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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住建部交清理保證金答卷
近期關于清理保證金的新聞不少,但談起保證金,這里面文章可不小。從今年來說,國務院2016年6月發通知要求年底前清理,到11月發布的數據顯示清理工作穩步進行,這是很有成效的一步。住建部的年底答卷究竟如何?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住建部1月5日消息
經初步統計,各地共清理出有關部門或建設單位未按時返還和超額收取(預留)的投標、履約、工程質量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共計2281997.83萬元,涉及企業31287家、項目29599個,已返還1291313.27萬元。其中:投標保證金254022.21萬元,涉及企業14126家、項目10045個,返還224957.02萬元;履約保證金859546.21萬元,涉及企業5204家、項目5701個,返還698542.34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963631.92萬元,涉及企業7171家、項目6711個,返還249615.53萬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204797.49萬元,涉及企業4786家、項目7142個,返還118198.38萬元。
清理,只是新的開始
常聽說“清理保證金,盤活資產,促進發展”。當初建筑企業交保證金是為了生存,如今政策助力建企發展,為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企業要有一本明白賬:什么保證金不該交,什么又該交,交多少……這些問題要是不清楚,未來吃虧的只能是自己企業。
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金額。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3、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托管。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4、違約金規定。逾期未返還,應支付違約金,并在招標、合同文件中明確,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從《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到現在已經十余年(2005年1月12日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發布)。原本是為了更加規范行業健康發展,卻有人擾亂正常秩序。2016年6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要求除保留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4項外,其余全部取消。
這次的清理力度雖然不小,但若沒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怕是今后還可能有人想出其他方法鉆空子,亂收費。保證金變為今天這個“規模”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如誠信評價體系不完善、法律地位事實上的不對等、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原因。工程建設屬于民事活動,實施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就可以了。收取什么樣的保證金、收多少,什么時間返還,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情況下,只要雙方認可,都是合法的。
目前行業內有人呼吁清理保證金后,行業能建立信用評價制約體系。建立投資方(建設單位)的信用評價體系。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源頭是投資方或其行業主管部門。只有對投資方進行評價制約,保證金亂象才能收斂。例如對不執行相關規定的投資方進行評價,根據違規性質及程度,對其進行罰款、限制其投資新的開發項目等。同時建立責任追究機制。責任追究是制度得以實施的保證。
完善法制建設。使建筑市場參與的各方主體都能夠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違規都要受法律的處罰,做到違法必究,從法律源頭上清理保證金亂象。
清理保證金是個很好的開端,也是個很好的機會。建筑行業主管部門可以豐富和完善制度,企業也可以有資金謀發展。期待未來行業此基礎上,共同打造一個更加適宜建筑業發展的新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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