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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假制度何時才能落實
導語:用人單位不能“任性”調崗,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種說法你同意嗎?下面跟著百分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法尺度。
勞動者因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可按天數從用人單位獲得三倍工資,著實是勞動者的一大利好,令人欣慰和期待。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顯然,三倍工資是最高補償工資標準,北京高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補償標準定為三倍,相當于執行了法定休假日的標準,要高于周六周日的休息日加班補償標準和延長勞動時間補償標準,凸顯了對勞動者帶薪休假權益的重視。
平心而論,由于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還不到位,在現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應休未休年休假的情況非常普遍,如果因此勞動者能夠獲得三倍工資的補償,那么,他們不僅可以獲得經濟實惠,在精神上也可以得到慰藉。這種應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資權益可以成為帶薪休假制度的有益補充。同時,應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資權益也能夠倒逼用人單位,尤其是企業、個體用工單位,重新核算比較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成本,在人力允許的情況下會更傾向于選擇成本較小的方案,同意、鼓勵勞動者帶薪休年假,這樣的導向作用比一般的說教、監管、督導更管用,有助于夯實帶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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