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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導語: 增值稅[1](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是什么吧。
1、一般銷售貨物。
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視同銷售貨物(不同時具備“銷售”的兩個條件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3、混合銷售與兼營對比
兼營 |
增值稅納稅人既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又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的行為 |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
混合銷售 |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
(1)以經營貨物為主,合并交增值稅 (2)以經營勞務為主,合并交營業稅 |
注意: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而非一并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4、增值稅特殊應稅項目
5、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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