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一)2015年1月1日前,獲得以下6個項目證書、榮譽的高中畢業生,報考普通文、理科,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報考參加藝術、體育類不加分),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2015年1月1日后,獲得這6個項目證書、榮譽的高中畢業生,高考時不再享受加分。
1.應屆高中畢業考生按萬分之一比例評選,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級優秀學生;
2.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獲國家級、省(市)級表彰,經市教委認定);
3.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并獲獎者;
4.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5.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6.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以及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舉辦的全國中學生運動會 (參加片區、單項邀請賽等除外)在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術、羽毛球、健美操9個項目獲集體、單項前六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或參加以上比賽及項目中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并經市教委統一組織測試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可加1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考生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民族聚居地(含自治縣、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3.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報考市屬院校的因公犧牲的軍人子女、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子女及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榮譽稱號的人民警察子女;
4.報考市屬院校的三峽庫區搬遷移民考生(2017年取消此項政策)。
(四)報考市屬院校的農村獨生女,線下5分可視為達線,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2017年取消此項政策)。
(五)下列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 年的軍人的子女。
3.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
4.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六)同時符合第(一)至(四)中多項照顧政策的考生,只能取最高項的照顧分值。所有照顧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績。
高考成績達到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未被錄取的軍人子女,有關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計劃時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優先投檔,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積極支持。
“對口高職類”考生參照執行。預科直升、中職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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