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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導語:自2016年12月以來,各品牌共享單車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陸續投放南京市場,在僅僅幾個月的時間內,馬路和小區內隨處可見,并日益擠壓著城市公共自行車的市場空間,成為大多數市民和外地游客選擇在市內短距離行程的主要交通工具。
在共享單車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或多或少的法律問題,值得引人深思。
首先,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的現象給城市的形象和交通造成了極為不好的影響。共享經濟的興起,足以證明了一個城市的迅速發展,但遺憾的事,部分市民的文明素質并沒有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潛在的問題無一不暴露出來。擠占通行道路、停放在盲道區、放在自家樓道甚至后院,這些亂象無疑背離了共享便捷的本意,急需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同時運營商也需要加強有效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筆者認為,因共享單車均設置了定位系統,若使用者未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區域或規定的地點,可以通過征信系統或扣除相應押金的方式來強迫使用者養成良好的習慣,提高素養。
其次,私自占用共享單車違背了“共享”經濟的本質。主要表現為使用者為了方便自己使用,以上鎖、藏匿等方式將單車據為己有。
共享單車共享的僅僅是車輛的使用權,且這種使用是一種臨時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時間內租賃單車的人,無權去隨意處分單車。
這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單車使用完之后不予歸還,涉及到刑事法律中規定的侵占罪;
第二,如果沒有使用,只是把鎖撬開帶回家,這就涉嫌盜竊罪;
第三,使用完了為了方便自己下次使用,直接加上自己的鎖或者帶回家,這種行為,很難從《刑法》的角度去將之定性為犯罪。但這種行為也導致其他使用者無法使用該單車,侵犯了運營商的財產權益。
經筆者查閱相關報道發現,類似的情況已經有了相應的處罰,因行為人并未處在合法用車的過程中,將車反鎖據為己用,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民警處以5天的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見,共享單車強調的是“共享”二字,若只“私享”,則城市經濟無法發展,社會也不可能進步。
從這幾個方面來看,共享單車在使用過程中還有很多需要說明、規范的法律問題未做詳細補充,共享單車的發展也留下了不少隱患。
因此,共享經濟理念根植于良好的法治環境之中,要求政府部門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共享型經濟模式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更要求共享經濟的每一位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法律素養及良善的公德心,通過自律,實現“與人方便,與己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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