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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內蒙古高考招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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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內蒙古高考招生計劃
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由招生院校編制后經教育部統一下達,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將三類專項計劃和其他招生計劃一并向社會公布。
報考條件
。ㄒ唬﹪覍m椨媱潓嵤﹨^域為國家確定的我區原集中連片特殊困難旗縣和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旗縣,共計31個旗(縣)(附件1)。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1.已完成2024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
2.本人具有我區實施區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
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旗(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ǘ┑胤綄m椨媱澤礊槲覅^范圍內的農村牧區戶籍(含戶籍地屬農村牧區)且已完成2024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的考生。
。ㄈ└咝m椨媱潓嵤﹨^域為我區確定的80個旗(縣、市、區)(以下簡稱旗縣)(附件2)。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基本條件:
1.已完成2024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
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牧區,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
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旗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有關高?稍谏鲜鋈椈緱l件的基礎上,提出其他報考要求并在招生簡章中明確。
資格審核
。ㄒ唬└髅耸姓猩荚囄瘑T會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在本地實施區域的農村牧區范圍。要在參考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最新城鄉區域劃分標準基礎上,根據本地推進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地方專項和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的農村牧區范圍和農村牧區考生身份,并據此進行農村牧區考生資格審核和復核。各盟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應公開公示所研究確定的本盟市實施區域的農村牧區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ǘ⿲m椨媱澋目忌鷪罂假Y格審核工作由相關旗縣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要嚴格執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完善資格審核辦法,健全教育、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審核工作機制,逐級落實工作責任。要強化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高考報名系統、公安戶籍系統和中小學生學籍系統,認真審核考生報名信息、紙質檔案信息、中小學生學籍系統信息,確?忌鷳艏、學籍等信息真實準確、內容一致,認真核查實際就讀情況,嚴防報考資格弄虛作假。對于報考資格存疑的考生,要認真組織資格復核,堅決取消不符合實施區域、學籍與實際就讀、戶籍等要求的考生資格。
(三)對于高校專項計劃,4月5日前,有關高校完成招生簡章發布;4月25日前,按照招生高校招生簡章有關要求,考生登錄學信網“特殊類型招生信息服務平臺高校專項計劃報名系統”(https://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報名申請。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將教育部下發我區的報名考生信息分送各地,各盟市安排所屬有關旗縣按照報名條件完成資格復審后,于5月15日前匯總上報自治區,自治區公示通過基本條件審核名單。5月31日前,有關高校完成考生其他條件審核。有關高校要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合理確定在我區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辦法,鼓勵直接安排分省計劃錄取。
。ㄋ模┩瓯粚m椨媱濅浫『蠓艞壢雽W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有關高校要及時將相關考生信息以公函形式反饋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各盟市、旗縣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在報考、入學等環節,將該政策明確告知考生,做好提醒工作。
志愿填報和錄取
符合上述三類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的考生,按照自治區有關要求和規定填報志愿。有關高校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
有關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考生宣傳服務。各地和有關高校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服務,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招生宣傳,大力開展網絡咨詢活動,深入解讀專項計劃報考條件和招生辦法,為考生提供政策解讀和咨詢指導。有關中學要充分利用校園廣播、班級板報、信息推送等形式,向考生廣泛宣傳相關政策,努力提高宣傳實效,鼓勵優秀學生積極報考。有關高校要統籌做好專項計劃錄取考生培養工作,針對不同學生特點,積極采取經濟資助和學業輔導等方式,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二)加大信息公開公示力度。各地和有關高校要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及時公開公示有關信息。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及時將通過專項計劃報考資格審核的考生姓名、學籍及實際就讀情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等信息分別在自治區、盟市、旗縣招生考試機構和所在中學和班級公示。有關高校要及時將通過高校專項計劃報名資格審核的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標準和錄取結果等信息分別在學校招生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各地各高校要完善舉報核查機制,及時處置各類信訪問題。
。ㄈ⿵娀O督管理機制。各地和有關高校要強化落實屬地監管和高校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要求。有關高校不得拒絕錄取符合錄取規則的進檔考生。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嚴防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人員履職不認真。要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渠道,接受考生、學校和社會的監督,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公平公正。
。ㄋ模﹪啦楦黝愡`規違紀行為。對于專項計劃招生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和學生,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材料的考生,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專項計劃報考和錄取資格,同時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請各盟市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旗縣(市、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所屬各高中教育階段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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