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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建設工程代理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又稱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三、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二)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提示】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條件:有營業場所和資金;有專業技術力量,有可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
2.書面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
3.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四、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
五、建設工程代理法律關系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2.轉托他人代理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1)無權代理
三種表現形式:始未授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則轉化為有權代理;如果不追認,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
(2)表見代理
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于行為人(代理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4.不當或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委托書授權不明確;(2)損害被代理利益;
(3)第三人故意行為; (4)違法代理。
【記憶】誰有錯就打誰的扳子,雙方有錯,雙方一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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