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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殊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殊規定,歡迎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殊規定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包括但不限于)
(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審議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批準下列擔保行為:
、俦竟炯氨竟究毓勺庸镜膶ν鈸?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诠镜膶ν鈸?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蹫橘Y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軉喂P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⑤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2.會議類型及頻率
(1)年會
、倜磕暾匍_一次;
、谏鲜泄镜哪甓裙蓶|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俣氯藬挡蛔惴ǘㄈ藬(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诠疚磸浹a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蹎为毣蛘吆嫌嫵钟泄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芏聲J為必要時;
、荼O事會提議召開時;
、薰菊鲁桃幎ǖ钠渌樾。
3.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通知
(1)年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4)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5.決議規則
(1)表決權的計算: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
(2)普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3)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谠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
、酃竞喜、分立、解散;
、茏兏拘问;
、萆鲜泄驹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4)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5)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6.會議記錄簽名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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