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所有權保留條款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為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今天,小編特意為大家推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所有權保留條款,希望大家喜歡!
【解釋1】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解釋2】
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只適用于動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取回標的物
(1)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或者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可以主張取回標的物。
(2)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的情形
(1)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時,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標的物的回贖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標的物的另行出賣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所有權保留條款】相關文章: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支票10-09
《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設立10-25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練習05-19
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精講06-09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解除06-26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提分試題08-31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法定解除10-12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沖刺試題及答10-23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題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