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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建設單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發包擅自施工,或者采用虛假證明騙取施工許可證,或者偽造、涂改施工許可證,均應承擔法律責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1.我國對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存在著頒發施工許可證和批準開工報告兩種形式
其中:多數工程由建設單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部分工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證。此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搶險救災工程和軍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
2.《建筑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例如依法實行強制監理和消防設計審核的規定等。
此外,審批開工報告的工程,主要是審查以下情況:
(1)資金到位情況;
(2)投資項目市場預測;
(3)設計圖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4)現場條件是否三通一平等
3.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否則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按規定延期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與施工單位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手續。
4.按照《建筑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設單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發包擅自施工,或者采用虛假證明騙取施工許可證,或者偽造、涂改施工許可證,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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