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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統計師統計實務章節點:能源統計

時間:2024-11-06 09:09:44 統計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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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統計師統計實務章節點:能源統計

  導語:能源是能量的來源或源泉,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是發展經濟、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質基礎。人類文明的一切都離不開能源。大家猜猜哪些才是統計師考試中的重點內容?

  按能量的原始來源劃分,能源可以劃分 為三類:

  第一類,來自地球以外天體的能量中最主要的是輻射能。

  第二類,來自地球自身的能量。一種是熱能形式儲藏于地球內部的熱能和重力能,包括火山、地震、地下蒸汽、熱巖層、地下熱水等;另一種是海洋和地殼中儲藏的核燃料所包含的原子能。

  第三類,來自地球及其他天體的相互作用所產生的能量,地球—月亮—太陽系統由于相互引力的作用,使海水漲落所形成的潮汐能。

  按能源的成因劃分,能源可分一次能源(亦稱天然能源)和二次能源(亦稱人工能源)。

  一次能源是指自然界中以現成形式存在,不經任何改變或轉換的天然能源資源,即從自然界直接取得并不改變其形態的品位的能源。為原煤、原油、油頁巖、天然氣、核燃料、植物燃料、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潮汐能等。

  二次能源是指了為滿足生產工藝和生活的特定需要以及合理利用能源,將一次能源直接或間接加工轉換產生的其他各類和形式的人工能源。如由原煤加工產出的洗煤;由煤炭加工轉換產出的焦炭,煤氣;由原油加工產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煉廠干氣等;由煤炭、石油、天然氣轉換產出的電力。

  此外,按儲存和輸送性質劃分,能源可分為含能體能源和過程性能源;按使用性質劃分,能源可分為燃料性能源和非燃料性能源;按形成和再生性劃分,能源可分為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按技術開發程度劃分,能源可分為常規能源和新能源;按實物形態劃分,能源可分為固體能源、液體能源和氣體能源;按商品性劃分,能源可分為商品能源和非商品能源;按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化分,能源可分為清潔能源和非清潔能源,等等。

  能源統計是研究能源的勘探、開發、生產、加工、轉換、輸送、儲存、流轉、使用等各個環節運動過程、內部規律性和能源系統流程的平衡狀況等數量關系的活動。我國現行能源統計主要包括能源購進統計、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庫存統計三大方面。

  一、能源統計的相關概念

  (一) 余熱

  余熱是指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釋放出來的可被利用的熱能。可能回收的余熱各類有:高溫廢氣余熱,高溫產品及高溫熱渣液的物理熱,冷卻介質余熱,廢氣廢水余熱,化學反應余熱。

  (二) 耗能工質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消耗某些工作物質,而生產這些工作物質,需要消耗一定數量的能源,利用這些工作物質就等于間接地消耗能源。另一方面,這些工作物質的使用能夠替代或減少其他能源的消耗,而這些工作物質不屬于通常所指的能源之列。例如,工業用水、壓縮空氣、電石、乙炔、氧氣等等。這些工作物質被稱為耗能工質。(注意:不同的行業對耗能工質有不同的規定范圍)

  (三) 能源計量

  能源計量是指在能源流程中,對各環節的數量、質量、性能參數、相關的特征參數等進行檢測、度量和計算。能源計量是能源統計的技術基礎。能源統計建立在能源計量記錄的基礎之上,沒有能源計量就沒有能源統計,只有做好能源計量,才能做好能源原始記錄、統計臺賬,進行統計匯總和統計分析。

  (四) 熱量單位

  焦耳是熱、功、能的國際制單位。我國已規定熱、功、能的單位為焦耳。焦耳的定義為:1牛頓的力(1牛頓=1千克·米/秒)作用于質點,使其沿力的方向移動1米距離所作的功稱為1焦耳。在電學上,1安培電流在1歐姆電阻上,在1秒鐘內所消耗的電能稱為1焦耳。

  卡是應淘汰的熱單位。卡的定義是:1克純水在標準氣壓下把溫度升高1攝氏度所需要的熱量稱為卡。熱量的常用單位為200C卡,簡稱卡,某些西歐國家采用150C卡,我國采用的是200C卡。在我國的現行熱量單位中,卡暫時可以和焦耳并用。

  (五) 燃料及發熱值

  燃料是一種可燃燒的物質,通過化學或物理反應(或核反應)釋放出能量,燃燒時產生熱量和動力。燃料熱值也叫燃料發熱量,是指單位質量(指固體或液體)或單位的體積(指氣體)的燃料完全燃燒,燃燒產生冷卻到燃燒前的溫度(一般為環境溫度)對所釋放出來的熱量。

