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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知識點:非公募基金行為監管
我國對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監管的重點集中在募集環節,主要體現為: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禁止公開宣傳推介;規范基金合同必備條款并強化違反監管規定的法律責任。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基金從業知識點:非公募基金行為監管,歡迎瀏覽。
一、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對象的限制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上述法規規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①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②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上述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①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②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③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上述第①②④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合格投資者制度是非公開募集基金在募集對象方面的一項重要制度,目前在我國股指期貨、融資融券、信托公司信托計劃等金融領域都有所體現,是將風險不同的金融產品提供給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的“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體現。對公開募集基金投資者的保護主要依靠強制信息披露等全方位監管制度來實現,而對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監管力度小,相應要求投資者應當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以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限制合格投資者的人數的依據在于防止非公開募集基金喪失其私募特征而構成實質上的公開募集基金。《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標準是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因此,如果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募集對象累計人數超過200人,就構成了公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公開募集基金接受監管。
二、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募集對象是特定的,這就決定了采用非公開方式推介是其區別于公開募集基金的關鍵性特征。如果允許采用公開方式向不特定公眾宣傳推介,就違背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根本屬性。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對于違反法律法規,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非公開募集基金份額的轉讓,基金份額持有人也不得采用公開宣傳的方式向非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上述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三、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備條款
基金合同是規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等基金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基金合同對基金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是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法律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利于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捂下列內容:
①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②基金的運作方式
③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
④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⑤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⑥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
⑦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
⑧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⑨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⑩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并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有限合伙方式組織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還應載明:
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②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③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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