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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考點匯總
考點一
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申報項目情況。
2.施工現場大氣污染的防治中的兩條規定:
(1)土方作業,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達到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1.5米,不擴散到場區外;
(2)結構施工、安裝裝飾裝修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0.5米。
3.對于施工現場固體廢物的減量化和回收再利用要求:
(1)每萬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過400噸;
(2)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達到30%;
(3)建筑物拆除產生的廢棄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碎石類、土石方類建筑垃圾,力爭再利用率大于50%。
4.對于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圖紙會審時,達到材料損耗率比定額損耗率降低30%;施工現場500公里以內生產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總重量的70%以上。
5.關于節水與水資源利用,力爭施工中非傳統水源和循環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6.關于節能與能源利用,照明設計以滿足最低照度為原則,照度不應超過最低照度的20%。
7.關于節能與施工用地保護,臨時設施占地面積有效利用率大于90%。
8.施工發現文物的報告和保護制度:工程建設、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文物:保護現場,報告當地文物部門;文物部門24小時趕到現場,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考點二
1.在地域管轄中,涉及到“原告就被告”原則,如果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戶籍)或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訴前申請證據保全,需提供擔保,在24小時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執行;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解除保全。
3.舉證期可由當事人協商,法院規定的一般不少于30日。
4.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贈償;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為4年;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1年
(4)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
6.對于一審案件,普通程序應在6個月內結案;延長,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再延長,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7.關于一審案件的受理程序
(1)法院在收到起訴狀7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
(4)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5)法院應在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6)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在組成人員確定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
8.對于特別程序來說,實行一審終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9.執行程序申請的期限為2年,適用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0.訴訟執行中,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 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考點三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2.關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具體人數可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3.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5.施工單位須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并考核合格。
6.建筑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
7.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后,須實習至少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
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組織設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
9.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1)礦山工程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10.施工單位的消防演練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考點四
2Z208040 調解與和解制度
一、調解:公了 第三人主持下進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專業機構調解
二、和解: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人參與
(1)階段:訴訟前、訴訟中、執行中、仲裁中
(2)和解的效力;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性
2Z208050 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
一、行政復議---民告官
1.當事人申請和參加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合法性和適當性
2.申請時效: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行政復議的范圍(官---民)
(1)行政處罰不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為侵犯合法、認為違法、認為沒有依法辦理
(2)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
行政處分(官--官)、行政機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民---民)
不可以復議,不可訴訟的:抽象行政行為(官--全民)、行政批復和行政處罰(官--官)、行政機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民--民)
4.行政復議受理:5日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5.行政復議決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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