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除投保交強險外還應繳納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不低于50萬元;
(六)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七)安裝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八)外觀顏色為單色,應當明顯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九)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人為車輛所有人,且名下不得再有已經注冊的網約車和巡游車。
第十二條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規定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按規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三條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初中或同等以上學歷;
(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滿一年以上;
(四)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七)經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活動。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初審合格后,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到申請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上崗營運。其從業考試、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等事項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部門建立網約車車輛、網約車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查機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根據審核結果,作出是否予以證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3年。
網約車經營者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除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和汽車租賃經營企業(車輛須為自有車輛)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約車經營。
集體經營者所有的車輛、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要求,并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網約車駕駛員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注銷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營運,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公安交警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變更。
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自收到變更申請20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不予許可變更的定。
第四章服務規范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車輛和駕駛員信息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其他協議的,應當包含營運期間駕駛員的意外傷害保障條款。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二)不得對已吊銷網約經營許可證的車輛發布召車信息;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二)不得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車候客點和巡游出租車專用通道卸客、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