  燃料熱值有高位熱值與低位熱值兩種。高位熱值是指燃料在完全燃燒時釋放出來的全部熱量,即在燃燒生成物中的水蒸汽凝結成水時的發熱量,也稱毛熱。低位熱值是指燃料完全燃燒,其燃燒產物中的水蒸汽以氣態存在時的發熱量,也稱凈熱。我國是按低位熱值換算的。

  固體或液體發熱量的單位是:千卡/千克或千焦耳/千克。氣體燃料的發熱量單位是:千卡/標準立方米或千焦耳/標準立方米。

  (六)標準燃料和標準煤

  標準燃料是計算能源總量的一種模擬的綜合計算單位。在能源使用中主要利用它的熱能,因此,習慣上都采用熱量來做為能源的共同換算標準。由于煤、油、氣等各種燃料質量不同,所含熱值不同,為了便于對能源進行計算、對比和分析,必須統一折合成標準燃料。標準燃料可分為標準煤、標準油、標準氣等。我國以煤為主,采用標準煤為計算基準,即將各種能源按其發熱量折算為標準煤。

  標準煤亦稱煤當量,具有統一的熱值標準。我國規定每千克標準煤的熱值為7000千卡。將不同品種、不同含量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熱值換算成每千克熱值為7000千卡的標準煤。

  能源折標準煤系數=某種能源實際熱值/標準煤熱值

  (七)當量熱值和等價熱值

  當量熱值又稱理論熱值(或實際發熱值)是指某種能源一個度量單位本身所含熱量。當量熱值是能源統計中經常使用的一個熱值概念。

  等價熱值也是能源統計經常使用的一個熱值概念,是指加工轉換產出的某種二次能源與相應投入的一次能源的當量,即獲得一個度量單位的某種二次能源所消耗的,以熱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也就是消耗一個度量單位的某種二次能源,就等價于消耗了以熱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因此,等價熱值是個變動值。

  某能源介質的等價熱值=生產該介質投入的能源/該介質的產量=該介質的當量熱值/轉換效率

  (八)能源加工、轉換活動

  能源加工、轉換是指為了特定的用途,將一種能源(一般為一次能源)經過一定的工藝,加工或轉換成另外一種能源(二次能源)。能源的加工與轉換,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態的變化,比如用蒸餾的方式將原油煉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篩選、水洗的方式將原煤洗選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將煤炭高溫干餾成焦炭;以氣化的方式將煤炭氣化成煤氣,等等。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發生質的變化。能源轉換,是能量以及物質化學形態的變化,比如經過一定的工藝過程,將煤炭、重油等轉換為電力和熱力,將熱能轉換為機械能,將機械能轉換為電能,將電能轉換為熱能等;又比如,經過裂化,將重質石油轉換成輕質石油(轉換前、后物質具有不同的化學結構和性能)。

  二、能源購進統計

  (一)購進量

  購進量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能源經銷企業(批發、零售企業)用于銷售的能源購進數量;

  另一種是能源使用企業用于消費的能源購進數量。

  能源經銷企業能源購進量,是指能源經銷企業在報告期內購入的、用于銷售的各種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經銷企業能源購進量由能源經銷企業(批發、零售企業)填報。能源使用企業能源購進量,是指能源使用單位在報告期內外購的、用于企業消費的各種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業能源購進量由能源使用企業填報。

  計算購進量的能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已實際到達本單位;

  二是經過驗收、檢驗;

  三是辦理完入庫手續。但是,在未辦理完入庫手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或已經銷售的,要計算在購進量中;使用多少,計算多少。

  購進量核算應遵循“誰購進,誰統計”的原則。凡屬本單位實際購進的,符合上述原則,不論從何處購進,均應計算在內,包括作價購進的加工來料。凡屬本報告期實際購進的,辦理完入庫手續,即計算購進量;什么時間辦理入庫手續,什么時間計算購進量。

  根據以上原則,下述情況不能計算在購進量內:

  1.供貨單位已發貨,但尚未運到本單位,即使已經付款;

  2.貨已運到本單位,但尚未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的;

  3.經驗收發現的虧噸(按驗收后的實際數量計算購進量);

  4.借入的,自產自用的,車間、工地上年領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來料(作價的除外)。

  (二)購進量金額

  是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實際購進的、已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的各種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額。其金額以購貨發票上的總金額(含增值稅)計算,統計原則、范圍與購進量相同。

