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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
導語: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組成的合伙。雖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
有限合伙企業
(一)設立條件
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兩人以上且完全民事行為)。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名稱: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出資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二)事務執行以及利潤分配
1.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無限連帶)。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
3.利潤分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伙人行為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一般可以與自己交易、相競爭、出質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對外轉讓通知
(四)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同普通合伙企業
(五)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當然退伙:
、僮鳛楹匣锶说淖匀蝗怂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谧鳛楹匣锶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鄯梢幎ɑ蛘吆匣飬f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芎匣锶嗽诤匣锲髽I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因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償債能力而導致退伙。
與“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相比少一項: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前后無限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前無限,后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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