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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知識
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轉換也人員。
一、監理工程的執業特點
監理職責: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擔負著重要的經濟和管理等方面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責任,統稱為監理責任。監理工程師所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責任。二是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人義務,體現為監理工程師的合同民事責任。
二、監理工程師的素質
(一)較高的專業學歷和復合型的知識結構
(二)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三)良好的品德:(1)熱愛本職工作;(2)具有科學的工作態度;(3)具有廉潔奉公、為人正直、辦事公道的高尚情操;(4)能夠聽取不同方面的意見,冷靜分析問題。
(四)健康的體魄和充沛的精力:我國對年滿65周歲的監理工程師不再進行注冊。
三、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
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守則: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不為所監理項目制定承包商、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生產廠家和施工方法;不收手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堅持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四、FIDIC道德準則(國際慣例)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于1991年在慕尼黑召開的全體成員大會上,討論批準了FIDIC通用道德準則。該準則分別從對社會和職業的責任、能力、正直性、對他人的公正5個問題計14個方面規定了工程師的道德行為準則。
FIDIC成員行為的基本準則:
1、對社會和職業的責任:(1)接受對社會的職業責任;(2)尋求與確認的發展原則相適應的解決辦法;(3)在任何時候,維護職業的尊嚴、名譽和榮譽。
2、能力:(1)保持其知識和技能與技術、法規、管理的發展相一致的水平,對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務采用相應的技能,并盡心盡力。(2)僅在有能力從事服務是方才進行。
3、正直性:在任何時候均為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行使其職責,并且正直和忠誠地進行職業服務。
4、公正性:(1)在提供職業咨詢、評審或決策時不偏不倚。(2)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權時可能引起的任何潛在的利益沖突。(3)不接受可能導致判斷不公的報酬。
5、對他人的公正:(1)加強“按照能力進行選擇”的觀念。(2)不得故意或無意地做出損害他人名譽或事物的事情。(3)不得直接或間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經任命的其他咨詢工程師的位置。(4)通知該咨詢工程師并且直接到委托人終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議前不得取代該咨詢工程師的工作。(5)在被要求對其他咨詢工程師的工作進行審查的情況下,要適當的職業行為和禮節進行。
五、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現為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1)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職業活動;(3)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6)接受繼續教育;(7)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監理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2)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3)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職業水準;(5)在本人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6)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7)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8)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9)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10)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六、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如果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錯,其行為將被視為監理企業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監理企業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后,有權在企業內部向有過錯行為的監理工程師追償損失。所以,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5000元以上為質量事故)
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監理工作中出現的行為過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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