  統計購進量金額要注意:

  1.價值量指標要與實物量指標相一致,即計算實物量的,亦計算價值量,反之亦然;

  2.已驗收入庫尚未結算,購貨發票未到,購進量以實際驗收數量計算,購進量金額以貨物的上期平均價或合同價格乘購進計量,待結算后再作調整。

  3.實物量與價值量之一,如不夠一個計量單位,兩者都不填報,待以后兩者都達到一個計量單位時,再同時填報。

  三、能源消費統計

  (一)能源消費量

  能源消費量是指能源使用單位在報告期內實際消費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數量。能源消費量統計的原則是:

  1.誰消費、誰統計。即不論其所有權的歸屬,由哪個單位消費,就由哪個單位統計其消費量。

  2.何時投入使用,何時計算消費量。企業的能源消費,在時間、工藝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產工序為標志,即投入第一道生產工序就計算消費;何時投入第一道工序,計算消費量。

  3.消費量只能計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時,計算其消費量。對于反復循環使用的能源,消費量不得重復計算,如余熱、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質(如水、氧氣、壓縮空氣等),不論是外購的還是自產自用的,均不統計在能源消費量中(計算單位產品能耗時除外)。

  5.企業自產的能源,凡作為企業生產另一種產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別計算產量的,消費量要統計,如煤礦用原煤生產洗煤,煉焦廠用焦炭生產煤氣,煉油廠燃料油發電等。但產品生產過程中消費的半成品和中間產品,不統計消費量,如煉油廠用原油生產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產其他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燃料油不計算產量,那么作為中間產品的燃料油也不計算消費量(如果燃料油計算產量,那么也要計算消費量)。

  (二)工業企業能源消費量

  工業企業能源消費包括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原料、輔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藝用能、非生產用能;作為能源加工轉換企業,還要包括能源加工轉換的投入量(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見后面的解釋)。具體指:

  1. 用于本企業產品生產、工業性作業和其他生產性活動的能源。

  2. 用于技術更新改造措施、新技術研究和新產品試制以及科學試驗等方面的能源。

  3. 用于經營維修、建筑及設備大修理、機電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 用于勞動保護的能源。

  5. 其他非生產消費的能源。

  工業企業能源消費不包括:

  1.由倉庫發到車間,但在報告期最后一天沒有消費的能源。這部分能源應在辦理假退料手續后計入庫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熱、余能。

  3.撥到外單位,委托外單位加工用的能源。

  4.調出本單位或借給外單位的能源。

  (三)工業生產能源消費

  工業生產能源消費是指工業企業為進行工業生產活動所使用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業產品生產、工業性作業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動力;作為能源加工轉換企業,還包括用作加工轉換的能源(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為用途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見后面的解釋)。

  2.產品生產過程中作為輔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產工藝過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術研究、新產品試制、科學試驗使用的能源。

  5.為了工業生產活動而在進行的各種修理過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產區內的勞動保護用能等。

  (四)非工業生產能源消費

  非工業生產能源消費指在工業企業能源消費中,除“工業生產能源消費”以外的能源消費,即非工業生產用能和工業企業附屬的不從事工業生產活動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用能。比如本企業施工單位進行技術更新改造、維修等過程用能,非生產區的勞動保護用能,科研單位、農場、車隊、學校、醫院、食堂、托兒所等單位用能。但是必須注意,上述單位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業企業能源消費”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業企業能源消費”。

  (五)車輛用油

  車輛用油指在廠區內、外進行交通運輸活動的車輛所消費的成品油。但是如果工業企業所屬的車隊是獨立核算的企業,其消費的成品油既不能包括在“工業企業能源消費”中,亦不能包括在“車輛用油”中,它的消費應為交通運輸業企業消費。

  (六)能源加工、轉換的投入量

  能源加工、轉換的投入量即進行能源加工、轉換消費的能源數量。指對專門從事能源加工、轉換活動的獨立核算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附屬的從事能源加工、轉換活動的非獨立核算工業生產單位的能源加工、轉換投入量。

  用作能源加工、轉換的能源不能算用作原材料。兩者的區別是:用作加工、轉換、投入的是能源,產出的主要產品還是能源,或屬于加工、轉換過程中產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產品和聯產品。而用作原材料時,投入的是能源,產出的主要產品卻是能源范疇以外的產品,包括產出的某種產品在廣義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燒以提供熱量),但通常意義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轉換產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產品和聯產品除外)的產品。

  能源加工、轉換的投入量不包括:

