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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跳槽泄密的人力資源考試案例探討
導語:在跳槽是把公司的機密及核心部分帶走生產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么判斷?下面是關于人力資源考試中的案例分析例題,大家一起看看題目。
跳槽時拷貝核心技術,跳槽到老公新組建的公司后,利用此技術生產成產品對外銷售。舊東家向珠海工商局舉報,工商對侵權公司罰款4萬元,但侵權公司不服,將珠海工商告上了法庭。昨日,記者從廣東省工商局獲悉,廣東省首宗商業秘密行政訴訟案件塵埃落定,廣東省高院二審判決,支持珠海市工商局對××公司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處罰決定。
兩公司產品雷同率達八成
2008年5月6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諾比節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比公司”)舉報,稱××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珠海工商對××公司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由張某控制的電腦中儲存五種節電產品的整機材料清單材料等,其所列的材料名稱、數量及次序與權利人的完全相同。把從××公司的生產現場查獲的產品與諾比公司的同類產品進行對比,雷同率達到80%以上。
帶技術跳槽到老公公司
原來,張某于2004年5月8日至2006年12月22日期間,曾在諾比公司擔任電子工程師、研發部經理等重要職務。張某離開諾比公司后,就在其丈夫黃某新組建的××公司工作。經查,張某的確采用夾帶、拷貝(備份)等不正當手段,竊取了諾比公司的技術,并最終生產成用于省電霸節電器、路燈節電器等產品的電路板成品對外銷售。
珠海工商對侵權公司進行了罰款4萬元以上的處罰,但侵權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敗訴后又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侵犯商業秘密嚴重可判刑
廣東省工商相關負責人表示,廣東企業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司商業秘密然后“跳槽泄密”情況并不少見,但很多企業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不強,往往導致商業秘密案件的查處“發現難、取證難、認定難”。
省工商提醒,企業遇到商業秘密被侵害的情況,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向工商部門投訴舉報,或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對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法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嚴重的還可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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