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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設工程代理制度相關考點
引導語:代理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二建建設工程代理制度相關考點,歡迎參考!
核心考點
1.代理的定義
2.代理的種類及代理行為的終止
3.轉托他人代理、無權代理、表見代理、默示授權
4.代理中涉及的不當或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
(二)代理人應該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三)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常發生在訴訟中。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規定,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 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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