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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玩忽職守罪
在日常過程學習中,是不是聽到知識點,就立刻清醒了?知識點是知識中的最小單位,最具體的內容,有時候也叫“考點”。相信很多人都在為知識點發愁,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玩忽職守罪,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玩忽職守罪
(一)與亂用職權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亂用職權是故意,玩忽職守通常是過失。
2.行為方式不同:玩忽職守表現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不履行職責或怠于履行職責;亂用職權主要表現為以作為的方式超越權限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條件、方式、程序,隨心所欲地處理事務。
(二)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區別:主體不同。
(12年)21.下列哪一行為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C)
A.法官執行判決時嚴重不負責任,因未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當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B.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廁所,因檢察官違規打開械具后未跟隨,致甲在廁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與女友電話聊天時接到殺人報警,又閑聊10分鐘后才趕往現場,因延遲出警,致被害人被殺、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負責人因聽信朋友介紹,未經審查便與對方簽訂建樓合同,致被騙300萬元
(07年)20.下列哪種行為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D)
A.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
B.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C.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
D.負有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現他人非法從事天然氣開采、加工等違法活動而不予查封、取締,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 “同中有異”
日前,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黃進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要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應推進司法考試改革,首要步驟即應規定只有經過正規法律本科學習的人才有資格參加司法考試。
這番言論隨即激起了法律界對司法考試是否應提高門檻的討論。
近年來,我國法學教育在大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嚴重的挑戰。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法學院系600所,低水平的重復建設,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極大浪費。
隨之而來是法律專業畢業生數量大幅增加,就業壓力加大。這樣的情況下,司法考試作為獲取法律從業資格的考試,是否要提高準入門檻引起了巨大爭議。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推進法治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
面對新的社會環境,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都面臨著跟不上法律實踐的窘境,如何把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律實踐結合起來成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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