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將車輛交于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五)在車輛顯著位置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和執法檢查;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于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外地牌照網約車提供起訖點均在本市區域的約租車信息服務。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及安全監控設備。保證運行車輛的營運信息能連續接入監管平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車輛注冊、駕駛員注冊、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通信管理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網約車及駕駛員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吊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一)發生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致人死亡且由駕駛員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在經營期間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的;
(三)質量信譽考核連續兩年低于A級的;
(四)利用網約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嚴重違法經營的;
(六)擅自轉讓車輛經營權的。
第三十一條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法行為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
擅自安裝、噴涂巡游車相關設施和標識、標志的,按巡游車管理規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平臺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營業性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三十三條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
第三十四條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在合乘服務格式合同中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合乘費用分攤規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收取服務費用的,應當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不得以獎勵、補貼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務提供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
第三十五條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使用年限從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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