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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前必備知識點:發起人的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發起人的責任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的責任
1.對認股人的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2.對籌辦階段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責任
(1)外部責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發起人內部的責任
①部分發起人對外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②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二)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1.外部責任
(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內部責任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三)籌辦階段的合同責任
1.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對該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公司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
(1)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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