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規定
雖然進入了備考中級會計師考試的沖刺階段了,但是基礎知識也如是要時常進行鞏固的,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規定,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考點: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規定
(一)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發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發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東都是設立公司的發起人。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設立時,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人不僅有發起人,而且還有發起人以外的人。
(二)設立條件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注冊資本
(1)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公司章程
(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還應當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三)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起人認購股份(≥35%)
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1)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2)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
(3)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4)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5)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有權對該股份另行募集;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召開創立大會
(1)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2)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3)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4)必須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①通過公司章程;
②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③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4.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5.設立失敗
(1)情形
①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②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
③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
(2)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失敗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規定】相關文章:
《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設立10-25
《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股份有限公司07-13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支票10-09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練習05-19
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精講06-09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解除06-26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提分試題08-31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法定解除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