)
7.
【答案】D
【解析】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1/2)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本題中,有5個發起人,應至少有≥2.5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不可能存在0.5個人,故至少得有3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方符合規定。(P59)
8.
【答案】B
【解析】《公司法》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選項B低于票面金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P74)
9.
【答案】C
【解析】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選項A錯誤)、特許經營權(選項B錯誤)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選項D錯誤)等作價出資。(P38)
10.
【答案】C
【解析】選項C: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P80)
11、
【答案】A
12、
【答案】A
13、
【答案】D
14.
【答案】A
15.
【答案】C
16.
【答案】D
17.
【答案】D
18.
【答案】C
19.
【答案】C
20.
【答案】B
21.
【答案】D
【解析】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丙公司對抵押的事實已經知情,不屬于善意第三人,乙銀行可以對抗丙公司,行使抵押權。(P279)
22.
【答案】A
23.
【答案】A
24.
【答案】D
25.
【答案】B
26.
【答案】B
27.
【答案】D
28.
【答案】C
29.
【答案】D
30.
【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本類題共15小題,每小題2分,共30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1.
【答案】AC
2.
【答案】BD
3.
【答案】ABCD
4.
【答案】AC
5.
【答案】AD
6.
【答案】AB
7.
【答案】BCD
8.
【答案】ABCD
9.
【答案】ABC
10.
【答案】CD
11.
【答案】BCD
12.
【答案】AD
13.
【答案】BCD
14.
【答案】ABD
15.
【答案】ABC
三、判斷題(本類題共10小題,每小題1分,共10分。請判斷每小題的表述是否正確,每小題答案的得1分,答案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
1.
【答案】√
2.
【答案】√
3.
【答案】√
4.
【答案】×
5.
【答案】√
6
【答案】√
7.
【答案】×
8.
【答案】×
9.
【答案】√
10.
【答案】×
四、簡答題(本小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1.
【答案】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等)對抗持票人。本題中,A銀行作為票據主債務人,不得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向丁付款。(P223)
(2)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銀行(承兌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但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乙公司對丙公司的被背書人(丁)不承擔保證責任。(P237)
2.
【答案】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于7月22日明確表示將不能履行合同,屬于預期違約,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P287)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或者: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P20、P289)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本題中,甲公司支付的5萬元定金不足以彌補乙公司的損失10萬元,因此,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甲公司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P291)
3.
【答案】
(1)甲公司當期購入鋼材的進項稅額不能全部抵扣。根據規定,當月購進的鋼材因管理不善丟失的部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當期購入鋼材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3.6-12×17%=11.56(萬元)。
(2)銷售下腳料應納增值稅=3.51÷(1+17%)×17%=0.51(萬元)
(3)計算不正確。根據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運費抵扣的進項稅額=1×7%=0.07(萬元)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2分)
【綜合題答案】
(1)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140×60%=84(萬元),銷售(營業)收入的0.5%=8800×0.5%=44(萬元),業務招待費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140-44=96(萬元)。
【解析】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P388)
(2)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80×50%=140(萬元)。(P412)
(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8800×15%=1320(萬元),企業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700+140=840(萬元),小于扣除限額,所以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全部扣除,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
【解析】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的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P388)
(4)財務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00-700/7%×6%=100(萬元)
【解析】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P388)
(5)支付給客戶的違約金10萬元,準予在稅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公益性捐贈的稅前限額=845×12%=101.4(萬元),實際捐贈支出50萬元沒有超過扣除限額,準予據實扣除。因此營業外支出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
【解析】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P390)
(6)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500×14%=70(萬元),實際支出額為105萬元,超過扣除限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5-70=35(萬元);工會經費扣除限額=500×2%=10(萬元),實際上繳工會經費10萬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500×2.5%=12.5(萬元),實際支出額為20萬元,超過扣除限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12.5=7.5(萬元)。
【解析】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P388)
(7)甲企業201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45(會計利潤)+96(業務招待費調增額)-140(三新開發費用)+100(財務費用調增額)+35(職工福利費調增額)+7.5(職工教育經費調增額)=943.5(萬元)。(P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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