  1.加工轉換本身的工藝用能,如發電裝置的電動機用電,發電點為用燃料,通風設備用電;煉焦爐預熱原料用的焦爐煤氣和設備運轉用的動力等。

  2.車間用能。

  3.輔助生產系統用能。

  4.經營管理用能。

  5.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生產用能。

  (七)能源加工轉換產出量

  能源加工轉換產出量指各種能源經過加工轉換后產出的各種二次能源產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產品和聯產品),比如火力發電產出的電力,熱電聯產同時產出的電力、蒸汽、熱水,洗煤產出的洗精煤、煤泥等;煉焦產出的焦炭、焦爐煤氣和其他焦化產品;煉油產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煉廠干氣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腦油、各種原料油、溶劑油、石蠟、潤滑油、石油瀝青等);制氣產出的是焦爐煤氣、其他煤氣、焦炭和其他焦化產品(煤焦油、粗苯等)。

  (八)能源加工轉換損失量

  能源加工轉換損失量指在能源加工、轉換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損失量,即能源加工、轉換過程中投入的能源數量和產出的能源數量之差。

  在計算能源加工、轉換損失量時,需要將加工、轉換的投入量和產出量分別折算為標準燃料計算。

  (九)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費

  能源用作原材料指能源產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動力使用,而作為生產另外一種產品(非能源產品)的原料或作為輔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時通常構成這種產品的實體。它與用作加工、轉換的區別是:用作加工、轉換,投入的是能源,產出的主要產品還是能源,或屬于加工、轉換過程中產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產品和聯產品。而用作原材料時,投入的是能源,產出的主要產品卻是范疇以外的產品,包括產出的某種產品在廣義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燒以提供熱量),但通常意義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轉換產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產品和聯產品除外)的產品。

  (十)綜合能源消費量

  綜合能源消費量指報告期內企業實際消費的各種能源的總和。計算綜合能源消費量時,需要先將使用的各種能源折算成標準燃料后再進行計算。根據生產活動的性質,綜合能源消費量在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計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轉換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就是企業消費的各種一次能和二次能源的總和。只需將其折算成標準燃料進行合計即可。

  能源加工轉換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是企業消費的各種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轉換產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實際能源消費量。計算公式為:

  綜合能源消費量=各種能源消費合計(包括自產自用的二次能源)-本企業加工的二次能源產量

  按上述公式計算時分別折標準量計算。

  (十一)終端能源消費量

  能源消費分兩個部分,即加工轉換消費和終端消費。終端能源消費,是在能源核算時,為反映能源的實際消費情況而設置的一個綜合指標,它是指沒有經過加工轉換的一次能源或經過加工轉換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動力以及工藝性消費的數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轉換過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三、能源庫存統計

  (一)能源庫存量

  能源庫存量是指企業能源庫存量。它是企業在報告期的某時間點所擁有的各種能源數量。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性質,企業庫存量分為生產企業產成品庫存、經銷企業(批發、零售企業)用于經營銷售的庫存、使用企業用于消費的庫存。

  庫存量的核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1. 時點性原則。庫存量是指企業在報告期的某時間點所擁有的各種能源數量,所以必須按照制度所規定的時間點盤點庫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 實際數量原則。企業在庫存盤點后,可能出現賬面數字與實際庫存數量不一致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應以盤點數量為準來調整賬面數字,差額作盤盈或盤虧處理。

  3. 庫存量的核算,以驗收合格、辦理完入庫手續為準,未經驗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計入庫存。

  4. 能源生產企業產成品庫存和能源經銷企業(批發、零售企業)用于經營銷售的庫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權原則統計,能源使用企業用于消費的庫存按照能源使用權原則統計;(建筑庫存按照“誰管理、誰統計”的原則統計)。

  (二)能源生產企業產成品庫存

  能源生產企業產成品庫存是指煤礦、油田、洗煤廠、煉油廠、煉焦廠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產企業,在報告期某一時點產成品倉庫(或儲存場地)尚未銷售的能源產品數量。

  按照產成品庫存的“所有權”核算原則,凡是企業有權銷售的產品,不論存放在什么地方均應統計。主要包括:

  1. 本企業生產的、報告期內經檢驗合格入庫的產品;

  2. 庫存產品雖有銷售對象,但尚未發貨的;

  3. 已銷售,但按提貨制要求還沒有辦理完貨款結算手續,按送貨制要求還沒有辦理完承運手續的產品;

  4. 尚未撥出的帶料加工產品;

  5. 產品入庫后發現有質量問題,但未辦理退庫手續的產品;

