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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考試題
一、《安法》共7章97條,自2002年11月1日實施,可以概括三個部分: 企業和內部主體的安全生產義務;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生產安全事故法律責任。
二、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意外突發事件的總稱,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斷。
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被分為四個等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注意:“以上”包括本數, “以下”不包括本數 。
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2)佩帶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
(3)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五、. 法律責任《安法》第90條
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的,由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刑事責任: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七、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八、工傷的認定
(一)《工傷保險條例》的實體法規定
a.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14條)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b. 視同工傷的情形(第15條)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c. 不應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第16條)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結合自己的崗位談談自己應該怎樣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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