  6. 盤點中的賬外產品。

  產成品庫存不包括:

  1. 未驗收入庫的產品;

  2. 已銷售并按規定辦理完各種手續,但尚未提貨、發貨的產品;

  3. 代外單位保管的產品;

  4. 盤虧的產品。

  (三)批發、零售企業用于經營銷售的庫存

  批發、零售企業用于經營銷售的庫存是指批發、零售貿易企業購進用于經營的、在報告期某一時點尚未銷售的商品庫存量,主要包括:

  1. 購進的、經驗收辦理完入庫手續的商品;

  2. 寄存在外單位的商品;

  3. 已銷售,但按提貨制要求還沒有辦理完貨款結算手續,按送貨制要求還沒有辦理完承運手續的商品;

  4. 設在外地的倉庫和中轉倉庫中的商品;

  5. 盤點中的賬外產品

  不包括:

  1. 尚未驗收入庫的商品;

  2. 已銷售并按規定辦理完各種手續,但尚未提貨、發貨的商品;

  3. 代外單位保管的商品;

  4. 盤虧的商品

  (四)能源使用企業用于消費的庫存

  能源使用企業用于消費的庫存是指能源消費購進的在報告期某一時點尚未消費的實際結存的商品庫存量。企業用于消費的庫存的統計范圍主要是:

  1. 凡是本單位有權支配的,不論來源(自行采購的、借用的、外單位撥來的等),也不論存放在什么地方(總庫、分庫、車間、工地、本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應統計在本單位的庫存量中;

  2. 在統計時點上尚未投入消費的,包括車間、工地、班組從倉庫已領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產工序的(應辦理假退料手續),均應統計在本單位的庫存量中;

  3. 外來單位來料加工或自外單位借入的,在報告期末尚未消費的;

  4. 已決定外調(賣出、借用、捐贈等),但尚未辦理出庫手續的;

  5. 委托外單位代保管的;

  6. 不屬于正常周轉庫存的超出積壓或特準儲備、戰略儲備;

  7. 清點盤庫時查出屬于賬外的。

  不包括:

  1. 已撥交外單位委托加工的;

  2. 已外調(借出、捐贈等),已經辦理出庫手續的;

  3. 供貨單位錯發到本單位的;

  4. 代外單位保管的;

  5. 已查實確屬損失或丟失的;

  6. 已付貨款,但還在運輸途中的;

  7. 已經到本單位,但尚未辦理的尚未辦完驗收入庫手續的。

  四、能源統計的主要分析指標

  能源統計常用的主要分析指標包括能源生產彈性系數、電力生產彈性系數、能源消費彈性系數、電力消費彈性系數、能源加工轉換效率、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單位國內生產總值電耗和單位工業增加值電耗等。

  1.能源生產彈性系數是研究能源生產增長速度與國民經濟增長速度之間的關系的指標。計算公式為:

  能源生產彈性系數=能源生產總量年平均增長速度/國民經濟年平均增長速度

  2.電力生產彈性系數是研究電力生產增長速度與國民經濟增長速度之間關系的指標。一般來說,電力的發展應當快于國民經濟的發展,也就是說電力應超前發展。計算公式為:

  電力生產彈性系數=電力生產總量年平均增長速度/國民經濟年平均增長速度

  3.能源消費彈性系數是反映能源消費增長速度與國民經濟增長速度之間比例關系的指標。計算公式為:

  能源消費彈性系數=能源消費量年平均增長速度/國民經濟年平均增長速度

  4.電力消費彈性系數是反映電力消費增長速度與國民經濟增長速度之間比例關系的指標。計算公式為:

  電力消費彈性系數=電力消費量年平均增長速度/國民經濟年平均增長速度

  5.能源加工轉換效率是指在一定時期內,能源經過加工、轉換后,產出的各種能源產品的數量與同期內投入加工轉換的各種能源數量的比率。該指標是觀察能源加工轉換裝置和生產工藝先進與落后、管理水平高低等的重要指標。計算公式為:

  能源加工轉換效率=能源加工轉換產出量/能源加工轉投入出量×100%

  6.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或地區每生產一個單位的國內生產總值所消耗的能源。計算公式為:

  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能源消費總量/國內生產總值

  7.單位國內生產總值電耗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或地區每生產一個單位的國內生產總值所消耗的電力。計算公式為:

  單位國內生產總值電耗=全社會用電總量/國內生產總值

  8.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或地區每生產一個單位的工業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計算公式為:

  單位工業增加值耗=工業能源消費量/工業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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